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行为警示案例

更新时间:2025-12-22 00:10: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商业秘密案例)

十一、统计违法行为警示案例

(一)拒报、迟报统计报表问题

案例一:

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规模以上企业2016年的统计十

年报报表,应在2017年3月10日前由企业通过联网直

报平台上报。3月10日凌晨国家统计局关网时,仍发现

部分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相关报表。3

月11日,区统计局向这些企业送达了《统计报表催报

通知书》,要求其在12日前上报相关统计报表。3月

12日经国家统计局同意,为这些企业开网,一些企业按

照要求在联网直报系统中报送了统计报表,某限额以

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统计报表

上报。

依据《统计法》规定,针对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作出

警告并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仍未在规定

时间内进行统计报表上报的这家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

业企业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在失信

平台予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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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案例二:

2017年4月8日,XX区统计局对XXX企业(住宿和餐

饮业企业)上报的2017年1-3月《住宿和餐饮业经营

情况》(表号:S204-1表)报表中的营业额指标存疑,统计

人员电话查询核实未果,于4月9日区统计局向该企业

下发了统计检查查询书,要求该企业于10日前向区统

计局提供相应统计报表指标填报依据,该企业未在规

定时间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做出答复,违反了统计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造成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

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针对该企业(住宿和餐饮

业企业)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的行政处罚

决定。

案例三:

2017年12月26日,XX区统计局组织召开规模以上

服务业企业统计年报会,培训并布置统计任务,XXX企

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未到会参加,会后区统计局电

话多次要求企业按照要求到区统计局领取统计任务未

得到回应,于是向该企业送达了《统计报表布置通知

书》,要求该企业于12月31日前到区统计局领取统计

报表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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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统计报

表和统计任务,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针对

XXX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

警告并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套表”平台单位纳统和退库问题

案例四:

某开发区所辖区域内存在一家互联网服务业企业,

其从业人员规模15人、2016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1500万元按照《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年营业收

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未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已经属于规

模以上服务业范围。因此该开发区所属这家企业的情

况已经达到了《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范

围,应该从2017年年初开始依法填报该制度规定的统

计资料。开发区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在了解到该家企业

的经营情况之后,依照《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

统计局联网直报的规定,通知该企业需要申报一套表

平台纳统入库材料(包括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然后从2017年年初

开始按照《一套表统计调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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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要求填报统计资料。如果该企业经过政府统计

机构催领任务后,仍然拒绝提交申报材料,并且不按《一

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填报统计资料。这家企业

的行为则构成了《统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拒绝提

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统计违法行为,会因此给该企业警告并的行政处

罚。纳入统计报表范围的企业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想应退库调整。例

如:2017年该互联网服务业企业在填报套表数据时,仍

然按照其当初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标准时的经

营情况(2016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填统计数

据,而不是根据2017年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填报。

统计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发

现,2017年由于该企业经营业绩下滑,其财务账中的全

年主营业务收入只有800万元,因此告知该企业已经不

属于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范围,应该从2018年初开始

退出一套表填报,同时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

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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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对该单位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

行为,给予警告并5000元(伍仟元)的处罚

(三)指标统计口径不准问题

案例五: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年末人员构成为实有正式

职工80人,使用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人,返聘2名退休人

员,有物业公司派驻10名物业人员;财务账情况:应付职

工薪酬科目下设应付工资科目,其中贷方全年累计300

万元、借方全年累计280万元;管理费用列有职工保险

费用100万元、派遣费80万元、物业费100万元、

聘用费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工会经费10万

元。该企业统计人员在填报2016年年报时,其中期末

从业人员”指标填报了80人、“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标填报了30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指标填报了

300万元。统计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统计执法检查是发

现:该企业这三个指标均填报有误,其中,“期末从业人

员”指标漏填了劳务派遣工作人员20人、返聘2人;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应该包含正式职工应付工

资的借方累计280元、派遣费80万元、聘用费2万

元“应付职工薪酬”;指标应包含应付工资贷方累计300

万元、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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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100万元、派遣费80万元、聘用费2万职工教育

经费10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

指标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应付职工薪酬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

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提供不真实的统

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5000元(伍仟元)

的处罚。

案例六:

2017年8月26日,天津市统计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

2016年《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内的“企业内

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经检查发

现,该企业“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上报数据

4532千元,检查实际数据为3980千元,相差552千元,

差错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的%。该指标的其中项:人员

人工费(包含

单位

万元

万元

上报数检查数

80

300

300

102

362

502

各种补贴)上报数361千元,检查实际数为1215千元,

原材料费上报数为3132千元,检查实际数为2318千元,

其他费用日上报数1036千元,检查实际数为447千元。

经检查人员调查询问,该单位没有设置专职统计人员,

统计报表由会计人员负责填报,在填报2016年该指标

的其中项“人员人工费”时,只计算了企业给科技人员

的补贴,而未按照统计报表制度中的规定将科技人员

的工资、奖金等计算在内;在填报“原材料费”数据时,

错将不属于研发活动购买的原材料费计算在内,而统

计报表制度规定“原材料费”是在报告期内企业为实

施研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相关支出。在填报“其他

费用”时因计算口径问题错误填报。由于以上原因造

成了“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指标数据填报

错误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第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

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查结東

后,市统计局依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公司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并

的处罚。同时责令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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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对统计工作进行整改,加强对统计相关工作人员的

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的培训,提高对统计工作的

认识和统计业务水平,保证今后依法及时提供真实、准

确的统计资料

(四)统计基础工作不规范问题

案例七:

某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下属有

两个产业活动单位是本单位的招待所,一个是专门的

售后维修部门,招待所是单位内部使用,售后维修部门

对外提供售后服务。主营活动是生产液压支架及配件

加工,支架的种类多达800多种,价格差异较大,生产周

期在一个月左右。采用定额成本核算法核算成本,产品

成本结算采用逐步结转法分二级核算,由各车间先核

算生产成本,每月各车间将合算的成本借方、贷方数额

汇总全部转入总成本账中,由公司进行统核算。在总生

产成本中包含了半成品、在制品的核算。企业由会计

兼职统计工作,但人员变动频繁,前任会计没有交接过

统计工作,现任统计人员没参加过培训。企业没有设立

台账,工业总产值直接按各车间上报入库数和会计提

供合同价格(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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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算,计算完直接上报。产品800多种品种平均销售

单价按合同价格平均成3种价格计算。在检查企业财

务账时发现12月28日有两笔转售材料款。

分析:

1.该企业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统计基础工作薄弱,主要有单位领导不重视,没有设

立专职人员,没有建立工作交接等制度;没有设立台账,

对报送数据没有审核把关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

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2.该企业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是统计制度规定工业总产值的内容包括生产的

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

期初差额价值

(1)该企业有售后维修部门,有部分维修费用,应该计

算为对外加工费收入。

(2)该企业有部分转售材料,应计十算为对外加

工收入。

(3)该企业在成本核算时包含半成品和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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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核算,因此有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

值。在计算工业总产值时,漏掉了两部分数据。

二是制度规定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

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报告期不含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

(1)该企业在计算销售单价采用了合同价格,这是含

税价格

(2)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多达800多种,价格差异

较大,而统计人员计算平均销售价格时,只简单将800

多种产品平均为3种产品价格,存在平均单价的较大误

3.该企业承担的法律后果

该企业上报的工业总产值存在较大问题,构成了提

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经

济处罚、在失信平台上公示等行政处罚

(五)能源指标计量单位混淆问题

案例八: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家企业2017年11月《能

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号:205-1表)“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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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指标,1一本月消费量上报数为吨,与检查数吨不一

致。检查发现在填报柴油消费量统计数据时,该单位换

算由升换算成吨时,一直沿用过去的方法,将总升数除

以1100折算,造成错误结果。执法人员要求企业下一

个报告期应严格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去

做。

市统计局的执法检查发现能源指标填报错误并不

鲜见,既有企业统计人员不细心学习统计制度的问题,

也有思想上不重视统计工作,对统计报表制度的忽视,

所以导致能源数据填报出现错误。为了帮助大家在今

后的能源统计工作中能够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我们通

过大量地执法案例,总结出几点在能源统计报表填报

时出现的共性问题,供企业填报人员和统计人员参考:

一是能源统计是实物量统计而非价值量和标准量

统计。能源消耗不能以价值量折算实物量,而应该是实

际的消耗量。能源名称对应指标填报时,消费量为“实

物量”,而非“标准量”。例如填报“煤炭”时,计量单

位是“吨”,而非“吨标准煤”,即是以实物单位计量的

数值,不是乘以参考折标准煤系数(下称折标系数)而得

到的数值。

二是能源统计应坚持何时消费何时统计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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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力、天然气、汽油等能

源品种大多采用先付费后消费,以智能卡进行交易的

结算方式。企业一般统计随着会计记帐时间走,以购买

能源时间作为消费时间。实际上,用卡购买的能源一般

会在一个不确定的较长时间内进行消费,如果采取一

次性记入能源消费的处理办法,显然不符合“何时消费,

何时统计”的原则,还可能存在漏统能源品种问题。解

决问题的办法是将汽油和柴油分卡消费,到月末由持

卡司机次性提供当月油价和卡中剩余金额,再由统计

人员依据当月消耗的价值量计算能源消费的实物量,

并记入能源消耗分品种的统计台帐当中。预付电、气

的消费也应采取月末结算的方式。

三是在指标填报时,应注意部分能源品种的换算。如

油品需要由容积单位换算成重量单位,例:汽油1升=

千克=吨,轻柴油1升=千克=吨。如液化天然气与气态

天然气换算,需要由重量单位换算成容积单位例:1千

克液化天然气=立方米气态天然气。四是能源品种折标

系数的使用。在填报能源统计报表时,还需注意折标系

数的正确填写,如同种煤品,由于品质不同,折标系数也

不相同。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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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使用的一般烟煤,折标系数会在吨标准煤

吨上下浮动,多介于之间。大型企业有严格地入库及生

产标准,一般折标系数较为准确,而小型企业往往减少

中间环节,直接使用参考折标系数,从而造成数据不准

确。

能源统计填报是项需要细心的工作,要注意地问题

很多,一定要严格遵守报表制度填报。如果您是企业统

计人员,在报表填报时出现问题,不妨拿出专业报表制

度多看看,说不定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然,各级

统计机构也欢迎来电,为您答疑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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