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

更新时间:2025-12-13 10:30: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立法法



一、t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审议,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议程。

二、t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或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

三、t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先向常委提出。

四、t常委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法律案,应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草案发给代表;列入常委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组成人员。

五、t1、列入全国人大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2、列入常委议程的法律案,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委报告。

六、t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七、t委员长会议可向常委提出法律案,由常委会审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向常委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八、t常委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向常委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九、t列入常委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经3次常委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1、常委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初步审议;2、常委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3、常委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十、t列入常委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比较一致的,可以经2次常委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1次常委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十一、t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十二、t法律案经常委3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十三、t必要性可列入常委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2年的,或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2年没有再次

列入常委会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十四、t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

十五、t法律解释的提出: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可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十六、t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由常委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t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可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批准,同意的应在4个月内批准。

十八、t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属人大的权力,而非常委的权力)。

十九、t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国务院办公厅和法制办公室不能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政府可制定地方规章。

二十、t1、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举行听证会;2、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指规章制定主体行政机关中的法制机构);3、规章应自公布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报有关机关备案。

二十一、t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二十二、t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2、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政府制定的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政府的规章;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三、t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以下规定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

章之间对同一事项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二十四、t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人大常委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人大常委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第66条第2款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全国人大常委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5、地方人大常委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6、省、自治区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撤销授权。

二十五、t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制定的地方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制定的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4、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报国务院备案;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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