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行政权
1.行政,即“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对用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第』犷管悭和控用。II
2.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是代表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名义实施
的,因而具有权力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其他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受
其约束、支配,其管理活动的效力和后果,也都将最终归属予国家。
3.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
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4.行政权: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
施行政管理活动的双力;美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二、行政法
1.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审画使同反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
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忌称:一
2.行政法的含义
⑴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如《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
《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如《税收征管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⑶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如在《行政诉讼法》、《刑法》中某
些条款中有关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规定,在宪法中规
定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⑷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如《行政复议
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的特征
⑴形式特征:数量多且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⑵内容特征:内容广泛、易于变动、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规范。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合理性原则: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产生原因是由于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⑴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动机,
⑵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⑶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⑷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3.应急性原则(记忆)
⑴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⑵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
⑶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⑷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四、行政法的渊
源
1.宪法
2.法律(基本法与一般法)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省/省会/特区/较大市)
5.民族自治/单行条例(省级报全国人大批准,州县级报省人大批准/
全国人大备案)
6.部门规章: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
息)
7.地方规章(省/省会/特区/较大市)
8.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
9.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关系
⑴仔门规章、M方性法规之向规定不一致;
述门规章、I1门规章与地1政府规章之间便有同等效力
10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
五、行政法律关系:
1.要素
⑴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⑵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
益(例如人格)
⑶内容:权利和义务
⑷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①行政参与权:直接参与管理权、了解权、听证权、行政监督
权、行政协助权等。
②行政受益权
③行政请求权
2.特征:
(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⑵权利义务(地位不平等)非对等性;
⑶内容一般法定;
⑷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职权和职责);
⑸争议多由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机构依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
解决
六、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监督行政权的
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
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2.基本特征:
⑴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监督主体很多)
⑵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⑶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具有非对等性
⑷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
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⑵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
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⑶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与行政实
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结合体现了行政
法的平衡精神。
第102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权,作出影响行
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丝
1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
3.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4.受委托的组织只是行为主体,不是行政主体,其实施行政行为,
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
5.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⑴依法行政的需要;
⑵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⑶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⑷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
1.分类:
⑴固有职权(行政机关)
⑵授予职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特征
⑴公益性;
⑵优益性
⑶支配性:一经行使未被撤销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推定为有效⑷不
可自由处分性:不得随意转移、放弃或抛弃
3.行政职权的内容
⑴立法权(国务院及各部委/省/特区/较大市)
⑵司法权(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
⑶决定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
⑷决策权⑸许可权⑹命令权⑺执行权
⑻检查权⑼强制权(10)处罚权
(11)行政优益权(12)行政诉讼权
三、行政优益权
1.行政优先权(先行处置权/社会协助权)
⑴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⑵行使要求:
A.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
B.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
C.有法律依据。
2.行政受益权:国家行政主体
3.行政优益权不属于行政职权,可以被行政主体抛弃,但行政职权不
能被抛弃
四、行政机关的概念
1.中央行政机关
⑴国务院
⑵国务院组成部门:
⑶国务院直属机构:如国家税务总局
⑷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⑸国务院办事机构:属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地方行政机关
⑴各级政府:省/市/县/乡、特别行政区
⑵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县处于行政主体资格
⑶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
①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也是行政主体
②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
1.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既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
当事人的地位。
2.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3.职务类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4.公务员的权利:
⑴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⑵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⑷参加培训;
⑸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⑹提出申诉和控告;
⑺申请辞职;
⑻其他权利。
5.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⑵曾被开除公职的;
⑶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内部机构
(1)《商标法》工商总局商标局
⑵《专利法》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⑶交通部门内设的航政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设的交警大队和消防监督机构
2.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
⑴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是由各级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
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一
⑵职能范围不同:派出机关是多方面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
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行的行政事务。一
⑶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能成百m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
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且只
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
3.临时机构
4.企业组织
5.事业单位
6.社会团体
7.其他组织
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委托条件及规则
⑴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⑵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
⑶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
⑷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行委托
⑸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要
求。
⑹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
任。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等
八、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L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
3.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
4.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
第103章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
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特征:
⑴从属法律性
⑵裁量性
⑶单方意志性
⑷效力先定性
⑸强制性
3.内容:
⑴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
⑵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⑶变更法律地位
⑷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4.效力:
⑴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
⑵拘束力
⑶公定力:推定为合法有效
⑷执行力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内部~、外部~
2.抽象~、具体~
⑴抽象〜: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
⑵具体〜:特点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
3.羁束~、自由裁量~
4.依职权〜、依申请〜
5.单方〜双方〜
6.要式〜非要式~
7.作为〜不作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9.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与国家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2.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内容合法、适当
4.符合法定程序
⑴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
⑵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叵目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⑴具有明显或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⑵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
⑶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
罪;
⑷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⑴撤销的条件:
①合法要件缺损: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⑵撤销的后果:
①撤销后即失去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行政行为撤销,应赔偿实际损失。
③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
行政行为撤销,过错方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3.废止:
⑴废止的情形:
①依据的法规经修改、废止或撤销的
②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失去存在理由的;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⑵法律后果:
①效力从废止日起失效。
②废止前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③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五、抽象行政行为
1.特征:
⑴对象的普遍性:
⑵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⑶准立法性: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⑷不可诉性
2.分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
⑴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体是国家有权行政机关;对象是行政管理事
务以及与行政管理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事务;目的是为了实施和执行权
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⑵行政立法的立法性: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制定的行
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性;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属于从属性立法。
⑶行政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①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并能进行行政立法;
②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
个别的、特定的;
③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主要依
据;
④行政立法程序一般比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要更正式、严格。
⑷行政立法的主体:国务院及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省及省会、
特区、较大市
⑸行政立法的分类:
①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②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③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六、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⑴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
权
⑵行政征收内容: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
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
⑶分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
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
2.行政许可
3.行政确认
⑴特征:
①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②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确认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
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
位与权利义务
⑵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⑶分类:
①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②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行政
确认。
4.行政监督
⑴特征:
①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
②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③行为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
定的情况。
④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
为。
⑤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
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实现。
⑵种类:
①一般的行政监督与特殊的行政监督。
②工商、公安、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③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④专门行政监督和业务行政监督。
⑤依职权的监督和依授权的监督。
⑶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查验、检验、勘验、鉴定、登
记、统计等。
5.行政处罚
6.行政强制
⑴人身强制措施与财产强制措施
⑵即时性强制行为与执行性强制行为
7.行政给付
⑴特征:
①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以法律、法规为依
据。
②对象是特定的公民
③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⑵行政给付的内容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
⑶行政给付的形式有: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
8.行政裁决
⑴特征:
①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②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③具有法律权威性。
④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⑵种类:
①损害赔偿裁决
②权属纠纷裁决
③侵权纠纷裁决
第104章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
1.特征:依申请、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外部管理行为
2.功能:
⑴控制危险
⑵配置自然和公共资源
⑶向社会提供资信证明
3.分类:
⑴普通-确定行使现有权利的条件,控制危险。
⑵特许-授予权利,配置有限资源。
⑶认可-确认具备某种能力,提高从业水平、技能,降低行业风
险。
⑷核准-确定达到规范、标准,控制危险。
⑸登记-确定主体资格,证明及社会公示
4.基本原则
⑴法定原则
⑵公开、公平、公正:规定公开、实施和结果公开
⑶便民和效率原则: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
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⑷救济原则
⑸信赖保护原则
⑹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⑺监督原则:首次规定
5.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⑴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样式较多,依职权
内部行为/外部行为
⑵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行政确认依职权
/依申请、
/依申请、行政相对人
的权力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⑶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行政登记没有裁量权,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
行记载的事实,相对人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二、行政许可设定
1.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
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对申请人没有数量限制,
一般适用普通程序。
⑵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申请人条件要求较高,涉足的领域比较特
定;一般有数量限制,多适用特殊程序。
⑶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
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申请人具
有特殊的条件,通过考试与考评。
⑷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设备、物品要要经过审定的事项。
⑸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
2.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⑵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⑶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⑷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范围:
⑴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⑵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①使用经营地发票;
②拆本使用发票;
③计算机开票;
④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⑤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⑶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⑷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⑸建立收支作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
批
⑹印花税代售许可
4.省级政府可以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但
须报国务院批准。
5.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6.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听证论证、许可评价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1.只有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时,下位法才可以设定;
2,下位法在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行
政许可。
3.法律国务院法规省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包括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的许可制度,只
2.审查与决定
⑴审查阶段: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①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直接由下级
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即可;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材料。
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
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⑵《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
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⑶《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公开,颁发许可证件:
①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②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③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④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⑤加贴标签或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听证程序
⑴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
⑵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5日内提出,20日内组织。7日前公告或通
知,审核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
4.变更与延续
⑴变更申请可随时提出,延续申请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⑵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
六、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1.一般期限:20日+10日
2.多层级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20日+20日(层级审查)
3.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45日+15日
4.准予许可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5.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时间另计七、撤
销和注销
能由法律设定。
1.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5.省级规章可以临时性【1年】行政许可
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不得设定:
⑵超越法定职权;
⑴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⑶违反法定程序;
⑵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⑷申请人不具备资格或者条件;
⑶地区保护
2.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⑷增设条件
⑴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⑵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1.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否a政।机关在其维定唧权范围内转施。
⑶组织被终止的;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税协会、证监会、保监会),法
⑷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吊销的;
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
⑸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⑹注销方式: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
⑴受托方必须是行政机关;
3.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注销属于程序性行为。
⑵受托方和受托许可的内容应予以公告
4.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⑶委托机关应对受托机关实施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⑷受托机关在受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5.以欺骗、贿赂等取得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
⑸受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3年内不得申请。
4.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第105章行政处罚法
⑴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下属的事业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单位不得实施
1.法定原则
①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不具有
⑴处罚设定权法定
实施主体资格。
⑵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②必须依法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权。
⑶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③必须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⑷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⑵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
政许可
⑶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
受理申请、送达决定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⑴申请方式:书面/其他方式、委托他人申请。
⑵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
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⑶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不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当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⑷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更正;
⑸不论是否受理,都应出具加盖印章和日期的书面凭证。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当事人的同个违法行为违反数个法律,
且由不同、行政机关管辖处理的,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但处罚
不得重复进行。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法定种类
⑴警告;
⑵;
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⑷责令停产停业;
⑸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⑹行政拘留;
⑺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法规
2.理论分类
⑴人身自由罚:
①行政拘留1-15天,并处最长20日,县级公安机关作出
②14--16周岁不执行拘留处罚
③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④70周岁以上的
⑤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⑵行为罚:
①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②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
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应该适用听证程序。
④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只是一行政命令。
⑶财产罚:和没收
⑷训诫罚:警告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
4.部门规章可对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5.各部、委可以设定法律、法规未设立的行政处罚,但上限必须由国
务院规定;各直属机构也可以设定法律、法规未设立的行政处罚,但罚
款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一
6.地方规章可对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
定。可以设定法律、法规未设立的行政处罚,但额必须由省人大规
定;
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
度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6.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
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不得超过
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四、实施主体
1.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必须是行政机关
⑵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⑶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⑷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
2.行政机关
⑴国务院及其授权的省政府可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
政处罚权。
⑵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4.受委托的组织
⑴受托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
再委托。
⑵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⑶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⑷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
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⑸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
政处罚,不能再委托;
⑹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五、管辖和适用
1.管辖
⑴违法地的县府以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⑵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指定。
⑶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拘留折抵刑期,罚
款折抵罚金。
2.适用条件:
⑴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
⑵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
应当由有条件的
⑶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⑷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3.不予处罚:
⑴<14周岁;
⑵精神病人
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⑷两年内未被发现
4.从轻或减轻处罚:
⑴14-18岁;
⑵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⑶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⑷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从重处罚:
(1)[海关]因走私被刑罚或处罚后2年内再犯;
(2)[海关]处罚后1年内再犯;
⑶[治安]有较严重后果的;
⑷[治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⑸[治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⑹[治安]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6.追究时效:
(1)《行政处罚法》:2年
⑵《税收征管法》:5年
⑶《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
六、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⑴适用条件:一般/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公民50元/单
位1000元)
⑵适用条件:治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警告或200元以下罚
款
⑶程序1:表明身份。
⑷程序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⑸程序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⑹程序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⑺程序5:备案。
2.一般程序
⑴立案:2年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⑵调查:对于本人没有陈述的,但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
可以处罚。2人以上并出示证件
⑶处理决定:处罚、不予处罚、不得给予处罚、移交司法机关
⑷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辩解、陈述事
实并提出证据。不服处罚可申请复议或起诉
⑸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
见,处罚决定视为未成立;不得因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⑹制作处罚决定书
⑺文书送达:民事诉讼法/7日,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2日
3.听证程序
⑴特征: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由行政机关主持,利害关系人参加,
公开进行
⑵适用范围:
①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大额
②治安:吊销许可证、2000元;
③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
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公民1万/单位10万,没收财产等。
⑶程序1:听证申请:3日内
⑷程序2:听证通知:7日前(海关听证30日内举行)
⑸程序3: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⑹程序4:辩论
⑺程序5:制作听证笔录
八、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1.处罚机关与收缴机构相分离: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
款
2.当场收缴:20元以下/事后难以执行/交通不便/银行缴款
困难
3.治安处罚当场收缴:50元以下、被处罚人无异议;被处罚人当
地没有固定住所,事后难以执行。
4.收支两条线:当场收缴的2日内上交
九、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1.移送程序的论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
罚。
2.移送程序的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2名以上行
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
3.异议解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3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复议,也
可建议检察院立案监督
十、税务行政处罚
L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吊销税务行政
许可证件
2.下列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⑴责令限期改正
⑵收缴或者停售发票
抵扣等。
十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适用范围
⑴:公民2000元/单位10000元。
⑵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3日内有权提出听证。
⑶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
2.组织进行
⑴15日内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
⑵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不组织听证,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听证终止
第106章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
1.性质:行政权利救济和监督的手段
2.目的: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3.特征: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复议权力只能由法定机关行
使,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
象行政行为。
二、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2.公正原则:
⑴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⑵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做出准确的定性
⑶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3.公开原则:过程公开、依据公开、复议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4.及时原则
⑴受理复议申请及时;
⑵案件审理遵守审理期限;
⑶复议决定及时;
⑷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处理及时。
5.便民原则:如可允许以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6.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
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
三、案件受理
1.受理标准:行政机关所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受理条件:行政主体依职权作出的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3.受理范围:
⑴行政处罚;
⑵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⑶关于证照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
⑷关于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
⑸侵犯经营自主权;
⑹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法权益;
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⑻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登记等事项;
⑼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10)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
(12)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
行政命令。
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⑶其他:如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
4.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⑴可以审查的规定: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②县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政府的规定。
⑵不予审查的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⑶审查时限:30日,无权审查的7日内转送-60日内处理
⑷审查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
⑴具备条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⑵申请人资格转移:
①公民死亡-近亲属组织终止-权利承受者
②代事行为能力区法定代理人
⑶复议代表人
①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②其他合伙组织:合伙人
③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
④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
⑤集团复议:推选1至5名代表
2.被申请人:
⑴具备条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⑵具体情形:
①作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彳f为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
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可
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
行政机
京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⑤政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质
3.第三人
⑴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⑵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
利。
⑶行政处罚:共同被处罚人
⑷治安处罚:被处罚人、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⑸产品质量处罚:生产厂家
⑹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一方当事人
⑺两个或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
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
家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五、复议机关
1.复议机关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并对其行
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内容专门办理行政复议的机构,不是行政主
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职权。
六、复议管辖
1.一般管辖:
⑴选择管辖: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
⑵上级管辖:
①垂直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
②国家安全上级主管部门
③地方政府上级政府
⑶本级管辖
①省府及部委省府及部委法院/国务院
②多部委共同任一部委共同复议
2.特殊管辖
⑴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的区公所/街道办]设立政府
⑵派出机构
设立部门或本级政府
⑶授权组织上级管理机关
⑷两个及以上机关共同上级机关
⑸被撤销的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
3.转送管辖:7日内转送
⑴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⑵转送机关是县级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⑶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4.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
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复议申请的,双方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
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七、复议申请与受理
1.申请条件
⑴申请人合格
⑵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⑶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⑷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⑸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
2.申请期限:
⑴一般复议期限: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
⑵特殊复议期限:专利局驳回申请3月内请求复审
3.申请方式:
⑴书面申请: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
⑵口头申请:复议机构当场制作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
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签字确认;
4.申请审查:
⑴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
⑵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⑶是否重复申请
⑷是否已起诉
⑸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
5.受理条件:
⑴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⑵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⑶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⑷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⑸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⑹属于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范围
⑺其他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
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6.受理期限:
⑴收到申请5日决定是否受理,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⑵不予受理或超过期限不作答复的,可在15日内起诉。
八、复议审理:合法性和适当性
1.审理期限:
(1)7日内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书面答复、证据、法
律依据;
⑵60日内作为复议决定+30日[情况复杂]。
2.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审理方式:书面审查
4.复议申请的撤回:复议决定作出前
5.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况可以停止
执行:
⑴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⑵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⑶申请人申请停,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⑷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6.证据收集: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人收集证
据
7.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8.复议中止
(1)[申请人]自然人死亡,近亲属是否参加行政复议待定;
(2)[申请人]自然人丧失参加复议的能力,法定代理人待定;
(3)[申请人]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⑷[申请人]单位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待定;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⑹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⑺案件
审理需要以其他尚未审结的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9.复议终止:前三种情形,在满60日行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的,复议终止。
(1)申请人被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2)[申请人]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复议权
利;
⑶[申请人]单位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复议权利;
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⑸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后,
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
10.复议和解
⑴复议和解制度只适用于对被申请人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⑵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向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
解协议;
⑶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复议机构应
当准许。
⑷在复议期间,经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复议终止。
11.复议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制作复议调解书,双
方签字
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使法字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⑵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九、复议决定及执行
1.复议决定种类:
⑴维持决定:
⑵履行决定:
⑶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⑷责令赔偿决定
⑸驳回复议申请决定
2.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⑴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⑵适用依据错误的;
⑶违反法定程序的;
⑷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⑸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下列情形可以决定变更:
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
错误;
⑵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经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4.复议机关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
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
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下列情形应当驳回复议申请:
⑴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复议:被申请人没有该法定职责或受理前已
经履行法定职责;
⑵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
受理条件。
7.复议机关在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
议决定。
8.复议决定的执行
⑴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⑵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⑶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税务行政复议
1.特征
⑴由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主持裁决
⑵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⑶“不告不理”的原则
⑷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⑸已经受理复议的,不得再起诉;已经起诉的,不得申请复议;
⑹纳税争议申请复议,须以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为前提。
⑺纳税争议案件未经复议,不起诉讼。
2.复议范围
⑴征税;行政处罚;
⑵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⑷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⑸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
⑹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⑺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
⑻不给予举报奖励;
3.复议管辖
⑴一般管辖
①各级税局上级税局
②省地税局国税总局/省政府
③国税总局国税总局法院起诉/国务院终局裁决
⑵特殊管辖
①计划单列市税局省税局
②税务所〃稽查局主管局
③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主管局的上级
④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委托税务机关的上级
⑤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
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
⑥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⑦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复议申请:60日内
⑴复议前置:纳税争议案件未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⑵其他税收行政行为:起诉、复议
5.复议受理
⑴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⑵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
①不属于受案范围;
②超过法定期限;
③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复议对象;
④其他复议机关已经受理;
⑤法院已经受理;
⑥未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⑦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6.审理证据:
⑴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
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⑵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材料:
①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
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⑥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⑦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⑧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7.复议决定
⑴决定期限:60日+30日
⑵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可以重
新作出与原具体行为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⑶推定撤销制度:未按规定书面答复,提交证据
⑷无行政赔偿要求:退还税款、滞纳金和,解除强制措施或赔偿
⑸行政复议中止:
①申请人死亡,继承人待定;
②丧失行为能力,权利义务承受人待定;
③不可抗力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
④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尚未审结的案件的结果为依据;
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⑹行政复议终止:
①撤回复议申请;
②其他复议机关或法院已经受理的;
③申请人死亡,无继承人或放弃权利;
④单位申请人终止,承受人放弃权利;
⑤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⑥申请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中止复议满60日
⑺复议过程中,复议专用章与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⑻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适用规定的文书格式
第107章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
1.被告是行政主体,原告是行政相对人,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2.某一行政机关在受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时,其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对
人,因而它也可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3.特征:不适用调解原则,但赔偿诉讼例外。
4.基本原则
⑴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⑵被告负举证责任
⑶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⑷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⑴选择型:治安管理/税务处罚、强制执行或税收保全
⑵选择兼终局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⑶复议前置型:纳税争议
⑷复议终局型:[国/省]行政区划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
]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省
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⑴审查范围:法院只审查合法性,复议机关审查合法和适当;行政
诉讼不告不理,行政复议有错必纠。
⑵受案范围:能提起诉讼的行政争议都可申请复议,
复议的未必都能提起行政诉讼。
可提起行政
二、受案范围
1.确定标准:具体行政行侵犯行政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满足上
述标准且未被《行政诉讼法》明确排除的,均属受案范围。
2.不受理的案件
⑴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⑵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⑷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⑸公安、国家安全等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⑹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⑻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⑼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1.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⑴发明专利权案件:授予、宣告无效或维持、强制许可
⑵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
⑶被告为各部委或省府的案件。
⑷[重大复杂]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
件;
⑸[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⑹[重大复杂]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2.地域管辖
⑴原告直接起诉或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决定的案件,均由原行政机
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⑵复议后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和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共眄管辖。
①改变原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②改变原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⑶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涉及两个
以上法院的,共同管辖。
⑷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由被告/原告所在地法院却司管辖
⑸如果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
施,则行政相对人可向原告/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⑹共同管辖权的行使决于起诉人选择(最初收到起诉状的法院)
3,裁定管辖
⑴移送管辖:行政主体可在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的法院
不得再行移送
⑵指定管辖:上级或共同上级
①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②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
⑶管辖权的转移
①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也可将自己的一审
案件移交给下级法院审判。
②一审案件及需要上级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
定。四、行政诉讼参加人1.行政诉讼原告
⑴特定的原告资格
①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
②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
人的;
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⑵原告资格的转移:
①公民死亡-近亲属
②单位终止-承受单位
③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近亲属依其委托
⑶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⑸合伙企业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其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为共同
原告。
2.行政诉讼被告
⑴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⑵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
⑶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法院。
3.第三人
⑴第三人应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申请或由法院
通知参加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行政诉讼。
⑵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
上诉。
4.代表人
⑴合伙企业一执行合伙人,其他非法人组织一负责人
⑵股份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等
⑶集团诉讼(5人以上)-推选1〜5名,逾期法院指定
5.代理人
⑴法定诉讼代理人:没有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公民
⑵指定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人无法确定
⑶委托诉讼代理人:书面委托1〜2人,被告或其他机关拒绝法院向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五、证据
1.种类
⑴书证:提供书证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
件、照片、节录本;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的,应注明出处,并
加盖保管印章;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
应附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
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⑵物证: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
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
可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⑶证人证言
①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
据。
②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③下列情况下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a.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的;
b.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c.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d.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e.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④下列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证人:
a.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b.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c.对检验物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d.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e.其他情形。
⑷视听资料
⑸当事人陈述⑹鉴定结论
⑺勘验笔录⑻现场笔录
2.举证责任
⑴原告应提供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也可以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
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⑵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
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⑶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
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⑷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
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⑷证据审查阶段特定: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
3.证据的收集
⑴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
集证据。
⑵法院必要时有权主动调取证据
⑶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材料:
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请求或依职
权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4.质证
⑴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⑵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
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⑶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
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⑸质证主要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
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
⑹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
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⑺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
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5.证据的审查认定
⑴证明效力:
①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
他书证;
②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
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③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④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⑤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
制作的勘验笔录;
⑥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⑦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
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⑧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⑨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⑵对下列事实,法庭也可以直接认定:
①众所周知的事实;
②自然规律及定理;
③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④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⑶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②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
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
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③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④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⑥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⑦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⑷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在或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
料;
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
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⑦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
料;
⑧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⑨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⑩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
据。
六、起诉与受理
1.起诉的一般条件
⑴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⑵被告明确;
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的时间条件
⑴一般起诉期限:复议后起诉15日、直接起诉3月
⑵起诉期限的起算:
①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02年。
②涉及不动产0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05年
⑶起诉期限迟延的处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
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3.起诉的程序条件:复议前置的,复议期内不得起诉
4.受理
⑴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10日上诉
⑵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原告可以上诉
七、第一审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
⑴立案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
⑵被告10日内提交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⑶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开庭审理
⑴公开审理,不得书面审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原则
上不适用调解。
⑵回避:依申请回避、主动回避
⑶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不公开评议,重大疑难案件提请院长交审
判委员会决定。
3.宣告判决:当庭宣判/定期宣判[立案3月内]
⑴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⑵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
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⑶履行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责令限期
内履行。
⑷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直接予以改变。
⑸确认判决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①起诉原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尽合理,不宜判决维持;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
4.撤回起诉
⑴申请撤诉
⑵视为申请撤诉
①原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②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申请。
5.缺席判决
⑴原告申请撤诉未被准许,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⑵被告两次传唤,无故拒不到庭。
6.诉讼中止
⑴原告死亡,等待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⑵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待定;
⑶当事人单位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待定;
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
⑸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⑹案件的审判须以其他尚未审结的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7.诉讼终结
8.财产保全:双方均可申请
9.先予执行
⑴具有给付的内容;
⑵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⑶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
10.合并审理
⑴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向同一法院起诉;
⑵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受害人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向
同一法院起诉;
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
法院起诉;
八、第二审程序
1.上诉:
⑴上诉期限:不服判决15天、不服裁定10天
⑵上诉法院:原审法院、二审法院
2.上诉案件的审理
⑴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⑵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
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改判。
3.当事人对重审案件判决裁定不服的仍可以上诉。
4.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
审判决
九、审判监督程序
1.提起
⑴院长-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⑵上级法院-下级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
⑶检察院-法院:提起抗诉。
2.违法、违规的情形
⑴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⑵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3.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在2年内向原审法院或上级
法院提起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4.审理程序
⑴一审判决裁定
按一审程序审理
可上诉
⑵二审判决裁定
⑶上级法院提审
审。
7.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可以申请法院
按二审程序审理
按二审程序审理
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
5.判决类型:
⑴撤销原判决/裁定、对原内容作出裁判
⑵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6.发回重审的情形
⑴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⑵应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
⑶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
⑷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⑸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
十、行政诉讼的执行
1..特征
⑴执行主体既包括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⑵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⑶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诉讼文书。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依
据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⑷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诉讼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应满足的两个条件:
⑴该行政机关必须强制执行权;
⑵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人必须具有申请主体资格,必须是行政法律文书指定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⑵申请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
⑶必须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⑷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公民/1年、单位/180日)
4.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⑴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⑵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
⑶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1.执行机关是法院,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
2.执行根据是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执行前提是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4.适用范围
⑴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和法院对
具体行政行为均享有强制执行权。
⑵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
强制执行。
5.申请与受理
⑴申请期限: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
⑶法院受理后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
6.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法院执行;
⑵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⑶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⑷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⑸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⑹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180日内
⑵受理法院: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不应申请法院
⑺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该法院管辖。
本文发布于:2022-07-21 18:53: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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