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4、5、9、11、14项
1、申请材料四个减免
全面清理办理交管业务的各种证明凭证,凡没有法律
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最大限度减免申请资料手续:
免复印,原需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通过自动读取、
高拍扫描或者免费复印等方式留存。
免填表,原需申请人填写的纸质表格,由窗口工作人
员采集信息、打印表格,申请人签字确认。
免拓印,原需申请人自行拓印车辆识别代号的,由车
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免费拓印。
免提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逐步
取消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交强险、报废回收证明、
医院体检证明等凭证。
政策解读
落实申请材料“四个减免”
一是落实免复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简称“
综合应用平台”)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影像化采集、查
询功能。各地要在车驾管业务窗口配备使用身份证读
取设备、高拍仪或扫描仪,对身份证明(含代理人)
实现影像化采集的,在机动车/驾驶人档案资料目录中
备注,不再收存复印件。暂时未配备的,由窗口工作
人员提供免费复印,复印件存入档案。
注意事项
一、各车管所业务受理窗口要配置能够接入综合应用
平台的身份证读取设备(品牌型号为华视CVR-100D-
HT或华旭HX-FDX3S)和高拍仪(品牌型号为华通
H6或H6-1),7月25日综合平台升级后,可在业务受
理时直接读取、高拍身份证明传输到综合平台。各单
位可自行在公安内网下载购买资料、
驱动程序、使用手册。
注意事项
二、对于暂时未配备高拍仪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提供
免费复印,复印件存入档案。免费复印应当由窗口工
作人员在业务受理时同步进行,不得在业务大厅放置
复印机,由众自行复印;也不得在导办台让众排
队复印。
政策解读
二是落实免填表。要全部启用综合应用平台的申请表
格打印功能,由窗口工作人员在综合应用平台中采集
录入信息制作申请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属于代理
人申请,申请表上无委托人签字的,可另行提交委托
书。对于众主动提交申请表的,无需另行打印。各
地要加强窗口人员培训,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减少
众等候时间。
注意事项
对于众主动提交已填写完成的申请表的,无需另行
打印,不得拒收。
各车管所要合理配置打印设备和耗材,可使用高速黑
白激光打印机打印申请表,减少等待时间,提高效率。
要加强窗口人员业务技能培训,确保准确、高效录入
信息和高拍资料,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减少众等候
时间。
实行申请表打印和高拍身份证明后,众在窗口的停
留时间将变长,各车管所要充分考虑这一不利因素,
组织好业务大厅秩序。
政策解读
三是落实免费拓印。对办理机动车业务需提交车辆识
别代号拓印膜的,由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等单位免费拓印,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拓印费用。对
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要严
格与实车比对。对车辆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随车配发或
存在拓印不清晰、与实车不符等问题的,要予以免费
拓印,并通过综合应用平台上报违规产品信息。各地
要配备拓号人员和设施设备,落实经费保障。
注意事项
各车管所要确保辖区内各车驾管服务站也落实免费拓
印,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拓印费用,要对拓印人员进
行培训,使用符合要求的拓印纸和拓印工具,确保拓
印效果。
各车管所、车驾管服务站不得以未按规定随车配发拓
印膜或存在拓印不清晰、与实车不符为由退办。
政策解读
四是推进申请资料联网核查。对车辆购置税的联网核查,各地
要加快完成省级信息共享;公安部正会同国家税务总局选择部
分地方试点取消车辆购置税纸质凭证,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积
极推进。对车船税、交强险、报废回收证明的联网核查,综合
应用平台已开通接口写入功能,各地要积极推进与税务、保险、
商务等单位信息联网;已实现联网核查的,可不再收存相应的
纸质凭证,在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中备注。对医疗机构体检证
明的联网核查,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简称“互联
网平台”)已开通体检证明信息写入功能,各地要会同卫生部门
加快推进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传送体检信息;已实现联网
核查的,不再收存体检证明,在驾驶人档案资料目录中备注。
对机动车档案中应当收存的资料凭证,在目录中已备注为电子
信息资料或联网核查的,各地在转入时不得以没有纸质资料为
由退档。
注意事项
总队目前已实现购置税、体检证明联网核查。正在推
进其他信息联网。
各车管所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受理时,如系统自动
显示购置税凭证编号,则该车已通过购置税信息核查,
对系统未自动核对成功的,仍需人工审核。
各车管所在办理驾驶人业务时,如系统自动显示体检
信息数据,则该驾驶人已通过体检信息核查,无须再
收存体检证明材料。
各车管所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自2018年7月30日起
全部使用12123平台传输驾驶人体检信息。
2、简单业务一证即办
对补换领、审验驾驶证,补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
和机动车所有人变更等18类车驾管业务,凭
本人居民身份证明一证即办。原需审核或收回的驾驶
证、行驶证,通过内部信息核查,不再要求众提交。
政策解读
落实18类车驾管业务“一证办”
一是准确理解执行。要积极推行申请材料“四个减免”,
实现18类车驾管业务“一证办”。减免后需申请人提交
的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驾驶
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身份证明;其中,属于代
理人申请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书
面委托。对办理驾驶证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
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不再审核收存延期事由证明。
除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转入业务,
其他机动车业务无需审核收存申请人的居住证明。
注意事项
各车管所要认真理解部局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于本人
持身份证明办理业务的,要按照18类业务清单里面减
免的资料清单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减,凡以前执行
过程中与部局20条措施相悖的,一律取消。
照片问题:18类业务清单中,因照片不是法定的资料,
故减免事项内无照片。驾驶人照片仍需驾驶人自行提
供,各单位可在业务大厅设置自助照相设备为众提
供方便,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为众提供免费照相服务。
制作机动车照片是查验员的职责之一,仍然由车管所
制作。
政策解读
二是加强提示告知。对初次申领驾驶证、申请增加准
驾车型、申请恢复驾驶资格、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4
类驾驶证业务,要提示众到医疗机构体检,通过与
医疗机构联网实现“一证即办”;对申领、补领机动车
登记证书业务,要提示众交验机动车;对申领免检
标志业务,要加快推进交强险、车船税信息联网核查,
未实现联网的,要提示众提交交强险、车船税凭证。
注意事项
各车管所要加强对众的宣传告知,针对部局实施细
则中列举的4类驾驶证业务需提示众到医疗机构体
检,2类机动车业务需提示众交验机动车,申领免
检标志业务需提示众提交交强险、车船税凭证,并
做好咨询解释工作。同时结合申请资料联网核查工作,
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体检信息联网。
政策解读
三是做好配套管理服务。对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
核发驾驶证时,应当收回原驾驶证。对办理损毁换领
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时申请人主动交
回原证件的,应当收回并销毁;对申请人未交回的,
告知原证件不得继续使用,并在综合应用平台记录,
公告原证件作废。对通过网上服务、警邮服务等方式
远程申请换领驾驶证/行驶证的,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
寄回原证件。各地要实现满分教育、审验教育系统与
综合应用平台信息实时转递,取消纸质的接受教育凭
证;暂未建立“两个教育”网上学习系统的,由工作
人员内部转递教育信息或教育凭证。要结合本地实际,
提供照相、体检等服务,最大限度方便众一次办结。
注意事项
一是做好驾驶证回收销毁工作。在18类车驾业务一证
办当中,除增驾须收回原驾驶证存档以外,其余业务
收回的原证件即刻销毁,不再存档。对于通过网络渠
道办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寄回原证件;
二是做好告知工作。对申请人未交回的,告知原证件
不得继续使用,并在综合应用平台记录,业务系统将
自动在12123平台上公告原证件作废;
三是深化推进使用网上教育学习平台,实现满分教育、
审验教育信息与综合应用平台信息实时转递,逐步取
消纸质的教育凭证。
3、普通业务一窗通办
整合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实现办理车驾管业务只进一
扇门、只到一个窗口办结。业务办理一窗式,推行车
驾管业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行缴费支付电子化,
服务窗口推广使用网银、支付宝、等支付方式,
做到受理、审核、缴费、发证“一次排队、一次办
结”。车辆登记通道式,实行机动车“通道式”查验,
推行PDA终端查验车辆,查验结果信息化传送,简化
机动车登记程序。服务导办标准式,交管服务场所全
部公示业务办理标准化流程图表,形式直观、易看易
懂,提供清晰指引,并提供免费导办服务。
注意事项
正确理解“一窗通办”不是简单地一窗受理所有业务!
各车管所要按照一窗通办的要求,优化岗位设置、优
化环节流程、优化资源配给,落实所有窗口均能受理
业务。同时做到业务受理、资料审核、规费缴纳、牌
证发放在同一个服务窗口完成,实现众办理车驾管
业务只排一次队。
不得将各业务环节分散到多个业务窗口,不得让众
在多个窗口间往返办理。
政策解读
一是推进缴费电子化。要积极协商财政、银联等单位,
加快推进车驾管业务行政规费缴费支付电子化,提供
网银、、支付宝等支付方式,方便众在受理窗
口、互联网直接缴费。
注意事项
总队已开发完成网银、支付宝、缴纳规费的收费
系统,各车管所在业务窗口要摆放互联网收费二维码,
引导众现场扫码缴费。
同时各车管所要推进辖区内车驾管社会服务单位,比
如考场、登记服务站使用支付宝、缴纳规费,逐
步实现收费信息系统强制核查。
政策解读
二是推进登记便利化。要按照“通道式”要求,规范查
验场地、通道和工位建设,优化查验流程,应用PDA
查验智能终端,做好机动车查验与窗口受理衔接,最
大限度缩短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时间,压减办理程序和
环节。部局将进一步扩大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和查验
智能终端系统试点范围,各地要做好配置服务器、查
验智能终端、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等准备。
注意事项
总队已在部分一等车管所试点全国统一版查验监管系
统和查验智能终端,将随后下发推广使用的相关方案,
各车管所要做好查验智能终端采购、安装音视频监控
系统等准备工作,落实经费保障,为年底前全面推广
使用全国统一版查验监管系统和查验智能终端做好准
备工作。
4、个性服务自助快办
在车辆管理所设置自助服务区,推广使用自助服务终
端,提供补换领驾驶证、机动车选号、信息变更、交
通违法处理等服务,实现身份认证、受理审核、规费
缴纳等全过程自助办理、窗口取件或邮寄送达。积极
推行在政务服务大厅、交警大中队、机动车登记服务
站、检验机构等地设立自助服务终端,方便众就近
办、自助办。商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置自助缴税机、自
助照相机等设备,方便“一站式”办理交管业务。
政策解读
一是推广应用交管自助服务终端。综合应用平台将提
供补换领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照片写入、信息查询
等自助业务办理接口,便于各地应用交管自助服务终
端。各地要在车辆管理所合理规划设置自助服务区,
配置足够数量的自助服务终端,安排专门导办人员,
为众自助办理业务提供咨询引导服务。要积极推行
在各类政务服务大厅、交警大中队、派出所、机动车
登记服务站、检验机构、银行等地设立自助服务终端。
注意事项
总队将以市局名义向各区县局下发自助服务终端的布
建规划,各单位要结合部局20条措施实施细则的要求
综合考虑自助服务终端的布点。
一是各车管所要采用购买、租用、与外单位合作免费
试用等多种方式加快配置自助服务终端;
二是各车管所配置的自助服务终端应当能够实现部局
20条措施实施细则内列举的功能;
三是各车管所配置的自助服务终端应能够提供非工作
时间段的服务。总队将于近期另行组织自助服务终端
供应商进行产品展示,供各基层单位选购。
政策解读
二是推广“一站式”自助服务模式。要主动商税务部门
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场所设置车辆购
置税自助缴税终端,或推广互联网缴纳车辆购置税。
要积极商有关单位,在车辆管理所、驾校、医疗机构
等场所,推广应用自助照相设备,方便众“一站式”
办理交管业务。
注意事项
我市已实现车辆购置税网上缴纳,各车管所可不必再
协调税务部门设置自助缴税终端,可提示众自行登
录重庆市网上税务局缴纳购置税。
重庆市网上税务局网址:
自助照相设备可结合自助终端布建需求一并考虑,该
设备不是专用设备,市场上产品众多,采购方便
5、拓展网上服务覆盖面
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交管12123”手机APP等提供网
上服务,实现交管服务“零距离”。拓展网上服务项目,
实行驾驶人考试预约、机动车选号、补换领驾驶证、申领
免检标志等交管业务网上办理,实现申请网上受理、信息
后台审核、牌证邮寄送达。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应上尽
上、全程在线”的要求,进一步拓展网上服务项目,积极
探索网上预审核、网上购车登记等服务新模式。提高网上
办理比例,简化互联网面签手续,推进与可信身份认证平
台对接,实现多渠道身份认证,优化网上办事流程,加大
宣传提示力度,提升网上服务体验感和便捷度,切实提高
网上办理交管业务比例。
政策解读
一是保证网上服务“应上尽上”。要按照互联网平台推
广要求,开通驾驶人考试预约、机动车选号、申领免
检车检验合格标志、补换领驾驶证或行驶证等25项互
联网服务项目,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结业务,加强系统
运维保障,确保网上服务质量品质。
政策解读
二是加强网办中心建设。要规划建设互联网业务办理
场所,配备软硬件设备,优化信息网络,配备受理、
审核、咨询、监管等岗位和人员,及时受理审核网上
业务、处理网上咨询及投诉,满足众网上快捷办事
需求。要加强网办中心人员培训,与业务窗口同要求、
同考核。
政策解读
三是优化网上面签程序。部局正在组织互联网服务平
台与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对接试点,方便众通
过远程视频实人认证,简化互联网面签手续。各地要
按照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平台推广进度,分批分步启
用网上实人认证用户注册功能。
政策解读
四是提高用户服务体验。部局正在开展“交管
12123”APP改版优化工作,各地要做好系统升级准备及
新版“交管12123”APP功能宣传。另外,互联网平台将
发布网上支付平台规范,支持牌证工本费在线支付,
各地要抓紧网上支付平台改造,实现工本费网上支付,
现有网上支付平台未实现支付宝、等便捷渠道支
付的,要协商当地财政部门抓紧实现。
政策解读
五是推进互联网平台服务接入共享。近期部局将下发
政务平台接入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和接入工
作规范,各地政务平台需要接入的可以申请接入。各
地自建的网上服务平台及APP,功能与互联网平台重
叠的,也应当按照政务平台接入规范及相关要求,接
入各项服务功能。
注意事项
总队目前已经在12123平台、E交管平台开通了46项互
联网服务项目。
一是各车管所要提升互联网业务办理比例,7月30日起
社会单位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的,医疗机构录入体检
信息的,要全部通过12123平台办理;
二是要提升互联网众体验,各车管所要在业务大厅
设立互联网体验区,安排导办人员为众讲解互联网
业务办理使用方法,引导众通过互联网办理业务;
三是要将更多交管业务实现网络办理。总队将在E交
管平台开通更多的互联网交管业务功能供众使用,
各单位有业务需求可及时报总队进行论证开发。
9、健全社会服务网络
推广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依托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
平台专网服务系统,由汽车销售商、二手车市场、保
险等单位代办新车注册登记、二手车转移登记、抵押
登记、核发临时号牌等车驾管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
方便众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
政策解读
部局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规范,研发了
专网服务系统。各地要科学制定交管社会代办服务网
点建设方案,合理选择汽车销售单位、二手车市场、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报废回收企业、银行、
保险公司等社会机构,开展代办注册登记、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及检验标志核发等业
务。要按照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场地、人员、设备、网
络等要求做好软硬件准备,完成PDA终端、音视频监
控系统等系统建设或改造,做好安装专网服务系统准
备,确保顺利推广应用。
注意事项
总队已经在我市全面使用专网版登记服务系统,总队
也已下发了车驾管服务站的管理办法,各车管所要加
快推进本辖区内的车驾管服务站建设。
一是要提升通过专网登记服务系统的业务办理比例,
目前为31.9%,力争年内要达到50%以上;
二是要加强对社会单位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确保
服务到位,监管不脱节。
11、延伸农村交管服务
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适应农村汽车和驾驶人快速
增长的新形势,构建农村交管服务新格局。向县级下
放车驾管业务,加快小型汽车注册登记和驾驶人考试
业务下放,有条件的县(市)经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批
准后可办理进口车登记,引导鼓励在县(市)布建机
动车检验机构,方便县乡众就近上牌、领证、检车。
向农村延伸交管服务,充分利用乡镇政务服务网点等
办事窗口,代办摩托车登记、补换领驾驶证等业务,
通过“流动服务车”下乡、交通安全员和劝导员代办
等方式开展,打通农村服务“最后一公里”。
政策解读
加快推进小型汽车考试业务下放,积极稳妥推进进口
车登记业务下放,对软硬件条件好、人员力量强、业
务办理规范的县级车管所,经总队批准可以开办进口
车登记业务。总队要明确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进口机
动车登记业务的条件和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积极稳
妥推进向县级下放。要加强与乡镇政府协商沟通,利
用乡镇政务服务网点开设办事窗口,通过专网服务平
台代办交管业务
注意事项
总队已经将驾驶人考试、进口车登记下放至区县车管
所,各车管所要规范考试、规范查验、规范办理各项
业务。
各车管所从7月起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流动车管所”到
农村乡镇的;
各车管所于7月30日前在辖区内的一个农村乡镇设立车
管服务网点。
14、推进车检程序优化
推行网上车检服务,推动检验机构开通互联网、手机
APP、语音电话等“点对点”车检预约服务,增设预
约窗口通道,方便众“随到随检”。实行网上申领
免检标志,无需签注行驶证,实现网上申请、邮寄送
达。简化车检服务流程,推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
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先远程发放检验
合格标志、后抽查监督检验情况,提高检验效率,落
实检验主体责任。
政策解读
一是实行网上申领免检标志。自7月30日起,对6年内
免检车辆办理注册、变更、转移登记,核发检验标志、
补换领行驶证业务时,行驶证副页上不再签注检验有
效期。对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申领免检
车辆检验标志的,不再要求提交行驶证,经核验交强
险、车船税信息或凭证照片后,不再收存纸质档案,
邮寄送达检验标志。
注意事项
自7月30日起,对6年内免检车辆办理注册、变更、转
移登记,核发检验标志、补换领行驶证业务时,行驶
证副页上不再签注检验有效期。检验有效期签注在检
验标志上。非6年免检车辆行驶证副页上仍然要签注
检验有效期。
自7月30日起,众办理6年内免检车辆核发检验标志
业务,不再要求提交行驶证。通过网络渠道办理的,
采用远程审核或者数据核对,不得要求车主寄回行驶
证,只打印检验标志,邮寄送达。
政策解读
二是实行“先发标、后审核”。推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
汽车(暂不包括面包车)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车
辆管理所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在24小时内通过机动
车检验监管系统进行审核、归档。对发现存在机动车
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要责令检验机构追回检验合
格标志,并依法处罚;对检验机构存在管理不规范、
违规检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列入失信检验机构,
暂停或不予实施“先发标、后审核”措施。
注意事项
我市已经于今年3月开始实施先发标,后审核的措施。
各车管所要确保7月30日前,各区县至少有一个机动车
检测机构实施先发标,后审核的服务措施,同时要加强
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料,严肃查处
违规检测行为。
第6、7、8、10、12、13、15、
16、17、18、19、20项
6、推进网上政务互联互通
整合部门信息资源,打破信息孤岛,助推提升“互联
网+政务服务”整体水平。加强政务平台互联互通,
在试点基础上,积极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
理平台信息共享服务,打通交管服务平台与其他政务
平台功能整合共享,实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
积极推进与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网上信息交
换共享、精准核查。
政策解读
近期部局将下发政务平台接入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工
作方案和接入工作规范,政务平台需要接入的可以申
请接入。自建的网上服务平台及APP,功能与互联网
平台重叠的,也应当按照政务平台接入规范及相关要
求,接入各项服务功能。
7、推行安全教育网上学习
试点推行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方便驾驶人审验教育
和满分教育网上申请、网上认证、网上学习。根据交
通违法、交通事故特点,逐步推行驾驶人分类教育、
分类管理,提供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常
识、交通事故警示等差异化学习内容,提升学习效果。
政策解读
一是落实“两个教育”工作规范,将线上线下教育有机
结合,落实人员、岗位、经费等各项机制保障工作,
按照现阶段“两个教育”学时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加
强监管力度。
政策解读
二是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河北、江苏等已开展网上教
育平台试点的省份要组织观摩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并
及时开展省内网上教育平台应用业务培训。要制定完
成本省网络学习系统推广应用方案,尽快在全省开展
网上教育平台试点应用。
政策解读
三是做好第二批试点准备。部局正在起草“两个教育”
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辽宁、湖南、广东、广西、甘
肃、新疆等拟开展试点的省份要提前分析本地参加“两
个教育”人数量、驾照类型、多发违法行为、年龄结
构等历史数据,确定试点城市。要做好网上教育平台
文件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及人脸识别系统等相关技术
设备配备工作,完善“两个教育”线下场所场地建设、
软件升级等设施改造工作。要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受理
岗、管理岗、监督岗。
政策解读
四是积极制作安全教育课件。各地要结合本地易发多
发交通事故,积极制作一批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针
对性强、适合“两个教育”使用的各类课件,提升教学
质量,增强学习效果。
8、推进交通事故网上处理
轻微事故网上定损理赔,建立与人民法院、保险机构
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实现
交通事故信息跨部门实时查询、实时反馈,推动车损
事故在线受理、在线定责、在线协商、在线定损、在
线理赔。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在事故
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机制下,发挥保险等社会力量,依
托“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模式,积极引导当事人通
过保险行业人民调解组织解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推
动公正高效化解矛盾问题。
政策解读
一是推动落实轻微事故网上定损理赔措施。部局将会同保
险行业建立事故与保险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并与具备
条件的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平台对接,为跨地域、跨机构、
跨层级保险和事故信息实时查询共享和事故在线定损、理
赔提供支撑,各地要大力推广使用“交管12123”事故互联网
快速处理系统,积极会同保险公司建立事故在线快速定损、
理赔工作机制,规范在线处理、在线定损、在线理赔的业
务流程。要加强对民警、辅警的业务培训,对照技术方案
调整升级系统软件,切实做好人员和技术保障。要积极会
同保险公司完善后台岗位设置,根据实际合理配备互联网
在线处理岗位,确保及时高效在线受理事故和办理定责、
定损和理赔事项。
政策解读
二是加快推动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要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在全国
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总队要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司
法行政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快实施网上一体化
处理改革,推广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建设和应用。要推动人民
法院建立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前置程序,加强保险行业人民调解
组织建设,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积极引导当事人
通过保险行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和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处理,
通过在线调解、在线鉴定、在线诉讼、一键理赔方式便捷高效
解决纠纷。目前,公安部与最高法已建立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
体化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事故信息实时传递查询,要严格落
实当事人、事故车辆、责任认定等事故信息的转递制度,提高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法院、保险机
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实时准确获取所需的信息、数据。
政策解读
三是积极推进农村事故快处协理员队伍建设。各地要积极
协调本地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提供
支持配合,组建以保险公司理赔员、业务员以及农村交通
安全员、劝导员为主体的农村事故协理员队伍,通过“交
管12123”快处系统或者公众平台为事故当事人提供车
辆查勘、定损、理赔服务。要推动保险公司在薪酬、奖励
或者激励等方面给予保障,有效推动农村事故协理员履行
职责。要不断延伸农村事故协理员职责,推动保险行业参
与农村交通安全工作,推动由事故协理员承担农村地区机
动车、驾驶人基础和安全信息登记管理、劝导交通安全违
法、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示、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
提供车驾管代办服务等工作,有效破解交通安全管理力量
薄弱问题。
注意事项
我市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共享平台建设的具
体事宜。确定了巴南、渝北、江北等15个区县为具体
试点单位。
由于公安机关纳入“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的数
据已由部交管局统一提供,因此涉及试点的15个交巡
警支(大)队主要工作为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积
极配合当地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工作。
10、推行邮政代办服务
发挥邮政网点覆盖城乡、贴近众服务优势,建立警
邮合作平台,推行邮政网点代办补换领驾驶证/行驶证、
申领免检标志、自助处理交通违法等业务,创新“警
邮合作”服务模式,织密覆盖城乡的交管服务网,为
众提供就近、便捷、高效服务。
政策解读
部局组织制定了邮政网点代办交管业务工作规范,开
发了互联网代办平台软件。各地要积极与邮政部门协
调沟通,发挥邮政网点覆盖城乡、贴近众服务优势,
加快推动邮政网点代办交管业务。加强与邮政信息系
统联调、测试,配套建设后台审核、制证、邮寄中心,
保证邮政代办服务顺利开展。积极商卫生部门推行“警
医邮”合作,方便众一站办理体检、换证业务。
注意事项
总队正在与中国邮政集团重庆分公司商议邮政代办的
有关事宜,待部局正式下发邮政网点代办交管业务工
作规范后将于8月下发具体工作通知。
各车管所可先与当地邮政部门进行衔接,开展业务培
训,确定网点地址,准备设施设备,为9月1日正式启
动做好准备工作。
12、健全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
推行“警保联动”新模式,协调保险机构建立“警保
联动”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理赔员共同上路巡查,第
一时间发现、到达事故现场,借助“交管12123”交通
事故快处快赔系统,快速处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提
升交通事故处理效率。推进农村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建设农村事故快处协理员队伍,协助当事人快速处理
农村地区发生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
政策解读
各地要积极会同当地保险公司尽快制定“警保联动”的
具体推动和实施方案、以及保险服务专员工作规范,
确定路面巡查重点路段、时段,明确路面值守与巡逻
方式,规范工作流程和执勤装备,建立健全应急突发
处置和服务专员维权机制。要积极协助并指导保险公
司组织开展保险服务专员岗前培训,做好系统配置和
衔接,推动安装‘交管12123’事故快处辅警版软件并配
置相应操作权限。要积极为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快速理
赔提供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基层执法服务窗
口单位、服务区等场所联合设立事故理赔服务站
(点),协同开展事故快处快赔咨询和指导、保险理
赔、车辆维修等服务活动。
注意事项
总队“警保联动”快处快赔勤务模式于4月16日正式启
动,由24名重庆人保公司员工组成的“警保联动”摩托
车骑行队,正式上路处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人保公
司新增的100名“警保联动”人员目前已经到位,待培
训后将上路开展勤务。
一、“警保联动”需开展工作:主城区涉及“警保联
动”的交巡警支队,做好与人保公司摩托车骑行队的
事故快处配合工作。
注意事项
二、“12123”事故快处系统一是主城各支(大)队继续加强对
众版的宣传力度,提高众使用“12123”事故快处系统的积
极性。二是提升民警版“12123”事故快处系统的使用率,总队
将就使用情况纳入对区县公安机关的考核。
三、推动农村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一是按照总队《“警保联动”
战略合作》关于“人保公司的乡镇营销服务部开展交通违法查
询处理、补证、换证等车驾管服务,打通交通安全服务最后一
公里,提升众体验”的要求,请各支(大)队对人保公司乡
镇营销服务部的人员进行车驾管业务技能培训,帮助其掌握相
关车驾管业务技能。
二是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警示视频会”会议
精神和《关于开展道路交通领域严重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
通知》要求,各支(大)队需对农村路长和劝导员开展财产损
失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培训。
13、推行跨省异地检验
在推行省内异地检验基础上,除大型客车、校车、危
险货物运输车外,其他汽车实行跨省(区、市)异地
检验。申请人可以在机动车登记地以外的省(区、市)
直接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
续,实现全国范围“通检”。对6年内免检车辆,申
请人可以跨省异地申领检验标志。
政策解读
一是明确实施时间。跨省异地检验措施于9月1日全国
统一实施,对符合跨省异地检验适用车型的,不再出
具、审核异地检验委托书;对之前已办理委托书尚未
检验的,按照新规定执行,不再审核收存。部局将组
织升级综合应用平台,各地要做好系统升级工作。
政策解读
二是明确适用车型。跨省异地检验措施适用车型包括
小微型、中型载客汽车、大型轿车、载货汽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但不包括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
输车。
三是明确办理程序。对办理免委托跨省异地检验的,
要审核行驶证、车船税和交强险,在机动车检验合格
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跨省异地申领6年内免检
车辆检验标志的,要审核车船税和交强险,核发检验
合格标志。
注意事项
从9月1日起,不再办理异地检验委托书,受理异地检
验也不再审核异地检验委托书。
对6年免检机动车异地申请检验标志的,各车管所不
得要求上检测线检验,审核车船税和交强险后直接核
发检验标志
15、便利车辆异地转籍登记
试点推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
对迁出登记地的,申请人不再需要提取纸质档案;对
办理车辆转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
管理所申请,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减少众两地间
往返。
政策解读
部局将选择部分省、市试点开展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
车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试点工作将另行部署。各地
要严格按照试点时间、范围等要求推进实施,提前做
好经费预算,配备高拍仪、扫描仪、存储服务器、电
子档案管理系统等软硬件,做好推行车辆档案电子化
转递准备。
注意事项
此项工作由公安部统一部署实施,计划在北京、重庆、
杭州、宁波、成都、中山等车管所之间开展试点工作,
各车管所要结合免复印的措施,一并准备好经费预算,
配备符合要求的高拍仪,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6、便利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
对在省(区)内异地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申请人
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暂
住登记凭证。对跨省(区)异地工作、生活的人员,
在办理所在省任一地市居住证后,也可直接在全省范
围内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
政策解读
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措施9月1日全国统一实施,适用
于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业务,但
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
在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时,对户籍地在本省(区)内
的居民跨地市申请的,审核居民身份证后予以受理,
不再审核居住证明;对户籍地在省(区)外的居民申
请的,审核居民身份证和本省(区)任一地市的居住
证明后,予以受理。
注意事项
申请人身份证明住所地址为重庆市内的,可在全市任
一车管所申领驾驶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住所地址为本市以外,办理了我市公
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后,可在全市任一车管所申领驾
驶证;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各车管所不得以住所地址或居
住证地址不在本行政本辖区内拒绝办理。
17、健全监督制度机制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放管并重、放管结合,
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监管制度,以车驾
管、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等业务为重点,建立网上巡
查和明察暗访相结合、数据分析与重点调查相结合、
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实现常态化、
智能化监管。畅通监督渠道,建立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提供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
议,将业务咨询、信息公开、政策解读与社会监督结
合起来,形成良性互动。
18、加强智慧监管建设
创新大数据、智能化科技监管手段应用,提升监管精
准性、实效性。推广科技监管装备,执勤执法、交通
事故处理、驾驶人考试、机动车查验等岗位民警辅警
全部配备使用执法执勤记录仪。驾驶人考试、审验应
用人像识别或指纹认证等技术,配备身份证读取设备,
严格考生身份认证。机动车查验推广应用智能查验终
端和查验监管系统。用好大数据监管手段,建设信息
化监管中心,配置专门监管人员设备,对业务办理进
行全过程音视频监管,定期研判分析重点异常业务,
实现异常情况实时预警、及时核查处理。
19、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完善交管社会服务网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网上网下
监督巡查,对存在管理不严格、违规违法等问题的,
依法依规严格查处,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违规退出。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推进交通出行领域信用
建设,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依法查
处的检验机构、社会考场等单位,要将有关责任人员
通报相关部门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对管理不规范的失
信检验机构,不予实施先发检验标志、后抽查监督的
措施。
政策解读
一是健全监管机制。总队要针对车驾管、事故处理、
违法处理等重点业务,制定业务监管工作规范,明确
省、市、县三级监管职责和要求,建立事前预警、事
中干预、重点核查、违规问责的全流程监管体系。支
队要选拔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纪律过硬的
业务骨干,组建专门的监管力量,加强违规问题预警
倒查,严格落实监管制度。
政策解读
二是加强科技监管。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驾驶
人考试、机动车查验等岗位民警和辅警要全部配备使
用执法执勤记录仪。所有汽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配备身
份证读取设备,考生身份认证采用人像识别或指纹认
证。部局正组织开展车驾管业务综合监管系统试点,
各地要加快建设信息化监管中心,接入驾驶人考试、
机动车查验检验、县级车辆管理所、社会代办网点等
音视频,对业务办理进行全过程音视频监管。
政策解读
三是加强重点监管。要全面推行业务回访调查,实行
驾驶人考试、机动车登记、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
处理等重点业务众回访制度,随机抽查执法执勤记
录仪、视频监控录像等音视频记录,重点核查异常业
务档案。要落实异常业务研判、分析、核查制度,总
队要每月研判分析、支队要每周研判分析,对重点异
常业务及时核查,严格违法违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20、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坚持信息系统建设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同步规划、
同步推进,防范信息数据应用安全风险。建立系统安
全评价体系,完善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健全系统安全
管理制度,提升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加强系统信
息安全监管,建设应用信息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实现
对网络、数据、异常业务等安全风险分析预警,建立
信息安全网上巡查制度,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8:55: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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