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依据2021年所兴起的“一行三会”
作为监管体制的主导目标,其他部门的中心机关作为帮助部门,地方
金融监督与管理单位作为补充功能型与目标型分业制监管体制。我国
金融监管体制的制度与体系主要涵括了两大部分。第一,依据相关的
金融监管法律以及相关金融行业法律一起构建了适用于我国金融监
管的法律制订,进而为职能监管的顺当开展以及行业的顺当运营供应
了保障;其次,金融行业机构在内部建立了约束性的相关“自律性规范”,
从而得以规范金融组织的个人做法[3]。我国部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
机构中,由于其所在地区的金融产业进展力量各有不同,所以监管机
构所设定的原则考衡也不尽相同,在监管机构中的内部职能中存在肯
定的差异,但终归来说,其职能范畴主要为,订制与开展金融机构进
展整体的规划实施;指导金融机构完成改革;预防地方性金融机构行业
的风险;统筹地方小型金融机构的市场推动与监管等。另外,相对而
言,照旧有部分行政单位也在行使金融监管的权利。例如,中心所管
辖的金融企业资产依靠财务往来的监管工作便由财政部管理;我国金
融机构的审计评估工作,便由国家审计署管理;国有资产金融企业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等。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对策
1.健全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
1
金融监管工作是一项具有权威性与全都性的负责工作,全球金融监
管主要奉行的基本原则便是遵循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的金融监管,
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国家应当出台系统且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当
前的金融市场进展实施调制,而且必需要依据以法律监管为背景下的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监管的主体一方在行使监管职
能的阶段必需严峻、负责的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保证在监管过程中
的权威性。我国所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然在稳定金融行业的秩序方面发挥
了肯定的作用,但是照旧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其中,很多“原则性”
的法律条例严峻缺少现实意义,而且,法律监管体系的内容单一,无
法满足当前金融业的进展,对国际化的金融应对方法不足。法律,是
进行金融监管工作的基石,同样对监管主体的一方也拥有约束效应,
更是国家各项监管体制能够顺当运行的重要前提。依据我国如今金融
法治的具体状况,其法制体系的建设主要需要从几点着想:第一,对
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增加监督功能的可操作性。其次,可协商
颁布《金融公司法》、《市场推出法》,进而完善处于混业经营金融机
构的监管,使之能够更加细致、全面。第三,统一《金融监督管理法》
准则,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能予以统一生疏,即独立性,权
威性的生疏[4]。
2.建设消费者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整体的迅猛进展,其产品与服务工作也开头越来
越多。但是,金融行业消费者权益却始终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视。
2
自2021年金融危机全球化之后,国际上很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
规范增加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在此背景之下,我国的“一行三会”渐
渐地适应“潮流”建设了独立的爱护机构用来保障消费者权利不受损
害。但是,伴随着“混业经营”模式的不断进展与关系深化,也经常发
生极不负责的推诿扯皮的现象。并且很多监管机构反而对很多大型的
金融机构实施监督与爱护,忽视了消费者的切身权益。针对此等乱象,
建立独立运作的金融消费者爱护机构便显得格外必要。在立法方面,
可以参照国外的《金融服务法》,出台一系列符合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制度,清楚明确的规划金融市场参与者需要尽到的权利与义务,增加
其对消费者交易公信职能。在机构的创设上,可以参照美国金融消费
者爱护局的形式,建立一个集中的消费者爱护机构。
3.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人力资源改革
金融监管工作拥有专业性强,技术高的特点。所以,随着现阶段金
融行业的日渐简单与业务的深化,必需建设拥有高效与专业素养的监
管队伍。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主要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进行配置:第一,不同的机构应当依据其职能的不同与业务的不同进
行与之相对应的不同数量配置。其配置也必需以高效为最终原则,最
大程度的符合工作标准,避开消灭人员配置过多导致的臃肿无为的现
象;人力资源的配置需要依据相关岗位的职能明确,尽量吸纳一些专
业学问过硬,实践力量突出,并且具备监管工作所需求的高素养人才;
在其结构的配置上,可以进行梯队建设,让监管人员的年龄配置更加
合理,从而确保工作运行的持续性与乐观性。其次,由于金融行业如
3
今在我国属于均薪较高的行业,而从事监管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监管
的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也大多是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一旦薪酬之
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化,也很简洁触发监管人员的道德意识,致使其在
工作中消灭效率不足的现象。
4.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便是通过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
规,通过各种方式方法向民众公开以及将金融监管工作进行中的相关
的信息公开从而建立的一项规范性制度。金融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充分
的体现“公开原则”的内涵,同时,也是实施金融监管工作中的关键帮
助方法。尽管披露无疑能够促进金融行业的顺当进展,但是作为市场
的一部分,其建立与进展到后期的完善工作,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市
场环境的很大制约。因此,必需依据国家现实的市场化条件来判别国
家金融机构中需要完成的信息披露程度。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金融
监管体制渐渐深化改革以来,提升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创建,增加金
融机构运行的透亮度,现今已经普遍上升到了能够增加我国金融行业
的稳定性的高度。依据现实的金融状况,构建公开的金融信息披露制
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实现各个类别的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的
信息披露。其次,在内部信息完成披露的前提下,应当转向面对市场
进行信息披露。第三,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面对民众进行信息披
露。现阶段,我国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条例只限于在《商业银行信息
披露暂行方法》、《会计法》、《资本充分率管理方法》中作了极少范围
的规定调整,而这些小范围的规定不仅缺乏系统性,而且在其具体的
4
操作性上也消灭明显的缺失,缺少起码规范力度,这也致使金融机构
在完成信息披露的过程中,真实性存疑,并且公信力较差。所以,建
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应当提高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范
作用,使信息披露工作更加具备强制性的条件,从而对金融行业与金
融监管机构形成约束力;另一方面,要彻底深究对于制造一些虚假的
信息披露的金融行业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提高在信息披露过
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惩罚标准,落实信息的精确性与真实性。
四、结语以公共管理学的视角而言,在当代的金融监管体制的运行过
程中,对传统的阻碍金融行业稳定运营的条例,必需坚决的实施相关
工作的改革。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的效率,推动我
国金融行业的整体稳步进展,最终使我国整体社会经济持续呈现快速、
稳健、健康的进展态势。
:吴娜单位: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5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07:01: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853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