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25-12-21 18:30: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

一、几种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

1.支付宝

(1)契约性联营。《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

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加盟连锁的本质,特许者将自己

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

合同的形势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使用按照合同规定,在特殊者

同意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

(1)合同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规则。

(2)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处理。

2.雇佣与加工承揽

其区别有二,第一,标的不同。雇佣的标的是提供劳务;承揽的标的

是完成工作的成果。第二,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

决定劳务如何支付,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

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依照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

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1)财产法律关系,指的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具有直接物质利益

.

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指的是以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为客体,与民事

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

括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2.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1)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

法律关系。凡是以支配权为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绝对民事法律

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都是绝对

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义务主体都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侵犯绝对

权的不作为义务。

(2)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

法律关系。凡是以请求权为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民事法律

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

系等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

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作为或者

不作为义务予以配合才能实现。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

法律关系。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

同关系。

(2)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

.

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4.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1)主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

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2)从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独

立存在,需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主法律关系无效、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

无效、消灭。例如,主债权债务关系为主民事法律关系,担保该债权

债务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为从民事法律关系。

5.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1)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指因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

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2)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

系。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需注意: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属

于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一旦债务人违约,则转化为保护性民

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由

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主体。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四类: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

(2)法人。

(3)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分公司。

(4)国家。

2.内容。包括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

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不同的。

(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2)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

姓名等)。

(3)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

赡养、扶养)。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

(作品、技术方案、标记)。

(5)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四、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事实,指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又称为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

.

惠关系:才、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

信件,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为人指

路。它的法律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2)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散步、

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生活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

法律事实。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

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

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须注意:“支付彩

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的彩礼

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

《婚姻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三条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

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离婚

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照性质

不宜使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被定

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

效果。

五、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

用)

.

1.形成权。指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

的权利。

(1)形成权的类型。

第一大类是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分为:债法上的形成权:效力待

定合同的追认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可撤销合同

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债务免除权、合同

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选择权。物权法上的形成

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大类是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分为: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

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婚姻法上的

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

接触权。

(2)形成权的特点: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权无对应的义

务。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

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关系。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

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

础关系分离而转移。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

关系而存在。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形成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

此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须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

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形成权的行

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

.

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

限。

(4)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撤销权,出题人采用折

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不属于形成权。效力待定合

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2.抗辩权,虽然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决绝履行,也即

对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1)抗辩权的类型,分为两类:一时性的抗辩权。主要由五种: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

辩权,混合担保时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仅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权。

(2)抗辩权特征。抗辩权法定,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

抗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通

俗的说,行使抗辩权的功能在于,我承认你对我有请求权,但依据法

律规定,你的请求权暂时或者永远对我不起作用。抗辩权的行使以请

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

盾的关系。

(3)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

于,抗辩认不承认对方享受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

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

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

.

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

主张债权已经消灭的抗辩。

3.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

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支配权的范围: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都为支

配权。

(2)支配权的特征:与请求权相比,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客

体特定,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

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

务。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通过对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

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力,即可实现。支配权原则

上均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

4.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请求权的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

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2)请求权的特征。与支配权相比,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权

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请求权具

有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式为生效要件。请求权既可以作为

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

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

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能外,

还具有给付受领权、抵销权、撤销权、代位权、处分权等权能。请求

.

权都因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物

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但不能说所有的请求权都因基础权利受侵害

而产生,许多时候,虽然产生了请求权,但基础权利并未遭受侵害。

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3)支配权请求权不等于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支配权遭受侵害后,符合构成要件时,支配权人可对加害人主张

支配权请求权,其特征有三: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不要求权

利人遭受损失,只要求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遭受侵害后,符合构成要件时,支配权人还可以对加害人

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特征有三,原则上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

要求权利人受有损失,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二)绝对权、相对权

1.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

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都是绝对权。

2.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指仅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相对权的权

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权绝味相对权。

(三)既得权、期待权

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

大多数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

利,公认的期待权有: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

.

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条件或

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四)主权利、从权利

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

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

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主权利,地役

权为从权利。再比如,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为从权

利。

(五)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

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

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

不可转让和继承。

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包括:

(1)著作权

(2)继承权

(3)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六、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一)自助

(1)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

抗辩权、形成权依其性质不得以自助行为实施救济。对诉讼时效期间

经过的请求权或者依其性质不得支执行的请求权也不能事实自助。

保护他人的权利,不成立自助行为,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或

者紧急避险。

(2)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并且如果不事实自助势

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例如,债务人在国内没有财产

而想逃往国外,于其行将出国之时被债权人发现,债权人自然可以对

其携带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予以拘束。再比如,自选商场发

现某人夹带未付款商品即将离去,附近又无警察可以求助,即属于来

不及请求公立救济的情形,商场有权限制该人离去并从其身上搜出,

取回未付款的商品。

(3)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具体来说,如果扣押其财物即可大道目

的,则不得对其财物加以损毁,如损毁其财物即可达到目的,不得限

制其人身,无论如何,均不得对伤害其身体。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的,构成侵权行为。

(4)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立救济,自助后,如不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不发生自助的效力,行为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2.自助的法律效果,自助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其所加与债

务人之财产人身自由上的损害,自助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紧急避险

1.构成要件:

(1)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社会公共财产遭

.

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2)具有“避险目的”。即避险人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

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公共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才去避险行动。

(3)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

(4)避险行为具有相当性,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一

般指所加于他人的实际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

度。

2.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

(1)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避险不当,构成侵权,

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避险适当的,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不够成侵权,因避险造成

的损害按照一下规则承担: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

险情的人是否具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的人,课适用公平

责任,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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