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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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5日发
(作者:元旦兼职)

(售后服务)杭州市服务外

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

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本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化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和发展环

境,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以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签订合同

向其他企业、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

务等服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根据其和服务外包发包方签订的合同提供外包

服务的承包方。

第四条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坚持激励创造、科学管理、诚信高效、平等保护的

基本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

工作规则,研究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政策,且协调本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

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公安、工商、文广新闻出版、

外经贸、财政、质监、政府法制、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下

列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壹)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服务外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组织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健全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受理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违法举报,于有关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

和案件线索传递机制;

(四)建立、维护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执法综合信息库;

(五)协调执法案件移送,组织开展对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

(六)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

用,规范服务外包企业的运营活动,维护服务外包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

康发展。服务外包行业协会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具体开展下列工作:

(壹)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调解服务外包行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建立服务外包企业及关联个人的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四)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会员按照章程进行惩戒,且将惩戒情况载入诚信档案。

第二章企业保护措施

第八条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

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九条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对服务外包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保

护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且履行各自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十条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于合同缔结阶段、履行阶段以及合同终止后,均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壹方泄露或者不正

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壹条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开发的项目,其知识产权的

归属于项目合同中约定。未作明确约定的,由接受委托的企业享有。

第十二条服务外包企业能够通过下列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

(壹)依照著作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独创性的作品进行作品登记;

(二)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其开发的软件

进行著作权登记;

(三)依照浙江省企业商号保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四)依照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或者杭州市著名商标;

(五)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中国名牌产品或者浙江名牌产品;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且依照

浙江省、杭州市有关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申请使用专利专项资金;

(七)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服务外包企业应当明确保密岗位,落实保密责任制,对计算机、网络、

服务器及关联设备采取访问及存取控制、密钥管理、权限设置、使用正版软件及

安全防护软件等安全防护措施。

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订且实施商业秘密档案归档、保存、

借阅、复制、销毁等各项制度,采取技术性保密防范措施,加强对涉及商业秘密

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纪律宣传教育,对关联人员

进行必要的培训,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要求员工或者业务关联人保守商业

秘密。

保密协议能够约定保密期限、保密费数额及其支付方式等内容。于保密期限内,

员工和业务关联人负有保密义务,但该商业秘密已经公开的除外。保密协议未约

定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商业秘密的存续期。

第十五条服务外包企业能够和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

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壹)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地域范围、期限;

(二)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三)违约责任;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发生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关联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也能够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事先或者事后达

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章行政执法措施

第十七条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能够请求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

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商标权的,权利人能够请求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服务外包业务中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

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能够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申请

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的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专利权或假冒专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

请求有管辖权的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处理。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专利保

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壹条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著作权且损害公共利益的,权利人能够请求有管

辖权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管辖权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的管辖范围、立案

标准、执法程序、执法时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

违法举报统壹受理机制,且于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投诉或者举报内容

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

和违法举报受理机制,定期将投诉或者举报内容通报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

第二十四条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发现有属于其

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执法案件线索时,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通报有管

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

诉、举报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后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有特殊情况的,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后,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适用壹般程序处理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执法案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于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

定的,经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三十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对于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且将处理

结果向移送部门反馈。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

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发现受理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

应当及时移送且提供关联材料。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向公安机关反

馈。

第二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知识产权执法案件结案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

件信息纳入知识产权执法综合信息库。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服务外包知识产权警企联络制度,于案件查处、法

律咨询、宣传培训、预警防范等方面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于单

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壹条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完善、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效突出或者通过

有关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且将符合条

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点、示范企业,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政府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专利

权、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实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按市政府关联规定给予资助,

且将服务外包业务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列入政府

奖励范畴。

第三十三条政府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

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外贸发展基金中

安排的出口品牌发展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服务外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不得向其发包投资项目,不得给予奖励、资助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壹)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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