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要点

更新时间:2025-12-21 15:00: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第101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行政权

1.行政,即“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对用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第』犷管悭和控用。II

2.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是代表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名义实施

的,因而具有权力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其他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受

其约束、支配,其管理活动的效力和后果,也都将最终归属予国家。

3.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

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4.行政权: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

施行政管理活动的双力;美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二、行政法

1.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审画使同反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

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忌称:一

2.行政法的含义

⑴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如《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

《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如《税收征管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⑶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如在《行政诉讼法》、《刑法》中某

些条款中有关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规定,在宪法中规

定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⑷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如《行政复议

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的特征

⑴形式特征:数量多且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⑵内容特征:内容广泛、易于变动、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规范。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合理性原则: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产生原因是由于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⑴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动机,

⑵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⑶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⑷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3.应急性原则(记忆)

⑴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⑵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

⑶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⑷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四、行政法的渊

1.宪法

2.法律(基本法与一般法)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省/省会/特区/较大市)

5.民族自治/单行条例(省级报全国人大批准,州县级报省人大批准/

全国人大备案)

6.部门规章: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

息)

7.地方规章(省/省会/特区/较大市)

8.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

9.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关系

⑴仔门规章、M方性法规之向规定不一致;

述门规章、I1门规章与地1政府规章之间便有同等效力

10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

1.要素

⑴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⑵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

益(例如人格)

⑶内容:权利和义务

⑷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①行政参与权:直接参与管理权、了解权、听证权、行政监督

权、行政协助权等。

②行政受益权

③行政请求权

2.特征:

(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⑵权利义务(地位不平等)非对等性;

⑶内容一般法定;

⑷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职权和职责);

⑸争议多由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机构依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

解决

六、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监督行政权的

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

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2.基本特征:

⑴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监督主体很多)

⑵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⑶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具有非对等性

⑷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

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⑵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

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⑶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与行政实

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结合体现了行政

法的平衡精神。

第102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权,作出影响行

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丝

1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

3.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4.受委托的组织只是行为主体,不是行政主体,其实施行政行为,

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

5.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⑴依法行政的需要;

⑵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⑶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⑷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

1.分类:

⑴固有职权(行政机关)

⑵授予职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特征

⑴公益性;

⑵优益性

⑶支配性:一经行使未被撤销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推定为有效⑷不

可自由处分性:不得随意转移、放弃或抛弃

3.行政职权的内容

⑴立法权(国务院及各部委/省/特区/较大市)

⑵司法权(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

⑶决定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

⑷决策权⑸许可权⑹命令权⑺执行权

⑻检查权⑼强制权(10)处罚权

(11)行政优益权(12)行政诉讼权

三、行政优益权

1.行政优先权(先行处置权/社会协助权)

⑴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⑵行使要求:

A.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

B.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

C.有法律依据。

2.行政受益权:国家行政主体

3.行政优益权不属于行政职权,可以被行政主体抛弃,但行政职权不

能被抛弃

四、行政机关的概念

1.中央行政机关

⑴国务院

⑵国务院组成部门:

⑶国务院直属机构:如国家税务总局

⑷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⑸国务院办事机构:属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地方行政机关

⑴各级政府:省/市/县/乡、特别行政区

⑵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县处于行政主体资格

⑶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

①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也是行政主体

②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

1.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既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

当事人的地位。

2.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3.职务类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4.公务员的权利:

⑴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⑵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⑷参加培训;

⑸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⑹提出申诉和控告;

⑺申请辞职;

⑻其他权利。

5.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⑵曾被开除公职的;

⑶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内部机构

(1)《商标法》工商总局商标局

⑵《专利法》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⑶交通部门内设的航政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设的交警大队和消防监督机构

2.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

⑴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是由各级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

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一

⑵职能范围不同:派出机关是多方面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

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行的行政事务。一

⑶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能成百m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

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且只

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

3.临时机构

4.企业组织

5.事业单位

6.社会团体

7.其他组织

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委托条件及规则

⑴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⑵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

⑶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

⑷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行委托

⑸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要

求。

⑹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

任。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等

八、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L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

3.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

4.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

第103章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

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特征:

⑴从属法律性

⑵裁量性

⑶单方意志性

⑷效力先定性

⑸强制性

3.内容:

⑴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

⑵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⑶变更法律地位

⑷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4.效力:

⑴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

⑵拘束力

⑶公定力:推定为合法有效

⑷执行力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内部~、外部~

2.抽象~、具体~

⑴抽象〜: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

⑵具体〜:特点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

3.羁束~、自由裁量~

4.依职权〜、依申请〜

5.单方〜双方〜

6.要式〜非要式~

7.作为〜不作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9.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与国家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2.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内容合法、适当

4.符合法定程序

⑴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

⑵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叵目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⑴具有明显或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⑵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

⑶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

罪;

⑷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⑴撤销的条件:

①合法要件缺损: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⑵撤销的后果:

①撤销后即失去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行政行为撤销,应赔偿实际损失。

③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

行政行为撤销,过错方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3.废止:

⑴废止的情形:

①依据的法规经修改、废止或撤销的

②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失去存在理由的;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⑵法律后果:

①效力从废止日起失效。

②废止前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③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五、抽象行政行为

1.特征:

⑴对象的普遍性:

⑵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⑶准立法性: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⑷不可诉性

2.分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

⑴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体是国家有权行政机关;对象是行政管理事

务以及与行政管理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事务;目的是为了实施和执行权

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⑵行政立法的立法性: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制定的行

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性;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属于从属性立法。

⑶行政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①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并能进行行政立法;

②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

个别的、特定的;

③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主要依

据;

④行政立法程序一般比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要更正式、严格。

⑷行政立法的主体:国务院及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省及省会、

特区、较大市

⑸行政立法的分类:

①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②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③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六、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⑴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

⑵行政征收内容: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

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

⑶分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

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

2.行政许可

3.行政确认

⑴特征:

①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②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确认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

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

位与权利义务

⑵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⑶分类:

①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②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行政

确认。

4.行政监督

⑴特征:

①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

②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③行为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

定的情况。

④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

为。

⑤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

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实现。

⑵种类:

①一般的行政监督与特殊的行政监督。

②工商、公安、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③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④专门行政监督和业务行政监督。

⑤依职权的监督和依授权的监督。

⑶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查验、检验、勘验、鉴定、登

记、统计等。

5.行政处罚

6.行政强制

⑴人身强制措施与财产强制措施

⑵即时性强制行为与执行性强制行为

7.行政给付

⑴特征:

①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以法律、法规为依

据。

②对象是特定的公民

③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⑵行政给付的内容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

⑶行政给付的形式有: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

8.行政裁决

⑴特征:

①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②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③具有法律权威性。

④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⑵种类:

①损害赔偿裁决

②权属纠纷裁决

③侵权纠纷裁决

第104章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

1.特征:依申请、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外部管理行为

2.功能:

⑴控制危险

⑵配置自然和公共资源

⑶向社会提供资信证明

3.分类:

⑴普通-确定行使现有权利的条件,控制危险。

⑵特许-授予权利,配置有限资源。

⑶认可-确认具备某种能力,提高从业水平、技能,降低行业风

险。

⑷核准-确定达到规范、标准,控制危险。

⑸登记-确定主体资格,证明及社会公示

4.基本原则

⑴法定原则

⑵公开、公平、公正:规定公开、实施和结果公开

⑶便民和效率原则: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

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⑷救济原则

⑸信赖保护原则

⑹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⑺监督原则:首次规定

5.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⑴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样式较多,依职权

内部行为/外部行为

⑵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行政确认依职权

/依申请、

/依申请、行政相对人

的权力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⑶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行政登记没有裁量权,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

行记载的事实,相对人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二、行政许可设定

1.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

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对申请人没有数量限制,

一般适用普通程序。

⑵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申请人条件要求较高,涉足的领域比较特

定;一般有数量限制,多适用特殊程序。

⑶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

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申请人具

有特殊的条件,通过考试与考评。

⑷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设备、物品要要经过审定的事项。

⑸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

2.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⑵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⑶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⑷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范围:

⑴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⑵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①使用经营地发票;

②拆本使用发票;

③计算机开票;

④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⑤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⑶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⑷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⑸建立收支作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

⑹印花税代售许可

4.省级政府可以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但

须报国务院批准。

5.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6.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听证论证、许可评价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1.只有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时,下位法才可以设定;

2,下位法在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行

政许可。

3.法律国务院法规省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包括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的许可制度,只

2.审查与决定

⑴审查阶段: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①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直接由下级

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即可;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材料。

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

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⑵《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

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⑶《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公开,颁发许可证件:

①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②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③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④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⑤加贴标签或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听证程序

⑴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

⑵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5日内提出,20日内组织。7日前公告或通

知,审核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

4.变更与延续

⑴变更申请可随时提出,延续申请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⑵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

六、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1.一般期限:20日+10日

2.多层级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20日+20日(层级审查)

3.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45日+15日

4.准予许可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5.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时间另计七、撤

销和注销

能由法律设定。

1.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5.省级规章可以临时性【1年】行政许可

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不得设定:

⑵超越法定职权;

⑴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⑶违反法定程序;

⑵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⑷申请人不具备资格或者条件;

⑶地区保护

2.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⑷增设条件

⑴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⑵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1.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否a政।机关在其维定唧权范围内转施。

⑶组织被终止的;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税协会、证监会、保监会),法

⑷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吊销的;

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

⑸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⑹注销方式: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

⑴受托方必须是行政机关;

3.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注销属于程序性行为。

⑵受托方和受托许可的内容应予以公告

4.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⑶委托机关应对受托机关实施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⑷受托机关在受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5.以欺骗、贿赂等取得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

⑸受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3年内不得申请。

4.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第105章行政处罚法

⑴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下属的事业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单位不得实施

1.法定原则

①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不具有

⑴处罚设定权法定

实施主体资格。

⑵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②必须依法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权。

⑶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③必须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⑷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⑵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

政许可

⑶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

受理申请、送达决定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⑴申请方式:书面/其他方式、委托他人申请。

⑵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

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⑶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不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当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⑷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更正;

⑸不论是否受理,都应出具加盖印章和日期的书面凭证。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当事人的同个违法行为违反数个法律,

且由不同、行政机关管辖处理的,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但处罚

不得重复进行。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法定种类

⑴警告;

⑵;

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⑷责令停产停业;

⑸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⑹行政拘留;

⑺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法规

2.理论分类

⑴人身自由罚:

①行政拘留1-15天,并处最长20日,县级公安机关作出

②14--16周岁不执行拘留处罚

③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④70周岁以上的

⑤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⑵行为罚:

①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②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

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应该适用听证程序。

④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只是一行政命令。

⑶财产罚:和没收

⑷训诫罚:警告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

4.部门规章可对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5.各部、委可以设定法律、法规未设立的行政处罚,但上限必须由国

务院规定;各直属机构也可以设定法律、法规未设立的行政处罚,但罚

款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一

6.地方规章可对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

定。可以设定法律、法规未设立的行政处罚,但额必须由省人大规

定;

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

度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6.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

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不得超过

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四、实施主体

1.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必须是行政机关

⑵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⑶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⑷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

2.行政机关

⑴国务院及其授权的省政府可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

政处罚权。

⑵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4.受委托的组织

⑴受托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

再委托。

⑵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⑶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⑷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

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⑸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

政处罚,不能再委托;

⑹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五、管辖和适用

1.管辖

⑴违法地的县府以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⑵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指定。

⑶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拘留折抵刑期,罚

款折抵罚金。

2.适用条件:

⑴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

⑵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

应当由有条件的

⑶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⑷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3.不予处罚:

⑴<14周岁;

⑵精神病人

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⑷两年内未被发现

4.从轻或减轻处罚:

⑴14-18岁;

⑵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⑶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⑷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从重处罚:

(1)[海关]因走私被刑罚或处罚后2年内再犯;

(2)[海关]处罚后1年内再犯;

⑶[治安]有较严重后果的;

⑷[治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⑸[治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⑹[治安]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6.追究时效:

(1)《行政处罚法》:2年

⑵《税收征管法》:5年

⑶《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

六、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⑴适用条件:一般/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公民50元/单

位1000元)

⑵适用条件:治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警告或200元以下罚

⑶程序1:表明身份。

⑷程序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⑸程序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⑹程序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⑺程序5:备案。

2.一般程序

⑴立案:2年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⑵调查:对于本人没有陈述的,但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

可以处罚。2人以上并出示证件

⑶处理决定:处罚、不予处罚、不得给予处罚、移交司法机关

⑷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辩解、陈述事

实并提出证据。不服处罚可申请复议或起诉

⑸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

见,处罚决定视为未成立;不得因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⑹制作处罚决定书

⑺文书送达:民事诉讼法/7日,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2日

3.听证程序

⑴特征: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由行政机关主持,利害关系人参加,

公开进行

⑵适用范围:

①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大额

②治安:吊销许可证、2000元;

③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

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公民1万/单位10万,没收财产等。

⑶程序1:听证申请:3日内

⑷程序2:听证通知:7日前(海关听证30日内举行)

⑸程序3: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⑹程序4:辩论

⑺程序5:制作听证笔录

八、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1.处罚机关与收缴机构相分离: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

2.当场收缴:20元以下/事后难以执行/交通不便/银行缴款

困难

3.治安处罚当场收缴:50元以下、被处罚人无异议;被处罚人当

地没有固定住所,事后难以执行。

4.收支两条线:当场收缴的2日内上交

九、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1.移送程序的论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

罚。

2.移送程序的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2名以上行

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

3.异议解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3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复议,也

可建议检察院立案监督

十、税务行政处罚

L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吊销税务行政

许可证件

2.下列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⑴责令限期改正

⑵收缴或者停售发票

抵扣等。

十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适用范围

⑴:公民2000元/单位10000元。

⑵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3日内有权提出听证。

⑶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

2.组织进行

⑴15日内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

⑵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不组织听证,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听证终止

第106章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

1.性质:行政权利救济和监督的手段

2.目的: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3.特征: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复议权力只能由法定机关行

使,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

象行政行为。

二、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2.公正原则:

⑴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⑵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做出准确的定性

⑶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3.公开原则:过程公开、依据公开、复议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4.及时原则

⑴受理复议申请及时;

⑵案件审理遵守审理期限;

⑶复议决定及时;

⑷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处理及时。

5.便民原则:如可允许以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6.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

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

三、案件受理

1.受理标准:行政机关所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受理条件:行政主体依职权作出的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3.受理范围:

⑴行政处罚;

⑵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⑶关于证照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

⑷关于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

⑸侵犯经营自主权;

⑹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法权益;

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⑻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登记等事项;

⑼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10)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

(12)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

行政命令。

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⑶其他:如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

4.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⑴可以审查的规定: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②县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政府的规定。

⑵不予审查的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⑶审查时限:30日,无权审查的7日内转送-60日内处理

⑷审查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

⑴具备条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⑵申请人资格转移:

①公民死亡-近亲属组织终止-权利承受者

②代事行为能力区法定代理人

⑶复议代表人

①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②其他合伙组织:合伙人

③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

④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

⑤集团复议:推选1至5名代表

2.被申请人:

⑴具备条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⑵具体情形:

①作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彳f为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

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可

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

行政机

京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⑤政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质

3.第三人

⑴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⑵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

利。

⑶行政处罚:共同被处罚人

⑷治安处罚:被处罚人、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⑸产品质量处罚:生产厂家

⑹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一方当事人

⑺两个或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

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

家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五、复议机关

1.复议机关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并对其行

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内容专门办理行政复议的机构,不是行政主

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职权。

六、复议管辖

1.一般管辖:

⑴选择管辖: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

⑵上级管辖:

①垂直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

②国家安全上级主管部门

③地方政府上级政府

⑶本级管辖

①省府及部委省府及部委法院/国务院

②多部委共同任一部委共同复议

2.特殊管辖

⑴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的区公所/街道办]设立政府

⑵派出机构

设立部门或本级政府

⑶授权组织上级管理机关

⑷两个及以上机关共同上级机关

⑸被撤销的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

3.转送管辖:7日内转送

⑴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⑵转送机关是县级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⑶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4.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

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复议申请的,双方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

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七、复议申请与受理

1.申请条件

⑴申请人合格

⑵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⑶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⑷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⑸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

2.申请期限:

⑴一般复议期限: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

⑵特殊复议期限:专利局驳回申请3月内请求复审

3.申请方式:

⑴书面申请: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

⑵口头申请:复议机构当场制作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

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签字确认;

4.申请审查:

⑴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

⑵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⑶是否重复申请

⑷是否已起诉

⑸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

5.受理条件:

⑴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⑵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⑶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⑷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⑸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⑹属于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范围

⑺其他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

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6.受理期限:

⑴收到申请5日决定是否受理,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⑵不予受理或超过期限不作答复的,可在15日内起诉。

八、复议审理:合法性和适当性

1.审理期限:

(1)7日内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书面答复、证据、法

律依据;

⑵60日内作为复议决定+30日[情况复杂]。

2.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审理方式:书面审查

4.复议申请的撤回:复议决定作出前

5.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况可以停止

执行:

⑴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⑵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⑶申请人申请停,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⑷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6.证据收集: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人收集证

7.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8.复议中止

(1)[申请人]自然人死亡,近亲属是否参加行政复议待定;

(2)[申请人]自然人丧失参加复议的能力,法定代理人待定;

(3)[申请人]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⑷[申请人]单位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待定;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⑹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⑺案件

审理需要以其他尚未审结的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9.复议终止:前三种情形,在满60日行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的,复议终止。

(1)申请人被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2)[申请人]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复议权

利;

⑶[申请人]单位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复议权利;

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⑸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后,

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

10.复议和解

⑴复议和解制度只适用于对被申请人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⑵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向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

解协议;

⑶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复议机构应

当准许。

⑷在复议期间,经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复议终止。

11.复议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制作复议调解书,双

方签字

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使法字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⑵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九、复议决定及执行

1.复议决定种类:

⑴维持决定:

⑵履行决定:

⑶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⑷责令赔偿决定

⑸驳回复议申请决定

2.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⑴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⑵适用依据错误的;

⑶违反法定程序的;

⑷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⑸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下列情形可以决定变更:

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

错误;

⑵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经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4.复议机关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

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

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下列情形应当驳回复议申请:

⑴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复议:被申请人没有该法定职责或受理前已

经履行法定职责;

⑵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

受理条件。

7.复议机关在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

议决定。

8.复议决定的执行

⑴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⑵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⑶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税务行政复议

1.特征

⑴由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主持裁决

⑵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⑶“不告不理”的原则

⑷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⑸已经受理复议的,不得再起诉;已经起诉的,不得申请复议;

⑹纳税争议申请复议,须以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为前提。

⑺纳税争议案件未经复议,不起诉讼。

2.复议范围

⑴征税;行政处罚;

⑵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⑷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⑸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

⑹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⑺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

⑻不给予举报奖励;

3.复议管辖

⑴一般管辖

①各级税局上级税局

②省地税局国税总局/省政府

③国税总局国税总局法院起诉/国务院终局裁决

⑵特殊管辖

①计划单列市税局省税局

②税务所〃稽查局主管局

③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主管局的上级

④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委托税务机关的上级

⑤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

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

⑥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⑦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复议申请:60日内

⑴复议前置:纳税争议案件未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⑵其他税收行政行为:起诉、复议

5.复议受理

⑴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⑵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

①不属于受案范围;

②超过法定期限;

③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复议对象;

④其他复议机关已经受理;

⑤法院已经受理;

⑥未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⑦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6.审理证据:

⑴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

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⑵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材料:

①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

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⑥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⑦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⑧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7.复议决定

⑴决定期限:60日+30日

⑵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可以重

新作出与原具体行为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⑶推定撤销制度:未按规定书面答复,提交证据

⑷无行政赔偿要求:退还税款、滞纳金和,解除强制措施或赔偿

⑸行政复议中止:

①申请人死亡,继承人待定;

②丧失行为能力,权利义务承受人待定;

③不可抗力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

④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尚未审结的案件的结果为依据;

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⑹行政复议终止:

①撤回复议申请;

②其他复议机关或法院已经受理的;

③申请人死亡,无继承人或放弃权利;

④单位申请人终止,承受人放弃权利;

⑤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⑥申请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中止复议满60日

⑺复议过程中,复议专用章与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⑻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适用规定的文书格式

第107章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

1.被告是行政主体,原告是行政相对人,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2.某一行政机关在受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时,其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对

人,因而它也可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3.特征:不适用调解原则,但赔偿诉讼例外。

4.基本原则

⑴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⑵被告负举证责任

⑶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⑷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⑴选择型:治安管理/税务处罚、强制执行或税收保全

⑵选择兼终局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⑶复议前置型:纳税争议

⑷复议终局型:[国/省]行政区划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省

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⑴审查范围:法院只审查合法性,复议机关审查合法和适当;行政

诉讼不告不理,行政复议有错必纠。

⑵受案范围:能提起诉讼的行政争议都可申请复议,

复议的未必都能提起行政诉讼。

可提起行政

二、受案范围

1.确定标准:具体行政行侵犯行政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满足上

述标准且未被《行政诉讼法》明确排除的,均属受案范围。

2.不受理的案件

⑴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⑵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⑷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⑸公安、国家安全等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⑹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⑻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⑼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1.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⑴发明专利权案件:授予、宣告无效或维持、强制许可

⑵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

⑶被告为各部委或省府的案件。

⑷[重大复杂]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

件;

⑸[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⑹[重大复杂]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2.地域管辖

⑴原告直接起诉或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决定的案件,均由原行政机

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⑵复议后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和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共眄管辖。

①改变原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②改变原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⑶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涉及两个

以上法院的,共同管辖。

⑷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由被告/原告所在地法院却司管辖

⑸如果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

施,则行政相对人可向原告/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⑹共同管辖权的行使决于起诉人选择(最初收到起诉状的法院)

3,裁定管辖

⑴移送管辖:行政主体可在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的法院

不得再行移送

⑵指定管辖:上级或共同上级

①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②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

⑶管辖权的转移

①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也可将自己的一审

案件移交给下级法院审判。

②一审案件及需要上级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

定。四、行政诉讼参加人1.行政诉讼原告

⑴特定的原告资格

①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

②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

人的;

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⑵原告资格的转移:

①公民死亡-近亲属

②单位终止-承受单位

③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近亲属依其委托

⑶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⑸合伙企业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其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为共同

原告。

2.行政诉讼被告

⑴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⑵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

⑶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法院。

3.第三人

⑴第三人应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申请或由法院

通知参加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行政诉讼。

⑵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

上诉。

4.代表人

⑴合伙企业一执行合伙人,其他非法人组织一负责人

⑵股份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等

⑶集团诉讼(5人以上)-推选1〜5名,逾期法院指定

5.代理人

⑴法定诉讼代理人:没有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公民

⑵指定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人无法确定

⑶委托诉讼代理人:书面委托1〜2人,被告或其他机关拒绝法院向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五、证据

1.种类

⑴书证:提供书证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

件、照片、节录本;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的,应注明出处,并

加盖保管印章;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

应附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

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⑵物证: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

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

可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⑶证人证言

①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

据。

②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③下列情况下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a.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的;

b.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c.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d.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e.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④下列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证人:

a.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b.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c.对检验物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d.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e.其他情形。

⑷视听资料

⑸当事人陈述⑹鉴定结论

⑺勘验笔录⑻现场笔录

2.举证责任

⑴原告应提供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也可以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

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⑵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

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⑶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

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⑷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

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⑷证据审查阶段特定: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

3.证据的收集

⑴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

集证据。

⑵法院必要时有权主动调取证据

⑶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材料:

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请求或依职

权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4.质证

⑴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⑵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

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⑶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

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⑸质证主要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

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

⑹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

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⑺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

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5.证据的审查认定

⑴证明效力:

①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

他书证;

②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

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③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④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⑤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

制作的勘验笔录;

⑥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⑦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

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⑧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⑨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⑵对下列事实,法庭也可以直接认定:

①众所周知的事实;

②自然规律及定理;

③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④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⑶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②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

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

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③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④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⑥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⑦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⑷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在或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

料;

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

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⑦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

料;

⑧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⑨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⑩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

据。

六、起诉与受理

1.起诉的一般条件

⑴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⑵被告明确;

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的时间条件

⑴一般起诉期限:复议后起诉15日、直接起诉3月

⑵起诉期限的起算:

①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02年。

②涉及不动产0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05年

⑶起诉期限迟延的处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

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3.起诉的程序条件:复议前置的,复议期内不得起诉

4.受理

⑴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10日上诉

⑵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原告可以上诉

七、第一审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

⑴立案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

⑵被告10日内提交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⑶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开庭审理

⑴公开审理,不得书面审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原则

上不适用调解。

⑵回避:依申请回避、主动回避

⑶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不公开评议,重大疑难案件提请院长交审

判委员会决定。

3.宣告判决:当庭宣判/定期宣判[立案3月内]

⑴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⑵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

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⑶履行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责令限期

内履行。

⑷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直接予以改变。

⑸确认判决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①起诉原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尽合理,不宜判决维持;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

4.撤回起诉

⑴申请撤诉

⑵视为申请撤诉

①原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②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申请。

5.缺席判决

⑴原告申请撤诉未被准许,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⑵被告两次传唤,无故拒不到庭。

6.诉讼中止

⑴原告死亡,等待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⑵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待定;

⑶当事人单位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待定;

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

⑸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⑹案件的审判须以其他尚未审结的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7.诉讼终结

8.财产保全:双方均可申请

9.先予执行

⑴具有给付的内容;

⑵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⑶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

10.合并审理

⑴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向同一法院起诉;

⑵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受害人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向

同一法院起诉;

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

法院起诉;

八、第二审程序

1.上诉:

⑴上诉期限:不服判决15天、不服裁定10天

⑵上诉法院:原审法院、二审法院

2.上诉案件的审理

⑴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⑵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

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改判。

3.当事人对重审案件判决裁定不服的仍可以上诉。

4.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

审判决

九、审判监督程序

1.提起

⑴院长-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⑵上级法院-下级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

⑶检察院-法院:提起抗诉。

2.违法、违规的情形

⑴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⑵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3.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在2年内向原审法院或上级

法院提起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4.审理程序

⑴一审判决裁定

按一审程序审理

可上诉

⑵二审判决裁定

⑶上级法院提审

审。

7.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可以申请法院

按二审程序审理

按二审程序审理

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

5.判决类型:

⑴撤销原判决/裁定、对原内容作出裁判

⑵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6.发回重审的情形

⑴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⑵应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

⑶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

⑷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⑸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

十、行政诉讼的执行

1..特征

⑴执行主体既包括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⑵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⑶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诉讼文书。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依

据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⑷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诉讼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应满足的两个条件:

⑴该行政机关必须强制执行权;

⑵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人必须具有申请主体资格,必须是行政法律文书指定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⑵申请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

⑶必须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⑷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公民/1年、单位/180日)

4.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⑴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⑵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

⑶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1.执行机关是法院,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

2.执行根据是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执行前提是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4.适用范围

⑴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和法院对

具体行政行为均享有强制执行权。

⑵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

强制执行。

5.申请与受理

⑴申请期限: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

⑶法院受理后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

6.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法院执行;

⑵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⑶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⑷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⑸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⑹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180日内

⑵受理法院: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不应申请法院

⑺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该法院管辖。


本文发布于:2022-07-21 18:53: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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