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关关区企业适用
便捷通关程序管理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TL98-UY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关于关区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
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
竞争力,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署厅发[2001]279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
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署监发[2004]109号)和
《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署令第86号)文件精
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
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署令第86号)文件规定步骤办理备案申请手续,申请
在中国关境内适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
[2001]279号)文件规定的一项或数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
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
供总担保;
(二)企业在杭州关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
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
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四)本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下同)在1亿美元
以上。
(五)上年度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和上年度出口额超过5000万
美元的集成电路企业。
第三条低于本办法第二条第4、第5款规定的限额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第1、第2及第3款规定的各项条件的企业,如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中国关境内
适用有关便捷通关程序时,可正式行文直接向杭州海关申请。书面申请时应参照
《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和《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内
容报明本企业有关情况,杭州海关根据申请情况会同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
核同意后转报海关总署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在杭州关区或协定关区范围内适
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一项或数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经海关评定为A类或AA类的生产型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
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
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二)企业在杭州关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
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
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四)本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
(五)上年度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和上年度出口额超过500万
美元的集成电路企业。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各项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以下步骤办理备案申请手
续:
(一)企业应分别如实填写《杭州关区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
(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审批表》)和《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格
式见附件)一式3份,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向其主管地海关报请核准所适用的通关便捷程序,负责核准的主
管地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批准时应在一式3份《备案审批表》和
《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相应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主管地海关负责将加盖有海关公章的《备案审批表》和《便捷通关企
业资格审查表》编号并报送杭州海关通关管理处审批。
(四)通关管理处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为保证总关各业务部门加
强职能管理,通关管理处在具体审理各隶属海关上报的审批事项时,将依次会商侦
查分局、调查局、督察审计室、关税处、监管处、加工贸易监管处。有关业务部门
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杭州海关拟实施便捷通关企业征求(反馈)意见表1》
(格式见附件2)回复通关管理处。
(五)通关管理处综合各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并通过《杭州海关拟实施便捷通
关企业征求(反馈)意见表2》(格式见附件3)转交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六)对以上审批同意及反馈同意的《备案审批表》和《便捷通关企业资格
审查表》,通关管理处应在一式3份相应栏中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关长审批。
(七)对关领导签批同意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办公室应加盖杭州海关
公章。
加盖公章的《备案审批表》和《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分别由通关管理
处及企业主管地海关存档。
(八)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与杭州海关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签订一份
《杭州关区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格式见附件4,以下简称《责任
担保书》)。《责任担保书》一式4份,责任双方各1份,1份由通关管理处存档
管理,1份由隶属海关存挡管理。《责任担保书》自签定之日起第十日开始生效。
上述备案及审批手续一律不收费。
第六条第五条所列《责任担保书》生效之日,通关管理处根据该企业所适用
的便捷通关程序的具体规定及《责任担保书》的特殊要求,修改该企业相应通关作
业参数。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可直接按便捷通关程序的具体规定及《责
任担保书》的特殊约定适用相应的便捷通关程序。
第七条企业发生影响《备案审批表》、《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及《责
任担保书》的重大变更或变化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海关。
《备案审批表》、《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及《责任担保书》的修改、
中止及恢复生效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步骤办理。
第八条杭州海关有权撤消企业适用杭州关区或协定关区范围内便捷通关程序
的资格。撤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资格的决定应由杭州海关书面通知企业并告
之原因,有关《备案审批表》、《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及《责任担保书》即
予失效。企业再次申请,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低于本办法第四条第4、第5款规定的限额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第1、第2及第3款规定的各项条件的企业,如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适用有关便捷
通关程序时,可正式行文向主管地海关申请。书面申请时应参照《备案审批表》内
容报明本企业有关情况,主管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参照上述第五条程序转报杭州海
关审批。
第十条经审核批准的企业,在杭州关区或协定关区范围内可选择适用以下1
项或几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提前报关:为缩短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上述企业可在进口货物启运
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品
名、规格、数量的条件下,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货物运抵后
由海关监管现场直接验放。
为减少海关审单作业中确定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或认定原产国别的工作
时间,上述企业还可按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在货物正式报关前预先确定商品归
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
(二)联网报关:支持上述企业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自理报关,在企业办
公地点直接向进出口地或主管地海关自行办理正式报关手续,企业一次输入所有通
关数据,各进出境管理部门之间数据联网传输,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发送电
子回执,由企业自行派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货物通关现场向海关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
验放手续。
(三)快速转关:根据上述企业要求,对该企业在杭州关区不同口岸及协定
关区口岸进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国家指定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应优先办理快
速转关运输手续。
(四)上门验放: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应
根据上述企业要求,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五)加急通关:海关对上述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审单,上述企业进出
口货物较多的通关现场,海关应设立便捷通关窗口优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上述企
业可以通过节假日预约通关申请审批程序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六)担保验放:为解决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因暂时无法提供某些单证(不包
括进出口许可证件)或其他信息,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等结关条件
而不能及时验放货物的问题,准许上述企业以海关认可的担保形式先行办理货物验
放手续,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有关单证或信息,补交税款或补办其他规定手
续。
第十一条杭州海关设立便捷通关咨询服务值班电话并对外公布,值班人员实
行首问负责制。
杭州海关公开:(0571)87630366;
第十二条主管地海关应当加强对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的守法管理,了解
并掌握企业的资信、内部管理、财务(资金)、生产经营、年度出口额、税费缴
纳、生产产品等情况,按企业建立专门的资信档案。对出现走私、违规情事,以及
生产产品不再属于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企业状况已明显不
符便捷通关条件的,主管地海关应及时上报杭州海关通关管理处。
第十三条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应强化守法意识,认真履行各项承诺,自
觉遵守海关及外经贸管理的各项规定,努力维护本企业良好资信。同时严格内部管
理,防止内部人员滥用便捷通关程序从事走私违法活动。发生违反海关规定情事
的,应自觉协助海关进行处理,接受海关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杭州海关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关区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
2.杭州海关拟实施便捷通关企业征求(反馈)意见表1
3.杭州海关拟实施便捷通关企业征求(反馈)意见表2
4.杭州关区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5.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
附件1:
杭州关区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
编号:?关(办)备审[200]第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企业性质
经营范围生产产品
上年度进口纳
税额(万元)
上年度出口
额(万美
元)
企业类别A类□未评定□
开户银行帐号
海关注册登记
企业申请适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通关□上门验放□
用便捷程序加急通关□担保验放□
郑重承诺:
本企业保证上述各项内容(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
流量表》)真实无讹,如有变更,将立即通知海关和外经贸主管机关。
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年月日
主管地海关(办事处)审批意见:
年月
日
通关管理处审批意见:
年月日
关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年月
日
备注:“主管地海关审批意见”及“通关管理处审批意见”应批注同意企业适用何种
便捷程序。
附件2:
杭州海关拟实施便捷通关企业征求(反馈)意见表1
编号:?[200]第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经营范围
企业性质
生产产品
上年度进口纳
税额(万元)
上年度出口
额(万美
元)
企业类别A类□未评定□
开户银行帐号
海关注册登记
企业申请适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通关□上门验放□
用便捷程序加急通关□担保验放□
???(局)处:
以上企业已向我关提出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申请,现来函征求你部门意见,请
你部门联系自身的业务领域,就该公司是否有不符合列名便捷程序管理的情况予以
核实,并请于三日内反馈我处。
通关管理处年月
日
通关管理处:
你部门来函已阅。经研究,拟同意该公司适用: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
速通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
不同意该公司适用: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通关□;上门验放□;加
急通关□;担保验放□。不同意的理由及随附证据如下:
局(处)年月日
附件3:
杭州海关拟实施便捷通关企业征求(反馈)意见表2
编号:?[200]第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企业性质
经营范围生产产品
上年度进口纳
税额(万元)
上年度出口
额(万美
元)
企业类别A类□未评定□
开户银行帐号
海关注册登记
企业申请适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通关□上门验放□
用便捷程序加急通关□担保验放□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处:
以上企业已向我关提出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申请,现来函征求你厅意见,请你
处就该公司是否有不符合列名便捷程序管理的情况予以核实,并请于五日内反馈我
处。
杭州海关通关管理处年月
日
杭州海关通关管理处:
来函已阅。经研究,拟同意该公司适用: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通关
□;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
不同意该公司适用: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通关□;上门验放□;加
急通关□;担保验放□。不同意的理由及随附证据如下: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处年月
日
附件4:
杭州关区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编号:?关担保[200X]
第号
甲方:杭州海关乙方:
地址:杭州市黄龙路7号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志南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人: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产业创新能
力和国际竞争力,按照《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的通知》(署监发[2004]109号)和《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
关措施的审批规定》(署令2001第86号)的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审
核同意,双方签定本担保书,适用乙方在杭州关区及协定关区办理进出口
货物的通关手续。乙方承诺,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
章的规定,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承
诺,在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杭州关区企业适
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确定的1项或多项便捷程序对乙方合法进出
口的货物提供通关的便利。
第一条(提前报关)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出口货物,乙方可适用提前报关的简便通关程
序:
(一)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
内;
(二)能够确定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申报项目。
乙方提前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并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在
货物运抵后由乙方向海关通关现场直接办理验放手续。
乙方向海关提前报关后,货物因故不能进口或者出口的,乙方应当
自知道之日起3日内向海关通关现场申请撤销该项申报。
货物实际进口或者出口时与原提前申报内容不符的,乙方应当在向
海关通关现场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前,向海关申请修改该项申
报。
乙方可按海关有关规定,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前,向甲方申请预先确
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者原产地。
甲方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者原产地的决
定,在甲方本关区内有效。
乙方保证适用甲方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者
原产地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状况,与向甲方申请时对货物状况的描述
保持一致。
乙方经常在其他海关通关的进出口的货物,需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
的商品归类或者原产地的,乙方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四十三条关于“行
政裁定”制度的规定,申请海关总署作出《行政裁定》,在全国海关适
用。甲方将予以协助。
第二条(联网报关)
乙方可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在乙方办公地点向海关办理正式报
关手续。
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无误后发送电子回执,通知乙方向海关监
管现场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实行与指
定银行联网电子划款缴纳税费,海关向乙方发出电子缴款通知后,验凭银
行转账电子回执验放货物。
第三条(加急通关)
海关设立便捷通关窗口,对乙方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审核、优先办
理验放手续。
乙方可以在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预约联系甲方海关监管现
场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第四条(快速转关)
除国家指定进出口口岸的货物外,应乙方的请求,对乙方在杭州关
区不同口岸及协定关区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优先办理快速转关运输手
续。
乙方应保证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及时、完整运至海关指定的监管场
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调运、改装、抵押、质押、转让、
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约束其
委托的报关、运输、仓储等企业遵守和执行上述规定,并对其委托的报
关、运输、仓储等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上门验放)
对甲方确定需要查验,但又不便在甲方海关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
货物,甲方可应乙方的请求,派员到乙方所在地结合装卸或者生产环节实
施查验。
第六条(担保验放)
除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
保的其他情形外,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
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乙方可以凭本担保书并填制“进(出)
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向海关申请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乙方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有关单证或者信息,补交税
款或者补办其他规定的海关手续。
第七条(自行报关与委托报关)
乙方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
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乙方委托代理人“提前报关”的,乙方应按海关规定通过17999网
将电子委托书传输至中国电子口岸,并对代理人填制的报关单进行电子签
名;乙方委托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担保验放”手续的,乙方应按海关规定
通过17999网将电子委托书传输至中国电子口岸,并在“进(出)口货物
担保验放清单”上签章。乙方应承担其代理人报关进出口货物的纳税、办
结海关手续的全部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乙方基本义务)
乙方应当强化守法意识,自觉遵守海关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承
诺,配合海关的检查,同时严格内部管理,并加强对其委托的报关、运
输、仓储等企业的监督,防止发生内、外部人员利用甲方给予的便利从事
走私违法活动。
经海关放行的进出口货物,乙方在装卸、保管、生产等环节发现与
申报不符的,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并补办海关手续。
第九条(账册、资料管理)
乙方应当依法设置、编制、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
其他会计资料,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有关
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妥善保存报关单证、进出口许可证件、合同、发票
以及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资料,以备海关核查。
乙方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甲方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
有关资料,并向甲方开放其计算机计账管理系统供甲方核查。
第十条(经济状况的报告义务)
乙方发生重组、清算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致使经营或者经济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以及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有关执法部门
处罚等,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一条(便捷通关程序的暂停和恢复)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对乙方适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一
项或者多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决定将企业类别降为A类以下的;
(二)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
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办理补办进出口海关手续的;
(四)出借或者被他人冒用报关专用IC卡的;
(五)遗失报关专用IC卡未立即向甲方报告的;
(六)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内部管理混乱致使报关专用IC卡被滥用、多次发生报关重大
差错的;
(八)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改善的,甲方应当恢复对乙方适用本担
保书所确定的各项便捷通关程序。
第十二条(便捷通关程序的取消)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适用本担保书所确定
的一项或者多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被甲方暂停适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一项或者多项便捷通关程
序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或者改善的。
自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不再受理乙方提出的适
用便捷通关程序的申请。
第十三条(总担保)
乙方应当认真执行本担保书,发生拖欠税款,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
的,以乙方全部资产向海关承担履行缴纳税款及、没收货物追缴款的
义务。
第十四条(他项法律责任)
本担保书的实施,不免除乙方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
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担保书的生效)
本担保书应当经双方签字、盖章,自签定之日起第十日(???年?
月?日)开始生效。
第十六条(担保书的有效期及续展)
本担保书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到期甲乙双方未提出终止执行
本担保书的,本担保书有效期可自动延期1年。总有效期超过2年的本担
保书自动作废,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重新签定新担保书。
第十七条(例外规定)
在本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如遇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担保书规定实施的,应先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双方并应按上述规定
及时协商修改本担保书。
第十八条(文件份数及保管)
《本担保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方、乙方、各执一
份,另两份由甲方存档。
甲方:(盖章)乙方:
(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盖章)代表:
附件5
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
上年度
是否高
序
号
主管
企业名称
海关
登记代码质
生产型
万美
企业
元)
半年内有
年出口半年内有
无违规案
额(千
情(涉证
情
涉税)
无走私案
企业
分类
评定
类别
是否
加工
贸易
企业
报备
或
报批
海关注册企业性新技术
1
2
3
4
5
说明
海关总署监管司制发
本文发布于:2022-07-25 10:53: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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