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更新时间:2025-12-21 15:06:5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武汉大学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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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

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

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

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

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

全。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

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

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

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

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

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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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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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

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

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

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

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

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

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

、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

(五)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

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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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为申请保全金

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

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

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人民法院作

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解除财产保全之日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

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

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

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

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

答保险人就民事诉讼案件、申请保全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

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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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

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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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诉讼财产保

全的法律法规,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

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

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收到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请

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

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应及时提供和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单载明的民事诉讼案件的

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诉书、立案通知书、答辩状;

(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

(三)相关证据及鉴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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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

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申请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案件的全部法律文

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立案通知书、答辩状、判决书等;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法院关

于被保险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

金额的裁判文书和本保险合同约定,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

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

(二)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高

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

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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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

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

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退保,不得变更

保险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

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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