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积极推进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6.07.25
•【字号】内统字〔2016〕55号
•【施行日期】2016.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转发
国家统计局关于积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改革的通知
内统字〔2016〕55号
各盟市统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
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印发推进“五
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53号),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积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统字〔2016〕1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认真组织落实,并提出以下要
求:
一、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梳理本地统计调查业务和统计信息系统现
状,结合统计调查工作需要,积极与工商等部门沟通,抓紧按照要求制定统计部门
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全面梳理与登记制度改革相冲突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地方统计局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积极向地方人大汇报,配合地方人大按照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修
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统计登记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之中。
三、研究部署支持配合修改地方性法规、清理与登记制度改革不符的政府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形成
适应“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各地区将推进落实情况电子版于8月10日前报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ftp-推进“五证合一”改革文件夹下。
联系人:于旭红电话:************、136****9098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16年7月25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积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改革的通知
国统字〔2016〕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印发推进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53
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的总体要求、指导原则、主要任务、工作措施,确定了改革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
现就统计部门贯彻落实《通知》和《工作方案》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自觉推
动改革
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
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
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能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将统计登记
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之中,能够充分利用部门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完
善并及时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种普查和常规调查提供准确的单位名录和抽样
框,对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防范统计,
杜绝虚假调查单位,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意义重大。各级统计机构要充分认识“五证
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性,严格按
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时按质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全面梳理分析统计业务工作和信息系统现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工作
方案
《通知》要求: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和统计登记证;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登记机关统一采集登记信息并将企业基
本登记信息、变更信息及时传输至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
业执照的广泛应用,原要求企业使用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工
商营业执照办理等。
《工作方案》要求:完成“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内容设计,形
成统一的登记申请材料;制定符合“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登记流程;
制定统一的、符合“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的信息标准,明确信
息传输方案,实现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在完成上述工作基础上,由相关部门联合发
文,全面解决申请文书规范、提交材料规范、审核流程、技术标准和信息传输方
案、过渡规则和衔接等问题。
各省级统计局要根据《通知》和《工作方案》上述要求,认真梳理本地统计调
查业务和统计信息系统现状,结合统计调查工作需要,积极与工商等部门沟通,抓
紧按照要求制定统计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积极支持配合修改法律法规,全面清理与登记制度改革不符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
各地统计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
积极向地方人大汇报,配合地方人大按照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地方性法规,将
统计登记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之中。要全面梳理与登记制度改革相冲突的
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统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积极配合地方
政府法制部门做好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各地统计局要全面清理自己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过积极的工作,确保各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符
合“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
四、及时改造升级统计信息系统,为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撑
各地统计机构要以此次“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认真梳
理本地区统计信息系统的现状,积极争取本地区政府的财政支持,做好本地区统计
网络改造和信息系统升级,搭建数据交换、管理和共享的系统环境,确保部门信息
的接收、存储、管理以及反馈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对
接,提升统计系统信息化水平,为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撑。
五、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全力实施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各
级统计机构停止为企业发放统计登记证。各地统计机构要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
衔接工作,尽快完成统计登记模式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要
与统一代码过渡期相衔接,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未实行统计登记
的地区,要尽快形成“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要紧紧围绕“五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
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
六、加强领导,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各地统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领导,按
照职责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强化组织指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
革按时按质到位。利用好各种统计新闻媒介,及时向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
和社会公众宣传“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大对统计登记纳入“五
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统
计系统和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要加大督促检
查,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
革工作不力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联系人:普查中心张丽娟:68783716
国家统计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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