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
概念不同: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
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罪(刑
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
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骗子想必我们大家都非常的恨。我们国家对于有着非常
大的处罚措施,对于骗子我们国家严惩不贷。罪与经济纠纷
的区分想必我们对于这一方面的了解还是不足够,对于罪和
经济纠纷我们一定要有一些了解,因为这样才可以更不会被骗。
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
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
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双方的核心差异是主观目
的与客观手段: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客
观手段中,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
正当行为一般来说,两者比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钱不还
的问题借了钱,债务人打了欠条,然后没钱还,如何界定是经济
纠纷还是,真的很难说。但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
在无法区分还是经济纠纷且没有证据证明时,应当以经
济纠纷来定论。在借贷中,如何确定是否为呢?其实这个在
一些情况下,也是可以区分的例如:A向B借了十万元,说是生
意投资,打了欠条,但实际上却用于归还赌债并自己消费,到期
无力偿还,这种情况下,A在一开始就没打算归还B这笔钱,只
是为了侵占这笔钱归自己用,于是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而向
B借钱。这种情况下,即便有欠条,A的行为也构成了。但
如果A确实是借钱投资,但因为生意不顺血本无归,那么即便到
期后A无力偿还,也不能认为A,只能是经济纠纷另外一个
关系,就是经济纠纷中,双方各有权利义务关系,而中则没
有
一、合同和民事经济纠纷中民事欺诈行为基本概念及认
识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像等
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根据《民法通
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他方当事人陷
于认识错误而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对于两者的区别和联
系,主要从概念方面进行分析,合同罪和民事欺诈的实施都
是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进行的,民事欺诈是欺诈方通过诱使对
方签订并履行合同而获取一定的不法利益,我们认为这种利益系
通过切实履行合同所得的利益,或者说民事欺诈行为目的是签订
合同,取得利益;而合同罪是行骗人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
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这种利益是行为人不想通过
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而是把合同当成“掩盖事实真相”的工具
而已。合同的民事欺诈不一定构成合同罪,而合同罪必
然同时构成合同的民事欺诈。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和认
识,争来已久,且无定论。我国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形成了“意图占有说”、“侵犯占有权说”、“非法占有说”等几种观
点,其中“意图占有说”为理论界的通说。域外刑法中大陆法系对
“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主要形成了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利用处
分的意思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其中折衷说是通说。而以英国、
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
解更侧重于从“永久性”和“剥夺”的角度来理解。[2] 各种学说均
有立足之地,我们更倾向于赞同“非法占有说”,因为行为人实施
合同,目的就是通过“合同”非法占有得到被害人的财物。
二、合同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分观点概览
(一)两者之间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
的。如果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合同罪,否则系民事
纠纷。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在综合考察以下
客观情况的基础上加以确定:1、审查行为人主体资格;2、考察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履行合同的能力;3、行为人是否有积极履行
合同的行为;4、考察未履行合同的原因;5、考察行为人在对方当
事人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后的表现[3]。有学者强调非法占有为目
的不仅发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亦可产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而
且注重考察事后是否挥霍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等。[4]
(二)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合
同罪,否则系经济合同纠纷。要根据案件的各种客观因素进
行综合判断,避免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根据实践经验,一
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2、行为
人签订合同有无使用欺诈手段;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
动。[5]
(三)二者的根本区别除了主观目的不同,在客观方面两者欺
骗的内容和程度有本质的区别。合同罪中行为人虚构的事
实、隐瞒的真相主要内容或者基本内容是虚假的,而且表现为作
为;而民事欺诈中的欺骗行为主要是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
而且除了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不作为。其次两者侵犯的客体不
同,前者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和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
而后者侵犯的是债权。[6]有人也认为民事欺诈行为亦侵犯了他人
财产所有权。[7]
(四)两者在主观故意方面存在不同。合同罪只能存在于
直接故意中,而民事欺诈可以存在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中。[8]
(五)有人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
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
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
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
的机能不同。所谓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
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
的意思。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
财物罪相区别。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
用、处分的意思。[9]该说主要是基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所得出的
观点。
三、观点总体评价
综合分析以上观点,从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做法看,
对于如何区分合同罪和民事欺诈行为,我们认为主要以下几
个特点:
(一)普遍认为区分点在于:一是主观目的。合同罪的行
为人主观上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
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却不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客观表现。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
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合
同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
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合同罪的行
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三是侵犯的客体和权
利属性不同。合同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而民事欺诈侵犯
的是债权。我们认为,正如赵秉志教授所认为,第二点、第三点
实际上是结论性的,并不真正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因为合
同中行为人也可能会以某种程度的履约行为之名来掩盖诈
骗之实,至于客体的不同,更是在确定行为究竟是还是欺诈
之后才可定论的事情。所以,事实上,只有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
的目的,才是合同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有无
履约能力、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欺诈程度如何等等,应当作为
据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事实,其中任何一个
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二)争议点及区分点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
在现行司法条文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基本采用列举的方
式,而且不同的类型适用不同的判断方式。上述观点的区分
方法都能归于《刑法》及系列相关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情形。如
1996年《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列举的6种情况;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
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7种情形;2010年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条列举的8种情形; 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的6种情形。虽然上
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具备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
占有为目的,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非法占
有为目的这一要件过程中,都要求全面、综合考察行为人签订合
同时的履约能力、有无履约实际行动、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事
后行为人的态度等方面的客观因素来判断,避免主观性和片面
性。困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到个案中仍然存在认识不一,行
为人即使具备司法解释所列情形之一,并非一定具有非法占有为
目的,有时罪与非罪争议较大。这是因为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主
观方面的内容是行为人的内心意识,我们无法通过证据直接来证
明,只能通过法律推定来认定的。正如赵秉志教授认为的:困难
的是如何建立推定规则。也就是说,必须根据怎样的事实才能推
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认为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目
的之要件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以上观点既没有具体论述如何推
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在司法解释范围内要求
“综合分析、判断”,亦未说明推定的规则和具体方法,只是细致
的列举了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四、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推定应把握的问题
我们目前现行的上述系列司法解释在认定“非法占有为目
的”这一主观要件方面肯定了推定理论。由于推定本身系由果朔
因的反向思维模式,有时候具备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一种情形甚至
两种以上情形的情况下,亦不一定得出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
的”。上述列举的反推主观目的的客观情形其实只是主观目的的
充分条件,而并非必要条件。但是,根据目前的理论研究及司法
现状,列举的方式是比较现实可行的。目前,关于司法推定的规
则,仍在研究阶段,没有权威统一的认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
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我们认为应该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
题。
(一)重视搜集和固定“财产处分”及“未履行合同原因”方面的
证据
在法律世界里,破案的过程其实就是搜集证据的过程,审查
逮捕的过程就是审查证据的过程。尤其是以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作为主观要件的案件,全面搜集证据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诉厅编著的《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明确要求,在具体
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要综合运用法定的八种证据,根据
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认定。而且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尤其
要注意运用行为人对非法占有财产处分的证据,认定“非法占有”
的主观故意[10]。我们认为,查明行为人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亦非
常重要,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最大程度上可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心
态;对财产的处分,即涉案财物的流向、去向以可以很大程度上
客观地证明行为人当初签订合同的心态。因此,该两方面的证据
应当重点、全面搜集,比如行为人银行交易记录、(公司)账户明
细及凭证等书证和相关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只有该方
面的证据搜集全面、客观、合法,才能有基础事实去结合行为人
的辩解和供述综合分析其主观心态。
(二)要更新执法理念,遵循先穷尽民事、行政救济之后动用
刑事手段,体现刑法歉仰性
按照法律理论,民事和刑事案件是有严格的区分标准,但是
在司法实践中,又有部分案件是那么“难舍难分”。民法和刑法同
为调整社会法律关系的法律,但是对一个行为人来说,刑事责任
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旦走进刑法领域,行为人面对的
不仅是财产方面的减少,而且面临人身自由的损耗。这些难以区
分的合同罪和经济纠纷案件,受害人目的是挽回损失,不是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应当把
刑事处罚作为最后保障,在穷尽民事、行政救济之后,不动用刑
事制裁不足以保护法益的情况下再行介入。在前置的民事、行政
救济手段穷尽后才动用刑事救济手段,可以充分体民事、行政救
济手段的作用,同时体现刑罚的歉仰性,进而发挥法律的整体作
用。法国学者勒内·达维才说过:使法律成为一门学科的并不仅
仅是法律条文本身,还有法律条文背后的因素。这些因素正如张
瑞华教授所说的:“是很多寓意深刻的价值理念在发挥着作
用。”[11]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应当秉持履行法律监
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检察官不仅仅依法严厉打击刑事
犯罪,而且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侦查监督部门作为专门的
法律监督部门,在审查每一个案件过程中,我们应当时刻坚信这
一理念,以杜绝侦查机关无形之中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五、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尝试性分析思路
(一) 全面归纳总结合同中的关键性客观因素
在合同罪中,“合同”实际上系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的
“媒介、工具”,无论合同真假,有无效力,我们应从“财产被他
人非法占有”这一最终的客观事实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亦即
产生危害结果的实质原因。如果是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就是合
同,否则就是民事纠纷。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及相关司法解释,
我们可以结合这个“媒介、工具”总结出以下几个关键性客观因
素,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1)主体是否真实;(2)担保是否真
实;(3)有无实际履行能力;(4)有无积极履行行为;(5)收到货物、货款
等是否逃匿;(6)未履行合同的原因;(7)如何处分获得财物;(8)其他
因素。以上八种客观因素,每个因素可分为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
两个方面。基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几乎没有人直接承认自己
“骗”的恶行。这就要求我们依据逻辑规则,使用法律推定,坚持
主客观综合认定,否定行为人辩驳,正如列宁所说:“如果从事
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
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12]
(二)综合分析合同客观因素,从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和对
涉案财物处理两个角度分析
首先,核实未履行合同原因至关重要。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不会承认自己开始就供认“就是不想履
行合同,就想骗取他人”。绝大部分行为人 “辩解”称因赔钱致使
不能履行或者看似合理的理由。这就要求侦查机关侦查重点应在
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方面,主要是查明行为人收到被害人资金后的
使用、流动、处理情况;收到财物的使用、处理情况。如果是个
体、公司等单位对其账户进行查询,核实未履行合同的真正原因。
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无非三种主要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查明系行为人系通过转移、隐匿财物或其
他非法方式不履行。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具备上述八种因素
中任何一个因素的消极因素以上,就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为
目的。
第二种情况:如果确如行为人所辩解的客观原因----合法投
资正常风险所致。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
目的的可能性。如果同时具有a.冒用他人主体;b.案发时没有履行
能力;c其他消极因素,则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
如果不具有a b的因素,即使具备上述所列其他客观因素中的消
极因素亦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虽然行为不能
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合法投资正常风险所致,但如果 “主体虚假”
和“无履行能力”,受害人则不能顺利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有效追
偿,只能推定行为人使用虚假主体系不希望受害人到自己,没
有履行能力,只能推定行为人系“空手套白狼”,因此,只能推定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三种情况,是无法查明行为人是否由所辩解的客观原因
----合法投资正常风险所致,则应该具备a.没有积极履行行为、
b.逃匿、c.使用虚假手续;或者同时具备d其他客观因素的消极因
素,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使用虚假手续(主
体、担保、抵押等,具备其中之一)足以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积极主动单方履行,造成财产被占有,且无法联系到自己,无法
通过民事手段有效挽回损失。具备以上所列a b c因素或者加上d
因素,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都能推出行为人的主
观目的系在占有对方财物后不履行且能 “消于无形”,只能推定
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想必大家看了上面的文字之后就
会有了解了,对于罪和经济纠纷的意思就是,我们正常人理
解的有的时候并不是属于罪的范围之内。我们生活中如
果遇到被骗了之后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仔细查阅资料来
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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