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清偿责任怎么定义
现实⽣活中,对连带清偿责任⼤家都听过但不了解,下⾯由店铺⼩编对⼤家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连带清偿责任怎么定义
连带保证⼈为从债务⼈⽽⾮债务⼈,其所负的债务为从债务⽽⾮主债务,与主债务并⾮同⼀层次的债务关系,⽽
连带债务⼈承担的债务皆属主债务,效⼒层次相同。因此,主债务⼈为最终债务主体,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对全部保证债务对主债务⼈享有全部追偿权,⽽不与主债务⼈分担债务。简⾔之,连带保证⼈承担的与本条所指主债
务⼈间承担的连带债务并不相同,⽽不能因为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具有涉他性就认为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中断也具有涉他性。⽽且,由于连带保证⼈承担的债务具有独⽴于主债务的特性,因此,主债权⼈既可以向主债务⼈
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连带保证⼈主张权利,在主债权⼈只向主债务⼈主张权利⽽未向保证⼈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并不能
推定其向保证债务⼈也主张权利,因此,在该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保证⼈⽆须承担保证责任,除⾮其⾃愿主动履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
中断。
【案例】
兰溪市民包先⽣来电咨询:他于2006年3⽉20⽇,在朋友王某向张某借钱时,曾为王某做过保证⼈,并在王某向
张某出具的载明“今借到张某现⾦10万元整,⽉息1.1%”的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期限⼀年。2008年2⽉4
⽇,王某偿还张某本⾦3万元。2008年4⽉,张某与王某将利率提⾼到⽉利率1.8%,王某按照约定结算利息⾄2009年
1⽉20⽇。后张某向王某与包先⽣索款未果,现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7万元及承担逾期利息,并
要包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先⽣想知道他到底该不该负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约定还款期限⼀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07年3⽉21⽇起计算两年。借款到期后张
某多次两⼈要钱,直到2008年2⽉4⽇,王某才向张某偿还本⾦3万元。张某认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保证债
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多次中断,因此他要求包先⽣承担保证责任。
事实上主债务与连带保证⼈承担的债务性质并不相同,两者具有独⽴性,在向主债务⼈主张权利的情形下,保证
债务的诉讼时效不随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从包先⽣所述中可以看出,对保证⼈的诉讼时效已过,包先⽣作
为保证⼈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包先⽣所咨询的问题中,⾃2007年1⽉下旬张某向保证⼈包先⽣主张权利后,对保证债
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2009年1⽉底诉讼时效届满,因此包先⽣作为保证⼈的诉讼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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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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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1:53: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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