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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种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
1.支付宝
(1)契约性联营。《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
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加盟连锁的本质,特许者将自己
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
合同的形势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使用按照合同规定,在特殊者
同意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
(1)合同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规则。
(2)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处理。
2.雇佣与加工承揽
其区别有二,第一,标的不同。雇佣的标的是提供劳务;承揽的标的
是完成工作的成果。第二,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
决定劳务如何支付,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
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依照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
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1)财产法律关系,指的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具有直接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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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指的是以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为客体,与民事
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
括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2.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1)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
法律关系。凡是以支配权为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绝对民事法律
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都是绝对
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义务主体都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侵犯绝对
权的不作为义务。
(2)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
法律关系。凡是以请求权为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民事法律
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
系等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
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作为或者
不作为义务予以配合才能实现。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
法律关系。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
同关系。
(2)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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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4.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1)主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
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2)从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独
立存在,需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主法律关系无效、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
无效、消灭。例如,主债权债务关系为主民事法律关系,担保该债权
债务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为从民事法律关系。
5.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1)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指因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
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2)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
系。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需注意: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属
于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一旦债务人违约,则转化为保护性民
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由
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主体。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四类: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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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
(3)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分公司。
(4)国家。
2.内容。包括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
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不同的。
(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2)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
姓名等)。
(3)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
赡养、扶养)。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
(作品、技术方案、标记)。
(5)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四、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事实,指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又称为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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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关系:才、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
信件,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为人指
路。它的法律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2)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散步、
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生活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
法律事实。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
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
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须注意:“支付彩
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的彩礼
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
《婚姻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三条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
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离婚
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照性质
不宜使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被定
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
效果。
五、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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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成权。指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
的权利。
(1)形成权的类型。
第一大类是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分为:债法上的形成权:效力待
定合同的追认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可撤销合同
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债务免除权、合同
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选择权。物权法上的形成
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大类是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分为: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
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婚姻法上的
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
接触权。
(2)形成权的特点: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权无对应的义
务。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
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关系。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
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
础关系分离而转移。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
关系而存在。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形成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
此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须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
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形成权的行
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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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
限。
(4)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撤销权,出题人采用折
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不属于形成权。效力待定合
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2.抗辩权,虽然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决绝履行,也即
对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1)抗辩权的类型,分为两类:一时性的抗辩权。主要由五种: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
辩权,混合担保时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仅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权。
(2)抗辩权特征。抗辩权法定,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
抗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通
俗的说,行使抗辩权的功能在于,我承认你对我有请求权,但依据法
律规定,你的请求权暂时或者永远对我不起作用。抗辩权的行使以请
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
盾的关系。
(3)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
于,抗辩认不承认对方享受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
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
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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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
主张债权已经消灭的抗辩。
3.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
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支配权的范围: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都为支
配权。
(2)支配权的特征:与请求权相比,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客
体特定,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
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
务。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通过对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
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力,即可实现。支配权原则
上均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
4.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请求权的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
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2)请求权的特征。与支配权相比,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权
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请求权具
有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式为生效要件。请求权既可以作为
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
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
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能外,
还具有给付受领权、抵销权、撤销权、代位权、处分权等权能。请求
.
权都因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物
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但不能说所有的请求权都因基础权利受侵害
而产生,许多时候,虽然产生了请求权,但基础权利并未遭受侵害。
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3)支配权请求权不等于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支配权遭受侵害后,符合构成要件时,支配权人可对加害人主张
支配权请求权,其特征有三: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不要求权
利人遭受损失,只要求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遭受侵害后,符合构成要件时,支配权人还可以对加害人
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特征有三,原则上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
要求权利人受有损失,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二)绝对权、相对权
1.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
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都是绝对权。
2.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指仅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相对权的权
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权绝味相对权。
(三)既得权、期待权
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
大多数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
利,公认的期待权有: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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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条件或
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四)主权利、从权利
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
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
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主权利,地役
权为从权利。再比如,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为从权
利。
(五)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
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
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
不可转让和继承。
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包括:
(1)著作权
(2)继承权
(3)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六、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一)自助
(1)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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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形成权依其性质不得以自助行为实施救济。对诉讼时效期间
经过的请求权或者依其性质不得支执行的请求权也不能事实自助。
保护他人的权利,不成立自助行为,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或
者紧急避险。
(2)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并且如果不事实自助势
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例如,债务人在国内没有财产
而想逃往国外,于其行将出国之时被债权人发现,债权人自然可以对
其携带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予以拘束。再比如,自选商场发
现某人夹带未付款商品即将离去,附近又无警察可以求助,即属于来
不及请求公立救济的情形,商场有权限制该人离去并从其身上搜出,
取回未付款的商品。
(3)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具体来说,如果扣押其财物即可大道目
的,则不得对其财物加以损毁,如损毁其财物即可达到目的,不得限
制其人身,无论如何,均不得对伤害其身体。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的,构成侵权行为。
(4)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立救济,自助后,如不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不发生自助的效力,行为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2.自助的法律效果,自助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其所加与债
务人之财产人身自由上的损害,自助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紧急避险
1.构成要件:
(1)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社会公共财产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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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2)具有“避险目的”。即避险人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
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公共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才去避险行动。
(3)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
(4)避险行为具有相当性,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一
般指所加于他人的实际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
度。
2.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
(1)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避险不当,构成侵权,
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避险适当的,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不够成侵权,因避险造成
的损害按照一下规则承担: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
险情的人是否具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的人,课适用公平
责任,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06:34: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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