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出行发展面临的法规与政策环境

更新时间:2025-12-21 13:04: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国家食品安全法)

共享出行发展面临的法规与政策环境

一共享出行的法规体系

(一)法规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

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某一个行业的法律体系或

者法规体系,一般是指调整该行业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一定层级的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共同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立法法》中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了层级关系。[1]本文采用广义的法

律、法规概念,[2]采用书名号方法介绍该法规时是指狭义的现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

章。例如,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为行政法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通过的《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为地方性法规,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为部门规章等,反之不加书名号的名词是指广义的法律、法规。

(二)交通运输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交通运输法的层级

目前交通运输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层级。法律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邮

政法、海商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港口法、航道法等。行政法规包括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数量较多。目前调整道

路运输的狭义法律是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2.交通运输法的部门

由于交通运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部门法中分别存在交通运输的内容:民法商法中有海商

法、合同法中有运输合同;行政法中有铁路、公路的内容等;社会法中有交通运输安全生

产;刑法中有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中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法;等等。

3.典型交通运输法的属性和地位

典型的交通运输法是指海上交通安全法、邮政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港口法、

航道法等。根据《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制定了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

空法、电力法等法律,对重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产业促进”的提法,表明交通运输法属于

经济法。从交通运输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主要是调整交通运输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从

交通运输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存在调整交通运输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关系的部分法律

规范,存在调整交通运输社会关系(如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等,因此具有交叉性。从交通

运输法的调整手段看,主要包括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手段。交通运输法是国家对交通运输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

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交通运输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

控的法律规范。上述功能的实现,目前采用的主要手段,虽然有一些是按照交通运输市场经

济自身的规律予以处理,但为防止市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主要手段采用的是

行政法上的各种调整方法。

(三)共享出行的法规体系

1.共享出行

交通运输是指人类利用交通运载工具,通过一定的线路和枢纽,实现人和物的位移活动,基

本构成要素包括:人、运载工具(铁路机车、道路车辆、飞机、船舶、管道等)、交通运输

线路(铁路、道路、航道、航路等)、枢纽(车站、机场、港口、货场、仓储)、人和物的

位移活动、与位移活动相适应的装卸设备,衍生要素包括:速度、安全、舒适、目的(位移

活动的目的或称为计划)、信息(各个要素时空匹配的需求)、组织(将各个要素时空匹配

的组织活动)。交通运输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来分类,如以运输方式为分类标准,可以

分为道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等。以是否具有经营属性为分类标准,可以

分为经营性运输和非经营性运输。其中,道路运输以运输区域是否在城市范围为分类标准,

可以分为城市交通和跨城交通等,按运载工具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出租汽车、汽车租赁

(包括分时租赁)、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自行车租赁等。出租汽车又可以分为巡游出

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自行车租赁又可以分为传统自行车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等。出行实际上是交通运输中的人的位移活动。

共享出行有不同的定义法,在现有政策中正式明确的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租赁中的分

时租赁、私人小客车合乘。其他的定义是经济学、交通运输学上的一些探讨。

2.共享出行的法规体系

由于共享出行尚不是法律法规概念,对这一名词的探讨应当是学理上的概念。探讨共享出行

的法规体系,应当是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租赁中的分时租赁、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法规

体系进行研究。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法规体系。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否需要登记、驾驶

人使用、道路上停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目前尚无关于经营性的租赁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总的来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很难说

是法规体系。地方政府规章不是全国性的法律规范。目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用人和经营者

之间的租用关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的准则。

(2)汽车租赁(包括分时租赁)的法规体系。汽车租赁是指不包含驾驶员劳务服务的9座

以下的出行服务。汽车属于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检验、驾驶人资格及通行、道路上停

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但目前尚无关于经营性的汽车租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总的来说汽车租赁

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很难说是法规体系。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拟将汽车租赁纳入其调整范围,现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地方性

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但不是全国性的法律规范。目前汽车租用人和经营者之间的租用关系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的准则。

(3)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法规体系。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

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

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

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顺风车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

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中只有一句话的规定,即禁止

利用顺风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总的来说,顺风车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很难说是法规体系。

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但不是全国性的法律规范。目前合乘

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最相类似条款的准则。

(4)出租汽车的法规体系。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

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的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

两种方式。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

车标识,以7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

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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