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分析
作者:王云兰阮俊慧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0期
摘要:中国属于单一制国家,行政权力的规范可谓重要。而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其前提
即是需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以抽象行政行为来规范和指导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对于立
法法的逻辑分析以及现行法律构架的分析,确立不同主体所设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部门法中
的效力,以效力等级确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优先性和效力性,通过剖析来更好地指导具体行
为。
关键词:法规规章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0-0256-02
引言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法律渊源依据效力可以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
章等,效力依次递减。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了中国的法律渊源,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
规章的效力进行剖析。
一、概念及分类
地方性法规,其具备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是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
规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另一类是
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但制定后必须经过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规章,分为两类,一类是地方政府规章,即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作为立法机构制定的。另一类是部门规章,则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
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作为立法机构制定的。
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分析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0条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
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
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从法理分析,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而政府规章是由人民
政府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故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应当高于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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