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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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篇一: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一、司考民法题目的特征
1.基本就是给一个民法案例,民法案例中有多个主体、多个法律关系
相互交叉、多种法律责任竞合。法律关系越多,题目难度越大,如果
和将多层、交叉的复杂法律关系分解成一个一个的简单民事法律关
系(双向民事法律关系)是分析能力的体现。
2.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关键:到一个独立的双向(边)民事法律关
系,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然后到权利人的请
求权,题目答案就做出来了。
3.因此,分析民法题目步骤是:
第一,将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化解为简单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到简单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到权利人的请求权;
第三,在选择题中,注意会存在法律责任的竞合,也就是说对于同
一个行为,当事人可以主张两种以上权利(两个请求权),比如当
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
此时若是多选题,则几种责任都可选,如果是单选题则选择对当时人
有最大保护的责任方式。
二、解题示范
例题1:甲乙签定保管合同,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
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
时给付保管费。如果因为乙违约造成保管物损坏或灭失的乙要向甲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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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
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
在本案中甲应该要求乙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1.【简单法律关系】:甲乙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
【请求权】:甲可以请求乙返还原物,但是已经没有可能;则可以请
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赔11万元。
2.【简单法律关系】:乙擅自出售甲的合法财产,甲乙之间形成侵
权之债法律关系。
【请求权】:甲可以向乙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应该以实
际损失(10万元)为基础。
3.【简单法律关系】:乙出售甲财产得到价款12万元,甲乙之间形
成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
【请求权】: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获得12万元没有法定、
约定事由,因此应该将12万元返还受损失人甲。
4.【简单法律关系】:丙属于善意取得,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甲丧失所有权。
【请求权】:甲不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因为丙已经取得原物所有权。
结论:(1)如果是问当事人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回答有1、2、3
三种,但是如果是单项选择题问当事人应该如何选择救济途径,则应
该选第3种。
(2)为了保证做题没有遗漏,应该把所有的双向、简单的民事法
律关系都出来。
(3)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人,就应该全面分析案件的几种可能性,
最后选择一种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案,这种思维应对我们的法律实践
有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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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北京的a公司聘请北京人甲代表该公司与深圳b公司进行一
次合同标的额为1亿元的谈判。双方约定甲代表a公司与b公司进
行合同谈判,聘期一个月,谈判成功给付报酬为合同标的额的0.5%,
谈判不成功给付辛苦费3000元,谈判的差旅费由a公司承担。
a公司把授权委托书交给了甲,甲前往深圳与b公司进行谈判。甲在
深圳下飞机后乘坐深圳c公交公司的车前往谈判地点。途中该公共汽
车与深圳农民乙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使甲双腿截肢。交警部门认定
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谁为被告?
1.【简单法律关系】:甲和a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请求权】:法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
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
因此,本案中甲可以向a公司请求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是违约责任。
该赔偿中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简单法律关系】:甲与c公交公司之间属于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请求权】:《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
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
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这种赔偿责任从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都属于违约责任,不属于侵权
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甲可以要求c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赔
偿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简单法律关系】:甲与农民乙之间属于侵权之债引起的赔偿法
律关系。
【请求权】:根据侵权法规定,甲可以请求农民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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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单法律关系】:甲与b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任何法律关系。
【请求权】:无。
结论:从理论上讲,甲可以以a公司、c公交公司、农民乙为被告提
起诉讼。但是,从实践上来看,应该选择以a公司作为被告。从赔偿
范围来看,以c公交公司为被告,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首先排
除。再看农民乙,虽然可以以其为被告,但是不如选择a公司为被告,
因为:第一,从起诉、应诉、执行的便利性角度讲,a公司在北京,
便利甲(北京人)起诉。第二,从赔偿能力来看,a公司比农民乙具
有更大的赔偿能力。
例题3:甲2014年3月1日将房子卖给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同
月4号甲又将该房子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付款后入住该房。关于甲丙
之间的买卖合同性质如何确定?
1.【简单法律关系】:甲乙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属于有效
合同。
2.【简单法律关系】:乙依照合同买卖房屋且进行过户登记,取得
该房屋所有权,甲对该房屋丧失所有权。
3.【简单法律关系】:对于甲与丙之间买卖合同的分析如下:
(1)从乙的角度讲,自己的房屋被他人(甲)出售,自己有对该合
同进行追认的权利,故该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请求权】:乙可以追认该合同有效,也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
(2)从丙的角度讲,丙是在甲故意隐瞒自己非房屋所有权人的真相
的条件下签订的,但是,丙不能以甲在缔约时无处分权为由而主张合
同无效。因此,该合同在甲丙之间是有效合同。
【请求权】:丙无法过户登记,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可见该
合同是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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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对于该合同可以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因为法律规定一方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请求权】:丙行使撤销权后,合同归于无效,丙可以请求甲承担缔
约过失责任。
总结: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以下说法都可以成立:该合同是效
力待定合同、该合同是有效合同、该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
是,从分析可以看出,不能说直接说该合同是无效合同,该合同只有
经过乙请求无效或者经过丙撤销之后才是无效合同。
2013年卷四第四题(本题22分)
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
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
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
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
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
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
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
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张某,张某避
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
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
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
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
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
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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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
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
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
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
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法律关系分析】李某(次承租人)与张某(承租人、二房东)系租
赁关系,张某与王某(出租人)系租赁关系。
【请求权】张某未按时支付租金,王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答案】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替张某(承租人、二房东)支
付租金和违约金,以此抗辩王某(出租人)解除合同的主张。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法律关系分析】张某与李某系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约定,张某有提
供热水器的义务,张某未履行义务,而给李某造成损失。
【请求权】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承担因违约造成的赔偿责任。
【答】: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
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
任。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
【法律关系分析】张某李某系租赁合同关系,张某有义务提供符合合
同约定标准的房屋及设备,并负有对出租物进行维修的义务。
【请求权】张某提供设备违反合同约定,并且拒绝维修,则李某可以
更换符合合同约定规格的租赁物,费用由张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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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可以(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
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
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法律关系分析】李某与张某系租赁合同关系,合同中对空调问题未
做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的,可以双方协商。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与
张某商议购买一台空调,但是双方并未约定费用承担问题。
【请求权】双方对空调费用未做约定,故不能要求出租人承担,只能
由承租人承担该费用。
【答案】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
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
费用。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法律关系分析】黄某与李某、张某均未形成合同关系。
【请求权】黄某不能要求李某或张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关系。
(2)【法律关系分析】黄某被开水烫伤,如果李某、张某有过错,
则可以形成侵权法律关系,但是李某、张某皆无过错,则黄某与二人
皆不形成侵权法律关系
【请求权】黄某对于李某、张某二人都没有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法律关系分析】黄某被烫伤系由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则在黄
某与热水器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形成因侵权而产生的赔偿关系。
【请求权】黄某既可以要求热水器生产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
者(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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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关系分析】郝某与b公司是雇佣关系。《侵权责任法》
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权】黄某无权请求郝某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
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
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
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
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为什么?
【法律关系分析】李某把木箱放在卫生间并不是衣物受损的直接原
因,如果不是热水器爆裂喷出水流,衣服不会受损,因此李某对于衣
物受损无过错,故李某与衣物所有人之间不形成侵权法律关系。
衣物受损直接原因是缺陷产品造成的。
【请求权】衣物所有者可以请求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
权责任。
【答案】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
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
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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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司考培训:
【篇二: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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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案例范文一:案例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案情介绍:
农村个体户陈某盖了新房子,买了新家具,此时村里推行家庭财产
保险制度,陈某遂买了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
春节期间,邻居家放爆竹,不慎将屋后的柴草引着,大火烧着了陈某
的新房。此时陈某正在朋友家喝酒,得知自家着火的情况后,不仅
不去救火,反而说:已保险,房子烧光了,保险公司得赔偿,正好
重新盖房。由于陈某对救火不积极,妻子和孩子只抢出了一台彩电
和大部分衣服杂物,房屋家具全部被烧毁。
二、相关知识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
承担的民事义务。
2、法律上抽象的概括:
民事权利(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
权利;
(2)权利人可以请法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
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
(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义务(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事实
上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从保险合同中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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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
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的。陈某享有遭受火灾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两者之间都是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
条件的。同时,保险公司享有要求陈某作为投保人履行施救义务的
权利。此时,陈某就又成了义务主体。
我们判断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是公平的、互利的,还是属于欺诈的、
显失公平的,也主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来观察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均须各自承担义务,
以便对方得以享受权利和利益。其中加强安全防灾和施救是投保人的
重要义务之一。
4、《保险法》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
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三、处理结果
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
由于陈某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防灾防损特别是积
极抢救的义务,所以,在保险公司没有弄清由此扩大的损失数额前,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文地址:案例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案情介绍:
农村个体户陈某盖了新房子,买了新家具,此时村里推行家庭财产
保险制度,陈某遂买了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
春节期间,邻居家放爆竹,不慎将屋后的柴草引着,大火烧着了陈某
的新房。此时陈某正在朋友家喝酒,得知自家着火的情况后,不仅
不去救火,反而说:已保险,房子烧光了,保险公司得赔偿,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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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盖房。由于陈某对救火不积极,妻子和孩子只抢出了一台彩电
和大部分衣服杂物,房屋家具全部被烧毁。
二、相关知识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
承担的民事义务。
2、法律上抽象的概括:
民事权利(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
权利;
(2)权利人可以请法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
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
(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义务(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事实
上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从保险合同中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
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的。陈某享有遭受火灾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两者之间都是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
条件的。同时,保险公司享有要求陈某作为投保人履行施救义务的
权利。此时,陈某就又成了义务主体。
我们判断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是公平的、互利的,还是属于欺诈的、
显失公平的,也主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来观察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均须各自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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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对方得以享受权利和利益。其中加强安全防灾和施救是投保人的
重要义务之一。
4、《保险法》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
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三、处理结果
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
由于陈某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防灾防损特别是积
极抢救的义务,所以,在保险公司没有弄清由此扩大的损失数额前,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范文二: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
原告魏某因新房装修好,需要订购一张新床,遂与被告(某家具厂)
签订协议,由被告派人将床安全送到原告新房处,原告支付运费100
元,合同订立后,被告派其新雇佣的两个临时工,李某和张某前往送
床,李某在搬运时,走到楼道转弯处,一时不慎将床的一角刮坏。原
告极为不满,遂与李某发生口角,张某上前推搡原告,因用力过大而
使原告摔下楼梯,造成脸部多处受伤,花去医药费800余元。原告
到被告,要求赔偿医药费及所有损失。被告提出该厂已将李某、张某
解雇,张某推人造成原告受伤,完全应由其个人负责,原告因索赔未
果,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分歧:
对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订立送货合同,被告有义务将原告
的货物安全送到目的地,因被告派出的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家具受
损,且最后任务也未完成,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1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被告没有履行其义务完成送货任务,只应对违约所
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原告的伤害均是由张某个人所致,被告并未
指使他这样做,所以不应承担张某所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认为要正确认定本案责任归属问题,首先要区
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送货合同关系以及因
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二是发生在张某与原告之间的侵权损
害赔偿关系。
就合同关系来说,原告与被告订立了送货合同以后,被告应当负有及
时安全地将原告的家具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而原告负有支付运费的义
务,被告为履行其义务应当派出具有一定技能的熟练工人前往,而被
告派出的工人因不熟悉工作、缺乏足够的经验,且未尽到足够的注意
义务,造成原告的家具损害,并最终使原告的家具没有运送成,这表
明被告是有过错的,被告对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然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值得探讨的是,被告工作人员在搬运过程中不慎损坏原告
家具,究竟是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还是应由李某自己负责?这就的涉及
对李某行为性质认定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李某是以被告的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出现的,
其搬运行为是一种债务履行辅助行为,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
据债务人的意思而事实上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我国《合同法》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
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受被告指派,前往原告处送货,其所从
事的送货活动完全基于被告的意思,属于执行其职务而为被告履行合
同义务,因此他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在辅助履行债务过程中所从事
的过错应当由债务人既被告承担,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考虑,由于合
同关系,只是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李某并非合同当事人,他对于
任何违反送货合同的行为,是不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而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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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因李某和张某的原因造成送货不成,表明
被告也未履行其应尽的送货义务,被告应就此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张某推搡原告致其受伤,是否也属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并应由
被被告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尽管张某在本案中也是以债务履行辅助
人的身份出现的,但是他推搡原告并致其受伤的行为并非辅助被告履
行债务的行为,而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一方面张某推搡原告,并不是
执行送货职务的行为,也不是为完成被告所委派的工作所应发生的行
为,这种行为完全不是出于被告的意思,尽管被告在选派没有经验的
工人去送货有一定过错,但无论如何,张某的行为与完成本职工作无
关,不能由被告对此种行为负责,拧一方面因为张某不仅有过错,而
且造成了原告的伤害,张某应负有赔偿责任。
不过,由于张某是被告的工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责任,被告是否应当
根据雇主对雇员的“转承责任规则”而对张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呢?如
果要认定作为雇主的被告对于作为雇员的张某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承
担过错,前提是张某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其所受命执行职务相关联。
本案中张某在李某与原告发生口角时,上前推搡原告显然不是在执行
职务,纯属个人意志、为个人利益所实施的行为,企业很难事先预防
该事件发生。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应负有家具受损及未完
成送货任务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原告可以请求张某承担致其伤
害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可请求被告为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
鲁开凌夏严
范文三:民法学习桎梏的突破: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
——民事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本文旨在授人以渔。
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对你一定开卷有益。
1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民法题做不对的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
到位,而是试题的语言表达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不像是民法专
家出的题,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
所以就很难得分。”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不了解
司法实践!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
法律素质不高。他们向你表达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
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法律工作
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进行
法律专业分析,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
果。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
要!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试题能
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
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
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
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
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起“某人”的民事权利
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
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
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
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
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可以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
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
学好民法的!所以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定位为:法律关系定
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
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
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的
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
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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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感性的认识,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
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
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
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民事法律关系
重叠)、“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等问题。正是由于民事法律
关系复杂才会造成很多考生对民法试题有共同的感觉“一看都会,一
作基本不对”,“背会了法条作不对题”。民法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极为复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竞合、交叉):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
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
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异向性”。如发生抵销的情形。
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强制实现的方式,体现为制裁
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代名词。民事责任的竞合
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是动态的,存在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过程,要以动
态的眼光看待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情形: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
①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②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2)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
①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②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1
(3)形成权带来的法律关系变。
(4)当事人协议变更。
(5)效力待定行为的变动。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的理论基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只
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确定的内容,这是“法律关系定位”的
目的。所以分析民法案例首先应当出本案中每一个主体承载多少具
体的法律关系,这就存在法律关系竞合或交叉问题。当今社会是权利
本位社会,法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这是“请求
权比较”的理论基础。当法律关系竞合、交叉导致一个主体对另一个
主体有多个请求权时,应当选择对权利人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
析的出发点(实践中不但要实现权利的最大化,还要考虑举证责任和
举证能力,应试案例分析一般不作此考虑)。
我们认为应对民法案例分析最好的方法是“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
较”法。这里所称的“请求权”是指主体可以主张行使的民事权利,能
够请求司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这种方法。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具体过程: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按照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法律规则的存在
和法律事实的发生)出案例中主体之间具体有多少个法律关系,区
分相近的法律关系(到法律关系的竞合或交叉);确定法律关系之
间的承接过程,看一看有无法律关系转化的现象。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内容,
看一看每一个法律关系中相应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及其内容。将多个竞
合的请求权进行比较,选择对主体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
发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出明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示例:
1
例1:(任选)甲因放假回家,将电脑交由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
间为两个月,保管费为30元(双方对保管费的支付期限未作约定)。
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提前领取电脑
b.甲应当在领取电脑时支付保管费
c.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对电脑享有留置权
d.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留置担保法律关系,按照留置权的
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1)甲享有提前领取电脑的请求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76条
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乙享有保管费请求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79条规定:“有
偿的保管合同,寄
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3)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请求权)。法律依据《合
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
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乙享有留置权。法律依据《物权法》第
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
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abcd
说明:在做多项选择题和任意项选择题时,每一个正确的判断都要选
择,做单项选择题时则只选一个最佳的判断,案例分析题相当于单项
选择题的判断模式。
例2:(任选)甲因赌博欠债一万元,被人追债,遂向乙借钱。将自
己的一块高级进口手表质押给乙。但是甲因为着急忘记带手表,便向
乙保证,拿到钱以后马上回家取手表交给乙。后来甲迟迟未将手表交
给乙,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a.动产质权成立,当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就该手表优先受偿
b.动产质权不成立,但质押合同成立,乙可以要求甲交付手表
c.动产质权不成立,质押合同也不成立,乙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借
款
d.动产质权不成立,质押合同不成立,借款合同因为违反社会公共
利益无效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民间借款合同关系,按照民间借款合同
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似乎形成了动产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按照
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甲没有交
付质物,动产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不成立,因为动产质押合同是要式
合同。这里质物的交付具有双重效果(法律关系竞合):一个效果是
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
同成立)质押合同成立;一个效果是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
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的设立。
1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由于只有一个法律关系,不涉及权利比较问题。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c
例3: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
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其间乙
将该古董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应如何
保护甲的利益?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侵权之债
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不当
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按照善意取得制
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但由于古
董已经被丙取得,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法律不强人所
难)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擅自处
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10万元。法律依
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
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三重
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取得12万元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甲。
1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三步:
得出本题的答案: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甲可以取得12
万元钱。
12
范文四:许霆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中的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何种法律关系则取决于法律事实。
在许霆案中,我们发现许霆和银行之间存在以下法律事实:银行与许
霆之间订有银行卡储蓄合同;许霆在atm机上取款,偶然发现atm机
会多吐钱,他先后取走17万元。这些法律事实说明两个问题,一是
许霆持有一张合法的银行卡,按照他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许
霆有权利通过atm机取款。但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许霆存入多少钱,
才能取走多少钱。超出这个数额的钱,许霆无权取得。二是本案中许
霆确实取走了储蓄合同约定数额以外的钱。那么这个多取款行为就是
颇有争论的一个行为。
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事件,二是行为。
许霆的多取款行为无疑属于行为类的法律事实。那么它是哪一种行为
呢?行为都包含人的意志,是由主体的主观所支配的活动。民法理论
上将行为法律事实多按意思表示对行为效果的影响分为表意行为和
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使当事人如愿发生权利义
务关系的行为,比如合同和遗嘱。许霆的多取款行为显然不能按表意
行为来对待。非表意行为是那些虽然有当事人的意思或意志,但这类
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不由行为主体的意思或意志决定,而由法律来
规定。许霆多取款行为属于非表意行为,因为其意愿是取得这些款项
的所有权,但法律却不保护他对多取的款的所有权。表意行为的民法
制度表现是法律行为,非表意行为则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违法行为。
非表意行为不会如表意行为那样发生当事人意欲的后果,但它毕竟是
行为,也包含着行为人的主观成分;而这些主观成分也有自己的法律
意义。我们在此可以分析一下许霆在多取款时的主观因素:一是当他
1
不知atm机有故障而atm机吐出巨款时,他将这笔巨款占为已有;
二是他发现atm机按特定的操作程序就会规律性地吐出巨款,他将这
笔款收入囊中。这两种主观因素是不一样的,因此也导致两种不同的
法律后果。第一种情况中许霆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本案
中的不当得利属于行为类的不当得利,属于事实行为。许霆按前述与
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无权获得该合同以外的金钱,所以即便在他不
知atm机有故障时,他也明确知道多吐出的钱并非他可以所有。然而
这种明知是在消极地获取利益环节上的明知,并非构成故意侵权行为
时是明知后果而主动以行为来追求该后果;该“明知”构成不当利益中
的“恶意”取得利益,只决定返还的范围而不影响不当得利行为的成
立。所以,许霆在不知atm机有故障而atm机吐出巨款时,他将这
笔巨款占为已有,构成的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许霆为恶意取得,因
此负有全部返还的义务。后一种主观状态则是明知atm机故障而多次
取款,这是一种主观上的故意,并符合故意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非表意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因此银行与许霆形成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许霆须履行赔偿义务。
所以,我们以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就发现了本案中存在许霆与银行
的三种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合同、不当得利、侵权。三种法律关系并
不相同;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并进而成立盗窃罪的数额应当是在第
三种法律关系中的数额。
范文五:籀占缸金I210I??1(0中)
◆法学研究
法律实践中的“人情关系”
以一个民事案件为例的法社会学分析
王阿憧钟舒扬
摘要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社会中生活的每个人都
处在社会关系之中。法治化作为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
内涵,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是现代化的法制
1
在中国是由西方植入的,不是来源于中国人的社会生活
经验,但并而且在中国
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常常会看到‘(人情关系的出现。而‘‘人
情关系”会影响到法律的客观性和执法的公信度。本文首先通
过一个案例展示了法律实践中的‘情关系”‘人的具体体
现,随后分析了中国法律制度与‘情社会”‘人的特征。
关键词案例人情关系法律实践作者简介:阿幢,国人
民大学21级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究方向:市社会
学;王中00研城钟舒扬,中国人民大学2100级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究方向:性社会工作,研
灵网络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9D0前言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909(0I1-0??210-5221)003
0
一
、
不予接受。父亲不要自己给的钱,还不在自己工作医院
接受治
“治”词最早就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古书中。那时候
疗,于这一切他也很无奈,法一对没想到父亲居然起诉
自己,也觉得他的法治概念是与人治概念相对的,强调法
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很冤屈。
是的权威地位。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发源于西方,代意义上而现
的法治实践也是发生在西方。中国在现代化的进程中
也引入了
1
在向其家庭成员了解情况的时候,发现母亲支持儿子,
为认儿子已经尽到孝道,是自己老伴过于偏执。大女
儿支持父亲,只
认为几年里,哥哥对父亲没有尽孝道,不论是情感上还
是物质上
西方的法治体系,立起一套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
治体系。
建
根据来源的不同,法律价值体系可区分为内生型、植
入型和混合都没有给父亲应有的关心和照顾。小女J ̄
是采取中立。
lJ,l
型三种类型。
中国,律变革的主旋律是法律的移植,在法即从国
在这些案件事实背后还需要厘清的是案件当事人的社
会特
外
引进成型的法律法律的这种植入性就导致了法律在中
国的征与人情关系。
。
这个案件中,被告双方虽然是来自同一个家庭原应用很多
时候只能提供一种形式上约束力,以法律制度在中国所
很多时候不能原原本本地发挥其理想的功能。
的成员,有亲密关系,是双方在社会地位上有较大差别,
具但被告
1
A是当地某医院院长,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而原告
H只是一个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
实际生活中,在人们常常与通的老人。被告A与
相关执法人员是熟人,在诉讼发生之后,
定身份、地位的人建立人情关系网络,人情与经济、政
治、力等被告就第一时间到了庭长。
是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院的权于法
交织在一起因而更加复杂。
法律实践中,在存在着许多因为权力关系或人情关系
而影响法官公正裁决的“情案74人 ̄r案”当-d关
系。
一
系列行为都表现出极强的偏向性。首先,由于被告A是
具有定社会地位的人,出这样的赡养纠纷会影响其声
誉,传对其造
一
前已有的研究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分析法理与情理的关
系,且情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被告A表示希望通
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而理多是一种与天理、法理相对的
具有普世性的、超越了政治经济这一纠纷,是法院试图
全力调解,力劝原告接受调解、于竭撤诉。
的纯粹伦理性质的概念。但本文主要是从法社会学的视
角研究其次,由于原告身体状况欠佳,以原告要求尽快
开庭审理案件,所在中国的法律实践过程中,情关系
对“人法律实践”的影响。
1
二、案例
一
但是法院却并没有专门提前开庭,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
了安而排,然而由于法院在该时期有授予了很多案件,
以开庭被安排所在两个月之后,两个月之后原告因癌
症去世,而案件也就自动撤
对夫妇有子!三人,乏儿子A是老大,下有女儿B与C。
其
A是当地某医院院长,C都在当地经营超市。一日,B、
老父亲H诉。在这个案件中,原被告各执一词,院在
其权限范围内进行法到法院上诉,诉其长子A自2
0年1起080月开始就不履行赡养了调查却无法得知
真相,最后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做
出了偏向而
他的义务,现要求A支付自20年1以来每月50
的赡被告的行为,就是“情”与到了法律的实践过程。
08O月0元也人参
养费,并要求今后每月支付50元的赡养费。
0
对此被告却有不同的认识
三、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于中国人来说,人情”
“弥散在所有的生活之中,是要对但
被告A陈述道:他并不是如自己父亲所说几年不履行赡
养人情做一个清晰的界定却并不容易。著名学者金耀
基总结了人义务,每月都会给父亲生活费,且在父亲患
1
病期间还安排父情的三层含义:是指宽泛意义上的人
之常情,喜、、、、他而一如怒哀惧
亲在自己工作的医院就诊,是对于自己所做的这一切,
亲都爱、、等个人情绪反应:是礼尚往来中的交换资
源;是指但父恶欲二三
3
阅读详情:{占金I缸}lJ
◆法学研究
/01??l()21O中
中国社会中人与人的相处之道,这种相处之道的核心要旨
是要做之后,结合已有的法律条文规定由法官进行判
决。
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己之所欲,之于人;即
一种推己施,及人的“恕之道”而在本文中,者所谈
论的人情主要是指忠。。
笔
一
不可否认法律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和建立社会秩序
的重
制度安排,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也不过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其是在民商法的法律实践
中,尤法律最终是通过“发人”生作用的。
在中国,官只能援引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是由于法但
1
种人情关系,这种人情关系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与特
定身而
份特定地位的人建立起的情谊性或者是功利性的社会关
系网络,其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
人情社会是一种重视关系取向的社会:人情社会突出的
特征当然就是人情,指人与人的相处之道,人在生活
中如何与他意指
法律只是一种形式理性,律的规定本身具有较大的伸缩
性,法所以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在当
事人双方都各执一
人交往.而建立发展关系。
进人情是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词,自有理的时
候,官做出的裁定就具有决定性作用,至法各法甚系。
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
社会,是这种人情从建立在血缘血只官在执行制度
的过程中可以灵活自由地在合乎规定的前提下有
脉的联系扩展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
如基于地缘、所选择地进行制度允许范围内的微调。
诸比如说,对待当事人的在业缘、缘等情缘关系为依
据而产生的同乡情、里情、人邻同学情:血缘、乡缘、
亲缘、姻缘等重要的裙带关系;学习、作中发展起在工
来的人情网络如学缘、缘和军缘。
官
起诉的时候,于一些“系案件”法官可以为了有利于与
自己对关,关系亲近的一方的利益,采取拖延、推迟开
1
庭时间的行为。而在之前案例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
况。
根据美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布莱克的理论,在案件
中,件案
当事人的各种社会特征会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这些社
人情社会是一种依赖型的社会:中国的这样一个人情社
会在
中,调的是人对人之间的依赖性。
国人遇事的第一反应都是强中
关系、熟人、人情,托讲这与西方社会形成鲜明对
比。
交往双方会特征包括案件当事人所处的社会地位,当事
人与各类相关者的
除非想终止关系,否则在对方有事相求时都会卖个人
情给对方。
于是人人都要讲情面,导致许多制度一旦有关系介入就
会变得脆弱不堪。法律制度便是如此,法律实践的过程
中,常出现“。
在常人情案”“系案”、关。
四、治中的“法人”
社会距离的远近、会关系的亲疏,社以及案件当事人
是否以组织
的形式出现。
我们必须同时考虑对立双方的社会地位。
1
这样会发现.要主是在其较高的社会地位造成超过对手
社会地位的优势时,与较高社会地位相联系的优势才会
表现出来;主要是在其较低下的社而
在中国,律制度并非源自中国的传统历史文化,是一
种会地位造成低于对手地位的劣势时,法而与较低社
会地位相联系的劣
植入式的西方法制体系,以法律的精神,理对中国人
的约束势才会表现出来。
所法。
力并不像西方社会那么强。
我们可以将社会中制约人行为的因素用一个同心圆来表
示,越外层的同心圆表示其约束力越大,响范围越广,
影反之亦然。
五、语结中国
是一个人情社会,这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
当现代化
的法治遇到传统的人情关系的时候,治常常需要付出一定
的代法
必各在中国,由于宗教信仰的缺失,以社会上对人最有
制约力的社价。我们在看待法律实践的时候,须考虑法
律实践过程中,所考要会力量是道德习俗,次是每种
不同职业的职业道德,后才是个参与者的社会特征,
虑参与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想从法律其最法律法规。在
古代中国,律就只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规定,法实
践中剥除人情关系的影响,们就必须实现法律实践的
“社我去
1
,在古代中国,本不存在民商法,有刑法。
现代化进程中,根只在虽会特征化”但是要想完全去
除法律中的当事人的社会特征无法而只然中国引入了
西方的法制体系,但是从根本上讲,社会具有普做到,
且这种去除行为也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在当前中国,对
尤才遍约柬力的还是道德习俗和职业道德。
是在中国,多法院工有在审理一些特殊的案件,其是
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申请但很
作人员,其是很多基层法院工作者并不是法律专业背
景出身,尤而是来自各行各业,虽然在长期的工作
中,已经积累起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是总的来说,
专业素质还是偏低。而对法官的但其职业道德要求只
要是对法官个人思想道德素质的要求,这种素质要求对
整个社会都具有普遍约束力,比如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只
是
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立法为公、法为民。但法
律领要执域的特殊性并没有得到很强的体现。
“地审批”由此可见,异。
实现中国法律的去“情”任重而道远。
人化
注释:
①黄家亮.混合型法律价值体系及其内在冲突:对转型期中国
法律价值体系的社会学
分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6.086.②
郭兴华,家亮.黄社会学视野下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中国
人民大学报.075.20()
1
【7l.
③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98151
9.2.④⑤黄烨,周小玲.法治进程中的人情成本.法制
与社会.002)5621(5.t.⑥郭星华,王平.国
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冲突和互动:关于社会转型过
程中的一项法杜
会学实迁研究.海学刊.031.1江20()9.
在中国的法律实践过程中,法律的理性就是一种工具
理性。
法律要求收集证据,求逻辑论证,要然后在履行一定
的程序步骤
4
范文六:民事法律关系
一、几种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
1.支付宝
(1)契约性联营。《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
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加盟连锁的本质,特许者将自己
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
合同的形势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使用按照合同规定,在特殊者
同意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
(1)合同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规则。
(2)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处理。
2.雇佣与加工承揽
1
其区别有二,第一,标的不同。雇佣的标的是提供劳务;承揽的标的
是完成工作的成果。第二,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
决定劳务如何支付,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依照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1)财产法律关系,指的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具有直接物质利益
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指的是以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为客体,与民事
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
括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2.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1)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
法律关系。凡是以支配权为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绝对民事法律
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都是绝对
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义务主体都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侵犯绝对
权的不作为义务。
(2)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
法律关系。凡是以请求权为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民事法律
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
系等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
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作为或者
不作为义务予以配合才能实现。
1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
法律关系。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
同关系。
(2)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
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4.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1)主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
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2)从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独
立存在,需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主法律关系无效、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
无效、消灭。例如,主债权债务关系为主民事法律关系,担保该债权
债务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为从民事法律关系。
5.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1)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指因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
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2)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
系。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需注意: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属
于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一旦债务人违约,则转化为保护性民
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由主体、
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
1.主体。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四类: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
司。
(4)国家。
2.内容。包括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义
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
的。
(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2)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
等)。
(3)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
扶养)。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
品、技术方案、标记)。
(5)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四、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事实,指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又称为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
1
惠关系:才、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
信件,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为人指
路。它的法律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2)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散步、读报、
起床、睡觉等人的生活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
实。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
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约不是合同。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须注意:“支付彩礼”的性
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的彩礼如何处理
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婚姻法
解释》第10条规定了三条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
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
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
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照性质不宜
使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被定性为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五、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1.形成权。指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
利。
(1)形成权的类型。
第一大类是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分为:债法上的形成权:效力待定合
同的追认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
撤销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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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选择权。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大类是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分为: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
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婚姻法上的形成
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接触
权。
(2)形成权的特点: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
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关系。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
具有从属性。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关
系分离而转移。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
而存在。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形成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此期
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须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
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形成权的行使原
则上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
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
限。
(4)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撤销权,出题人采用折衷说,
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不属于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相
对人的催告权,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2.抗辩权,虽然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决绝履行,也即对他方
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1)抗辩权的类型,分为两类:一时性的抗辩权。主要由五种:一
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
权,混合担保时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
有的先诉抗辩权。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仅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1
(2)抗辩权特征。抗辩权法定,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
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通俗
的说,行使抗辩权的功能在于,我承认你对我有请求权,但依据法律
规定,你的请求权暂时或者永远对我不起作用。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
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
的关系。
(3)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
抗辩认不承认对方享受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
或者部分不成立。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
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
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
主张债权已经消灭的抗辩。
3.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1)支配权的范围: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都为支配权。
(2)支配权的特征:与请求权相比,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客体特
定,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
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通过对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
不需要外力介入,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力,即可实现。支配权原则上均
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
4.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请求权的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2)请求权的特征。与支配权相比,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主
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请求权具有非
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式为生效要件。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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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
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
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能外,还具有
给付受领权、抵销权、撤销权、代位权、处分权等权能。请求
权都因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物
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但不能说所有的请求权都因基础权利受侵害
而产生,许多时候,虽然产生了请求权,但基础权利并未遭受侵害。
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3)支配权请求权不等于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支配权遭受侵害后,符合构成要件时,支配权人可对加害人主张支配
权请求权,其特征有三: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不要求权利人
遭受损失,只要求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遭受侵害后,符合构成要件时,支配权人还可以对加害人主张
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特征有三,原则上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要
求权利人受有损失,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二)绝对权、相对权
1.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
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都是绝对权。
2.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指仅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
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权绝味相对权。
(三)既得权、期待权
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
数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公认的期待权有: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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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条件或
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四)主权利、从权利
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
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
主权利的权利,例如: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主权利,地役权为
从权利。再比如,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为从权利。
(五)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权不
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
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
转让和继承。
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包括:
(1)著作权
(2)继承权
(3)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六、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一)自助
(1)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抗辩权、形成权依其性质不得以自助行为实施救济。对诉讼时效期间
经过的请求权或者依其性质不得支执行的请求权也不能事实自助。
保护他人的权利,不成立自助行为,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或
者紧急避险。
1
(2)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并且如果不事实自助势必导
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例如,债务人在国内没有财产而想
逃往国外,于其行将出国之时被债权人发现,债权人自然可以对其携
带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予以拘束。再比如,自选商场发现某
人夹带未付款商品即将离去,附近又无警察可以求助,即属于来不及
请求公立救济的情形,商场有权限制该人离去并从其身上搜出,取回
未付款的商品。
(3)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具体来说,如果扣押其财物即可大道目的,
则不得对其财物加以损毁,如损毁其财物即可达到目的,不得限制其
人身,无论如何,均不得对伤害其身体。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
构成侵权行为。
(4)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立救济,自助后,如不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不发生自助的效力,行为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2.自助的法律效果,自助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其所加与债
务人之财产人身自由上的损害,自助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紧急避险
1.构成要件:
(1)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社会公共财产遭
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2)具有“避险目的”。即避险人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
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公共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才去避险行动。
(3)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
(4)避险行为具有相当性,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一
般指所加于他人的实际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
度。
2.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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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避险不当,构成侵权,
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避险适当的,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不够成侵权,因避险造成
的损害按照一下规则承担: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
险情的人是否具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的人,课适用公平
责任,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民事法律关系
一、几种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
1.支付宝
(1)契约性联营。《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
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加盟连锁的本质,特许者将自己
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
合同的形势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使用按照合同规定,在特殊者
同意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
(1)合同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规则。
(2)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处理。
2.雇佣与加工承揽
其区别有二,第一,标的不同。雇佣的标的是提供劳务;承揽的标的
是完成工作的成果。第二,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
决定劳务如何支付,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依照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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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法律关系,指的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具有直接物质利益
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指的是以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为客体,与民事
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
括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2.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1)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
法律关系。凡是以支配权为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绝对民事法律
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都是绝对
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义务主体都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侵犯绝对
权的不作为义务。
(2)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
法律关系。凡是以请求权为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民事法律
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
系等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
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作为或者
不作为义务予以配合才能实现。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
法律关系。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
同关系。
(2)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
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4.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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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
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2)从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独
立存在,需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主法律关系无效、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
无效、消灭。例如,主债权债务关系为主民事法律关系,担保该债权
债务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为从民事法律关系。
5.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1)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指因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
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2)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
系。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需注意: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属
于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一旦债务人违约,则转化为保护性民
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由主体、
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主体。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四类: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
司。
(4)国家。
1
2.内容。包括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义
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
的。
(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2)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
等)。
(3)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
扶养)。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
品、技术方案、标记)。
(5)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四、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事实,指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又称为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
惠关系:才、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
信件,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为人指
路。它的法律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2)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散步、读报、
起床、睡觉等人的生活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
实。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
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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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约不是合同。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须注意:“支付彩礼”的性
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的彩礼如何处理
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婚姻法
解释》第10条规定了三条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
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
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
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照性质不宜
使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被定性为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五、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1.形成权。指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
利。
(1)形成权的类型。
第一大类是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分为:债法上的形成权:效力待定合
同的追认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
撤销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
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选择权。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大类是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分为: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
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婚姻法上的形成
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接触
权。
(2)形成权的特点: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
1
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关系。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
具有从属性。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关
系分离而转移。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
而存在。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形成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此期
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须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
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形成权的行使原
则上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
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
限。
(4)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撤销权,出题人采用折衷说,
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不属于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相
对人的催告权,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2.抗辩权,虽然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决绝履行,也即对他方
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1)抗辩权的类型,分为两类:一时性的抗辩权。主要由五种:一
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
权,混合担保时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
有的先诉抗辩权。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仅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2)抗辩权特征。抗辩权法定,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
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通俗
的说,行使抗辩权的功能在于,我承认你对我有请求权,但依据法律
规定,你的请求权暂时或者永远对我不起作用。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
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
的关系。
(3)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
抗辩认不承认对方享受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
1
或者部分不成立。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
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
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
主张债权已经消灭的抗辩。
3.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1)支配权的范围: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都为支配权。
(2)支配权的特征:与请求权相比,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客体特
定,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
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通过对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
不需要外力介入,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力,即可实现。支配权原则上均
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
4.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请求权的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2)请求权的特征。与支配权相比,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主
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请求权具有非
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式为生效要件。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
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
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
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能外,还具有
给付受领权、抵销权、撤销权、代位权、处分权等权能。请求
权都因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物
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但不能说所有的请求权都因基础权利受侵害
而产生,许多时候,虽然产生了请求权,但基础权利并未遭受侵害。
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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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5 06:30: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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