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流程

更新时间:2025-12-21 18:28:5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waving f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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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工作流程

一、纠纷受理审查

(一)纠纷受理(受理管辖、受理方式)

1、受理管辖

1〉一般民间纠纷的受理。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

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2〉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一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

委员会受理;二是共同受理:可以由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其他有关的人民调解委

员会派员参加,共同调解;也可以由几个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受理,共同调解。

2、受理方式

1〉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调解组织主动调解(主要是通过摸排);但纠纷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二〉、纠纷审查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被申请调解人是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址、工作单位

等;被申请调解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说明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

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申请人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的)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属于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

争议的各种纠纷。

不应当受理的: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或者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如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宗教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

(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

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以后,及时提

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严肃认真登记

〈一〉热情接待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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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人员对当事人的态度应当和蔼可亲,以礼相待,全面了解纠纷情况和当事人的真实

要求;要表现出公正无私的工作作风,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严肃认真登记。

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登记。“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

员会受理、调解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是进行调解的第一道程序。登记时,要尽量记载

当事人的原话或原意,不要加入自己的分析判断。对于可以当即解决的纠纷,也可以在

调解结束后及时补记。对于不受理的纠纷,应当在登记后注明移交的机关和人员,作为

矛盾纠纷发生情况和信息资源及移交的手续。受理和调解结束以后,应当根据调解工作

的具体情况,分别选择“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不受理”栏目,填入适当内容。人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简易民间纠纷,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

登记表”后不必再填写其他调解文书。

三、调解前的准备

〈一〉指定一名调解主持人。

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一般在调解庭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

行);根据需要,还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或者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

纠纷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更换。

〈二〉调查核实纠纷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

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进行实地勘查(以便准确掌握纠纷的第一

手材料),形成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

调查人、记录人签名。

〈三〉拟定调解方案。

主要包括: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准备好消除双方当事人争执的可行性方法和技巧;

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调解具体纠纷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款及社会公

德。在调解过程中不要生搬硬套方案,应当灵活机动有效的把握整个调解活动过程。

四、调解主要步骤

〈一〉权利义务告知

调解主持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整

个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3〉不受压

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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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纠纷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明材料;2〉遵守调解规则;3〉不得加剧

纠纷、激化矛盾;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二〉双方当事人陈述。

调解主持人要在当事人陈述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的责任。对于个别当事人

在程述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礼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依法进行调解。

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调解人员要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

任,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

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认识,提高觉悟,端正对待纠纷的态度,互谅互让,消除对立情

绪。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做好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客观、真实、简练、整洁。笔录

经当事人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人、记录人签名。

〈四〉依法达成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可以调解主持人提出调解意见,当事人各方认可;也可以由当事

人自行约定。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按照

规定的格式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加盖人民调

解委员会印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注: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密切注意当事人情绪和周围情况的变化,及时发现纠

纷激化的苗头,防止纠纷激化。对于已有激化征兆或者易向恶性案件转化的纠纷,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当事人情绪失控,酿成恶性事件。)

五、督促协议履行

〈一〉回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

做出记录。(特别对那些较复杂、疑难的纠纷或者协议履行有一定难度的纠纷,或者当

事人思想情绪尚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列为重点回访对象,坚持适时回访。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协议;

2、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当

事人同意以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协议;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协

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黄山风景区人民法庭起诉。

三〉配合审判对当事人因不履行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起诉到风景区法庭的民

事案件,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法庭对该案件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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