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特点和社会道德价值的
理性研究
论文关键词:授助;道德;理性
论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叉称法律
救助、帮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上困难、生
理上残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帮忙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
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效劳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具
有突出的特点,即物质保障的现实性、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法律
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并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
包括极为丰硕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中国法律援助的特点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帮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
对经济困难、生理残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帮忙的当事人或特殊
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而提供法律效劳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这能够
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明白得。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减免诉讼费在
内在的整个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上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帮忙。狭义的
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效劳人员为社会的贫困
者、弱者、残疾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效劳。法
律援助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笔者以为,同国外尤其是西
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较,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
突出特点:
(一)中国法律援助物质保障的现实性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制的一个显著特点,确实是咱们
的法律既规定了全部公民一概平等的实体权利,又规定了为实现平等
实体权利所必需的平等程序权利,而且专门强调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
靠得住的物质保障。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确实是为了人民众的全然
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权利的实施机制,切实保障“法律眼前人人平等”
的原那么得以真正贯彻实现。这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与资
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区别。总而言之,中国的法律援助尽
管起步晚,可是起点高、范围广、后盾强,有保障,是一项大有进展
的公益事业。固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专门是在中国如此的进展中
国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咱们在理论和实践
中慢慢探讨、解决和完善。
(二)中国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
在中国,法律援助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行为。法律
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法律效劳工作者的责任。就中国的现实情
形而言,目前还缺乏大量的社会援助组织,没有形成稳固、靠得住、
充分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而律师又已成为法律效劳资源市场的竞争
主体。因此,若是没有国家的全面参与和组织领导,单靠社会和律师
个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种开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动的有效制度并维持
整个法律援助机制的统一、有序运行,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现
实的,而且还可能致使法律援助活动显现各自为政、孤军奋战、治理
失灵、形式混乱、地域进展不平稳的状况。因此,咱们的法律援助必
需以政府为主导。这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也是其优势。咱们
在确立法律援助为国家责任的同时,也没有排斥法律效劳工作者和社
会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动。这种以国家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个人援助
为辅的法律援助机制,不仅表现了国家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主导
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国家或仅仅把法律
援助强调为一种国家责任,或只以为法律援助是社会组织和律师个人
的人道行为。这两种作法,或是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或易致使法
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国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
第一,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来看,包括如下:刑事辩护和刑事代
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法律咨询、
代拟法律文书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效劳。而一些国家的法律援助那么仅
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及简单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
律咨询。
第二,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只若是公民、法人确因经济困难
或其它特殊情形,和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都能够取得法律援助。
而许多国家那么完全排除法人和外国人的法律受援权。
再次,从法律援助的主体来看,中国法律不仅明确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是律师的应尽义务,而且还要求公证人员、墓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及其
他法律专业人员也应为保护社会弱者的法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
一些国家,法律援助被以为仅仅是公设律师的工作和少数具有正义感
的私人律师的善举。
二、中国法律援助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
(一)实现和保障人权
马克思主义以为,人权确实是一切人,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
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也确实是说,必然社会中的一切成员或必然国家中的每一个公民,不
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张、财产收入、教
育程度等状况如何,其所受到认可和保障(主若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
障)的能够实际拥有的实然权利和应当拥有,但因目前各类条件的限制
事实上还无法拥有的应然权利,专门是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
社会、文化、进展权利等,不仅在资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实际生活
中也应当慢慢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为此制造了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
从必然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确实是人权法。可是,咱们还应当看
到,不管是宪法,仍是各部门法,对人权的爱惜还仅仅是一种立法上
的承认,而对人权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这些法律规定的权
利真正地在社会生活中成为现实。一样而言,人权的实现要紧有两种
途径: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行为来直接实现其实体
权利;二是人们在司法救济中通过行使程序权利(诉讼权利)来保证明
现其实体权利。以上两种实现人权的途径,随着法律标准的繁多复杂,
愈来愈需要专业性的法律效劳。可是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效劳资源的
有限性、有偿性往往致使社会弱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方式取得
相应的法律效劳。因此,传统的人权保障方法已远远不够,必需成立
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因此,不管是从道德及人道主义的角度,仍是
从公正、平等的法律价值与评判的角度,或是从人权的角度,中国都
不仅应当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国的法律援助都应当比外国实现
得更好。(二)凸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拥
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判。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置各类案件
的进程中,既要运用表现公平原那么的实体标准来确认和分派具体的
权利和义务,又要使这种确认和分派的进程与方式表现公平性。一样
把前者称作实体正义,把后者称作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有
实体正义是不够的,还要有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靠司法人
员的秉公执法也是不够的,还要有对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因为在现
实生活中存在着对司法公正专门是对程序正义的各类障碍,其中包括
社会弱者在寻求法律的平等爱惜时碰到的有形或无形的困难。具体而
言,这些障碍要紧有以下几种:经济上的障碍;知识与信息上的障碍;
权利和义务观念上的障碍;沟通交流上的障碍;法律效劳资源上的障碍;
生理上的障碍;人身自由上的障碍。以上诸种妨碍司法公正的障碍的存
在,客观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从而致使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
法律援助那么是保障这两种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方法之一。
三、中国法律援助蕴涵极为丰硕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适应人人平等的一起道德需求而产生的。‘言第一
是在西方社会显现的。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进展和在
必然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诺言,踊跃支持在有关法律制度中订
立给予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如法国1851年确认法律援助制度,
英国1903年公布《爱惜穷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公布《法律援助和
咨询法案》等。西方式律援助制度的最初成立,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
有法律效劳特权的否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可是,从全然
上讲,西方国家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并无
改变其保护资产者利益的阶级本质,且他们所宣扬的人权是以财产权
为核心的人权,因此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资本主义法律成为普遍
保障广大穷人利益的工具。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国家,穷人请不起律
师,打不起官司的现象仍处处可见。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切
权利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咱们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应该提供法律帮忙,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法律援助制
度,同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样,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铲除人
世不平等的一起道德要求。但是,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具有自己的
特,那确实是它既反映了中国全部社会成员多数具有的或是能够同
意的传统道德价值,又表现出了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联系。中国的
法律援助包括着极为丰硕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表现仁爱积善
孔子云:“仁者爱人”,这是中国占代初期的人道主义。孔子从爱惜他
人、尊重他人的大体伦理立场动身,以为作为一个仁者要“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
“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仁爱”思想,
进一步提出人的“良心”问题,以为“良心”即“不虑而知者”,可与
“良能”、“良心”视为同义语。“良能”,是指天赋为善的能力,也确
实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仁慈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以
为“怜悯之心”是‘·仁之端”。“积善”亦即多做好事,与人为善。
铁面无私的包拯、刚正不阿的海瑞等为民请命、为民伸冤的壮举,流
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传统道德价值观在司法活动中的典型表现。
中国的法律援助,给在犯法案件中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
疾人、老年人,给请求给付供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而无力支付律师
费者,给请求给付抚恤金、保险金或与此有关的公证而无力支付费用
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帮忙。同时,也给某些经济上有严峻困难的国
有或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碰到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这些都可
谓是为人民为社会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贫帮困助残,充分表现了仁
爱积善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从来被人们看成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基于各类缘故,社会上总
会存在一些弱者,他们的大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因经济贫困或其它缘
故,无法取得法律的爱惜。因此,对弱者的法律援助,不仅慢慢成为
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之一。为社会弱者提供减免
收费的法律援助,是咱们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表现。
(二)强调义务,淡泊利益
义与利,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一对重要范围。居于传统道德价值
观主一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义轻利。它主张“君子义以为上”,“不
义而富且贵”则“如浮云”。这种重义轻利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抗
击贪欲、战胜邪恶的武器。在法律不断受到金钱侵蚀的今天,全国首
届十佳律师王海云的话掷地有声:“做律师就不能为了钱!”仗义执言,
为民请命,是律师至高无上的准那么。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许
多当事人受益。法律援助,为贫弱者减免效劳费,不正是重义轻利这
种传统道德价值观的生动表现吗?
(三)注重尊老
世界各个民族都具有尊老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在这方面更为突
出。中国古代不仅有系统的伦理思想体系,而且有较完整的教育体制,
向国民灌输尊老等伦理道德的观念。孟子曰:“老吾老,和人之老;
幼吾幼,和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把尊老与治国平天下联系起
来。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今天,给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
老年人犯法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请求给付供养费、抚育费的案件提供
法律援助;为供养协议、抚育协议的公证提供法律援助等等,无一不表
现了尊老的传统道德价值观。
法律援助与道德存在着必然联系。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法律与道
德便成为国家安宁和社会进展与进步的两大支柱。社会主义法律与社
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样说来,凡是社会主义法律所确信
或禁止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提倡或谴责的行为。法律援助本
身就具有道德价值,具有明显的“善”的价值趋向,其实现有助于在
全社会形成为人民效劳、扶贫济困、尊老等良好的道德风尚。
中国的法律援助表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内容即为人民效劳,与社
会主义集体土义道德原那么相一致,符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大体要
求。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利国利民,既反映了中国传统的道德价值,
又充分表现了时期精神,与社会主义道德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中
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成立和慢慢完善,将会使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乃至整
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从而维持社会稳固,推动
社会进步,踊跃增进社会朝着公正、平安、文明、健康的方向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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