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更新时间:2025-12-19 16:30: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北京限行尾号2020年10月)

根据现行的小区规划法规,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

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也是禁止买卖的,

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权出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6日修正

版)

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

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

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

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

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

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

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

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共用

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物业服务用

房、共有设施设备用房及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

体业主所有。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附件中予以注明,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在显著位置公示,按照配置比例通过

出租、出售、附赠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

卖合同中予以约定。采用出售、出租方式处置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

受人明示,约定出售价格、出租方式、出租价格、出租期限等内容。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其他人。业主

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规划车位、车库的,

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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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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