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龙舟协会

更新时间:2025-12-21 12:59: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

中国龙舟协会

龙舟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舟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持和发展龙舟运动的文化内

涵,提高龙舟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裁判员的行为,保证龙舟竞赛公正有序

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

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注册和管理。

第三条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龙舟协会对龙舟的国家级以上裁判

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龙舟

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中国龙舟协会成立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

中国龙舟协会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龙舟竞赛规则的变化,

并负责龙舟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

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中国龙舟协会秘书处提请全国代表

大会批准通过。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协助中国龙舟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

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和复核考试;制

作裁判员资料库的内容;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

目裁判法和规则;制定裁判员赛区工作纪律。

第七条地方各级龙舟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

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

门或龙舟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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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际龙舟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三级、二级和一级,国际

三级为国际最高级。国内龙舟裁判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九条各级别龙舟裁判员的申报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参照国家体育

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行。

第四章裁判员年审及注册

第十九条中国龙舟协会每两年(奇数年)对龙舟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

员进行注册。注册工作与全国裁判员培训班结合进行,通过复核考试的国

家级以上裁判员,经过裁委会对其两年担任裁判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后,在

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条在注册期龙舟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主动参加中国龙舟协

会举办的全国裁判员学习班进行学习并复核,通过上述复核、考核后再进

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

第二十一条其他级别的注册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经中国龙舟协会选派无故不参加裁判工作和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四条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

加全国龙舟竞赛裁判员工作;不参加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

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如需重新担任裁判员工作,需重新参加考试并通

过,经中国龙舟协会批准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五条全国性以上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

任(如需对后备国家级裁判员进行培养,也可视情况安排担任),裁判员

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

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地、县级比赛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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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龙舟裁判员选派由裁委会提名,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后实

施。

第二十七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就近的原则,辅助裁

判员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采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中国

龙舟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

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九条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各龙

舟队和裁判员的注册登记情况,未能出示符合规定证书的龙舟队和裁判员。

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参赛和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此

条在队伍和裁判员注册工作开始实施后执行)。

第六章裁判员赛区管理

第三十条管理对象指被协会选调到指定赛区担任裁判执法工作的

所有裁判员;

第三十一条管理内容

(一)遵守竞赛规程和规则的规定,维护裁判委员会的权威,贯彻执

行裁判委员会的决定及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赛区组委会制定的相关要求的情况;

(三)理论联系实际,落实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廉洁自律,公正执法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赛前管理

(一)自收到选调通知之日起,裁判员就应自动纳入本条例的管理范

畴。对选调通知内容有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保证

按时到达赛区。

(二)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开始熟悉比赛的规程规则。如通知内容

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则需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完成有关规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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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裁判应提前与赛区就比赛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并根据比赛报

名情况,按照竞赛规程的要求,对竞赛日程做出初步的安排。

第三十三条赛区管理

(一)裁判员按规定要求到赛区报到后,应立即了解赛区、场地、裁

判队伍组成结构、人数、当地裁判的业务素质等情况。

(二)赛区裁判委员会在掌握有关情况后,对裁判实行统一管理。选

调裁判应无条件地服从分工,并在确定工作岗位后马上投入工作。

(三)认真参加学习,熟练地掌握规程和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确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遵守比赛时间表,不得任意变更及调整比

赛时间。

(四)比赛期间不得饮酒,在比赛现场严禁吸烟,比赛及学习期间必

须着统一配发的裁判服。

(五)严守比赛纪律,不得向有关的运动队透露对比赛争议事宜的处

理情况,不得接受运动队的吃请。

(六)裁判队伍要求团结协作,遵守文明礼貌的各项要求,不得与运

动员、教练员、领导及其它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更不允许裁判员之间发生

争执。

(七)讲原则,遵守工作程序要求,对无法处理的事件必须向上报告,

并拿出初步处理建议,不得将未做出最终裁决的事情向外界透露,更不允

许裁判员对比赛纠纷的处理结果提出质疑和指责。

(八)在比赛结束后,对参加比赛的裁判员的表现,赛区裁判委员会

应按照比赛执法、工作能力、思想素质等情况综合做出客观评价,并记录

在案。此记录将做为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考核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保障措施

(一)由赛区组委会、竞赛委员会、中国龙舟协会赛事监督官员对裁

判员的工作表现实行管理及监督。

(二)中国龙舟协会将对各裁判员在赛区的工作表现情况以文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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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终时向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第七章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龙舟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员执行赛区工作纪律情况,对于本级裁判组做出

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四)接受竞赛组织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按章纳税;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第三十六条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执行赛区工作纪律,在竞赛

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龙舟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委会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八章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裁判员在参加全国竞赛工作期间要尽可能实行回避制度。

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

运动队联系的规定,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八条中国龙舟协会每二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优

秀裁判员予以奖励。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推荐表彰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

第三十九条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赛区裁委会会议上通报批评,

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

止裁判工作。

第四十条对裁判员的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

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报中国龙舟协会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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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

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

发出通报。

第四十一条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总裁判长在该裁判

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

判、错判,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滋事的裁判

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

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四十二条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

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大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在赛区制作事端,严重影响裁判队伍团结的行为;

(四)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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