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与用(同
名17619)
浅谈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与用
新修订的《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统计法治建
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新起点。《统计违法违纪
行为处分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
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通过这一时期对《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学习
理解,笔者就如何学习好、运用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谈点个人理解
与认识。
一、谈谈如何学习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统计部门作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执行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工作
职责,首要的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这是运用好
执行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前提和基础。新《统计法》共有七章五十
条6200字的篇幅,《处分规定》共有15条2000字的篇幅,从字数上看并不多,
但要想学深、学透并非易事,需要我们下一翻功夫。
1、要把握好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适用主体。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立
法宗旨就是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就是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
法律保障。《统计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广大统计工作者,各企
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全体公民,在统计法面前人人平等,每位公民都要依法行
事,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处分规定》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三类主体:一类是管
统计、用统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地方的领导干部,部门的领导干部,由行政机
关任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二类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三类是统计调查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
员。
2、把新修订的《统计法》的突出特点作为重点内容来学。修订后的新《统
计法》与旧法比有七个突出特点:一是进一步完善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
政问责制度,为有效防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进一步完善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使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真正负起责
任,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完善了调查
项目审批制度,明确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四是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制度,明确对统计数据公布的要求,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统计资料共享机制;五
是严格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
益;六是强化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
和检查力度,提升《统计法》的执行力;七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责任制度,
增设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和法律责任,并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
行为的处分建议权,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以上七个方面既
体现了新《统计法》的特点,也是《统计法》的核心内容,只有明确了这些特
点,切实掌握了新旧《统计法》的异同之处,切实掌握了新《统计法》确立的
新理念、新要求、新规范,才能学好统计法,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好统计法。
3、要建立学习的长效机制,丰富学习内容和形式。统计工作人员是统计法
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在统计法的学习培训方面,要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及时
组织好新上岗统计工作人员的法规知识培训,不断增强统计工作人员的统计法
律意识。在学习内容上,要从广学多学上下功夫。在学习《统计法》和《处分
规定》的同时,还应增加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作风纪律等有关方面的学习内
容,才能筑牢思想防线。在学习形式上,要从深学精学上下功夫,不断丰富创
新活动形式,如举办专题知识讲座、知识竞答、演讲比赛、案例分析、集中培
训、网上论坛等形式,不断深化学习效果。
二、谈谈如何运用好执行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运用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权威在于执法。我们学习领
会《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目的就是运用好执行好《统计法》和《处分规
定》。
1、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法律法规必须被适用主体接受并自觉履
行才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社会认知度,是衡量
《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一个重要体现。近年来,随着统计
普法和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吉林市局在统计执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从2004
年开始,连续六年实现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无空白县。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深
切体会到,统计法还远没有达到广为人知的程度,有的统计调查对象甚至不知
犯了法,这说明普法工作还不到位。因此,要以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的出台实施为契机,不断创新普法形式,扩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影
响力。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平台,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要充分利用好
有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基
层单位统计力量薄弱;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及其承担统计工作任务的兼职人员,
把统计工作当成一项附带的工作,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不高,职责、奖惩不明,
应付性地填报统计报表;部分乡镇、单位统计人员变动频繁,业务素质不高,
同时,没有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上报的统计数据缺乏原始依据,基
层统计基础工作不规范,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没有保证。
(三)统计数据受到不同程度的干预,提高数据质量任重道远。
从最近几年开展的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看,统计数据
质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干预。如,政府对部门、乡镇工作层层签订责任目标考
核方式时,由于干部考核、工作考核机制及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完善,少数单位、
乡镇在目标考核上,互相攀比,存在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自觉与不自觉地在
统计数字上做文章的现象;个别单位负责人把工作计划或考核目标的实现情况,
与统计人员工作好坏联系在一起,直接干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权;
少数企事业组织为竞级、达标等而虚报统计数字,有的为少交税赋、社会保险
金而瞒报统计数据;有的认为统计数据高一点、低一点无所谓,统计数据不准
确算不上违法,不依法、如实填报统计数据等。
(四)全社会的统计氛围不够浓,配合统计调查不甚理想。
按照《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
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但在县市统计部门开展的普查、抽样
调查等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中,部分单位、个体工商户、公民不予以积极支持配
合。在城市住房和农村住房抽样调查中,有的住户不愿意当记账户,有的住户
记账时因嫌麻烦或怕露户等原因不按要求如实记账。
(五)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难,统计法律法规权威面临挑战。
违法必究是贯彻实施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最基本要求,《统计法》也不例
外。但从县市级统计部门来看,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较难,其原因有三:
一是县市统计执法机构不健全。目前,省级统计部门基本上都设立了专门
的统计执法机构,县市由于受机构、人员编制限制除成立了法规科(股)、聘
请了几名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外,仅有1名兼职工作人员,没有一支规范化、
专业化的统计执法队伍,同环保、税务等部门设立的县市执法督查大队或执法
监督分局相比,差距很大。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或查处违法案件时,一般都是
抽调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统计人员临时上阵,更谈不上执法检查的常规化、
制度化。
二是统计执法手段不硬。统计法律法规包括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处分
规定》规定在内,对地方、部门、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可以对责任人进行行政
处分、通报批评等处罚;对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警
告也可以处以。但从实施处罚的方式来看,属于“上门讨债式”处罚,
同对违反国家税法、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等可以直接吊销其有关证照的处罚手段
相比,统计处罚手段不硬;行政处罚属于“求人办事式”处罚,其处罚不完全
是统计执法部门独立实施的,而是由纪检、监察、人事、统计等部门协作、配
合实施,有的处罚统计部门只有“建议权”。
三是调查取证困难。按照《统计法》规定,调查取证是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由于统计违法行为大多与
单位及负责人或小集体有着紧密的利益联系,统计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往往
得不到被调查对象的积极配合;有的以保护经济发展环境为由,对一些企事业
组织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受到诸多限制。
四是现行统计体制抗干扰能力弱。在现行统计体制下,县市统计部门的干
部任用、保障条件、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都依赖政府,难以保证统计工作的独
立性。
我们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县市级政府统计部门对统计法律法
规组织的学习宣传不够,对统计违法行为没有进行及时、有效地查处,一些地
方和基层单位对统计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
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对象日趋复杂,统计环境不断变化,统计工作难度不
断增大,加上统计任务成倍增加,各种普查、专项调查接踵而至,现有统计机
构及人员与新任务新要求不完全相适应等。
二、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统计法》,加强和改进统计执法工作
导致县市域统计环境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本原因之一是统计法律
法规在县市域范围内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要改变这种状况一要领导重视,
二要完善机制,但归根到底靠法制。因此,我们必须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统
计法》和《处分规定》为契机,努力改善县市域统计法制环境,着力提高统计
数据质量。
(一)继续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
识。
县市级政府及统计部门要继续下大力气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活动,既要开展面向社会广大统计对象的宣传教育,也要开展面向各级领导干
部的宣传教育。一要加强面向社会的统计法制宣传。要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和
要求,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日、宣传周或宣传月活动等方式,通过网络宣传、
广播和电视讲座、在报刊开设专栏、印发宣传资料和宣传标语、设立宣传咨询
点、曝光统计违法案件等载体,大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全
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二是抓好对各级领导的统计法制宣传。统
计法律法规能否真正贯彻落实,领导是关键。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专题研讨
等形式,对县市直部门、乡镇和企事业组织负责人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增强各
级领导的统计法制观念,促使领导重视、支持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依法做好统
计工作,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行为。同时,建议有关方面改
进和完善干部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制度。三是抓好
对统计人员的学习培训。要通过开展培训班、专题辅导、知识竞赛和统计人员
上岗培训等活动,组织全体统计人员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增强统
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促进其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
(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从源头治理统计环境。
一是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要继续加强县市级政府统计机构建设,确保
人员、经费、条件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乡镇、企事业组织、基层单位
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依法督促基层单位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
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相应的统计工作人员,明确任务,落
实责任;加强统计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形成讲真话、干实事、报实数的风气。
二是加强企事业组织、基层单位统计基础工作。指导、督促其建立基层统计原
始记录、统计台账,完善资料管理等制度,坚持推进企业统计负责人制度,坚
持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使统计单位做到数出有源,数出有据,提高源
头统计数据质量。三是大力改善基层统计工作环境。县市政府及统计部门要采
取多种形式,依法督促基层单位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重视解决统计人员
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三)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执法水平。
一是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积极争取上级统计部门、地方政府支持,在
县市一级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由专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组成的副科级专门统
计执法机构,形成县市、乡镇两级统计执法网络。二是建立完善统计执法责任
制度。健全完善县市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使每一位执
法人员任务明确,职责清楚,强化对统计执法活动的监督和纪律约束。三是加
强统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统计执法队伍
的道德水平、执法水平和统计执法能力。
(四)加大督查力度,推进执法检查经常化和制度化。
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县市级政府及统
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得
到有效地贯彻执行。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推进统计执法检查经常化、
制度化的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二要突出检查重点,在具体工作
中要把检查的重点放在迟报、拒报、虚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上,突出解决
统计数据报送不及时、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的问题;三要把集中进行的统计执法
大检查与平时的经常性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将执法检查贯穿于整个统计工
作的全过程;四要认真开展检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一查到
底;五要对于检查出的问题不隐瞒,及时反馈,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促进
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要加强统计执法,对各类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要把反
对弄虚作假当作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对那些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数据统计,
特别是利用虚假统计数据骗取地位和荣誉、谋取经济利益,以及统计机构、统
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
建立健全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对一些重大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查处曝
光,以震慑违法者,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促进全社会遵守统
计法,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本文发布于:2022-07-27 15:28: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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