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点法条(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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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
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重点法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
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重点法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
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
以保密。
重点法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
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
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重点法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
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重点法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
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
调查。
重点法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
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
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
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
照相和复制。
重点法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
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
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重点法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
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
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
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重点法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
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下的。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致企业法人一封信
全市联网直报企业:
为加强依法统计,推进统计诚信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
量,国家统计局颁布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5年1月1日开
始实施,市统计局年初通过报刊等方式进行了宣传。广东省
统计局也出台《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为便于企业法人
代表和统计员尽早学习和领会,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不
因发生统计违法行为被公示而影响诚信。现将相关内容宣传
解读如下:
一、何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
《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所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
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
一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以警告并处的企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
计资料的;
(二)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两次以上的;
(三)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差错数额较大
或差错率较高的;
(四)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七)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
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二、失信企业公示方式:
珠海市统计局将通过市统计信息网“失信企业公示”专
栏,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同时统一链接到广东统计信
息网(公众网),并加载到市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各区统计局在其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
息公示专栏,公示本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统一链
接到上一级统计局门户网站。
三、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
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公示日期等。
四、公示期限。
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
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并经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
核准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
间不得少于6个月。
失信企业在公示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经履行公
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定后,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间,政府统计机构将失信企业作为
重点检查单位,认真检查企业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
的情况。如发现企业仍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并经核定后,公示
期限延长至2年。
五、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异常且不能做合理解释的,纳入统
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企业出现3次以上异常情况的,纳入
重点信用异常企业名录。对列入异常企业名录的,政府统计
机构在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诫企业限期检查
更正。
企业在规定限期内认真整改到位的,经政府统计机构核
定后从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移除。对在规定限期内未整改
或整改不到位,以及列为重点信用异常的企业,政府统计机
构将组织核查,依法对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理,
符合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条件,依法予以公示。
六、信用信息的应用。
珠海市统计局将依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按
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4号)、《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年)》等国家和珠海的有关规定,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
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与
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工程招投标等挂钩。
综上可知,如果企业出现统计违法行为,将会在多个信
息平台被公示,这将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和负面效应。望企
业法人代表和统计员高度重视,严格遵守《统计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各项统计工作,在学法、懂法和守法的
基础上,实现企业更好地发展。
此致。
珠海市统计局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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