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等关于加
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
• 【公布日期】2008.10.10
• 【文 号】司发通[2008]156号
• 【施行日期】2008.10.1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
见
(司发通〔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人民政府司法厅(局)、人事厅
(局)、劳动保障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
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
司法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
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
[2006]7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
通知》(中发[2006]21号)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
决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要求,努力提高广大公务员的
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提高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的能力,现就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提出以下意
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
各项目标任务,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大力加强各类公务员的法制教育,通过
扎实有效地推进各类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提高广大公务员的法律
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对象范围
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对象范围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学法用法要结合队伍建设和实际工作需求,针对各级领导干部、基层公
务员以及公务员职位类别,确定不同的学习内容和方式。
三、学习内容
公务员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刻理解宪
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精神,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
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
民;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与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相
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学习公
务员法和廉政法律法规,坚持严于律己,廉洁勤政。
四、工作要求
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要以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为重点,组织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
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以基层公务员特别是在基层行政执法
岗位上的公务员为着力点,组织好岗位职能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坚持严格依法行
政、依法办事。
要把法制教育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的内
容,结合不同类型培训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制教育培训计划,设置法制教育培训课
程,着力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努力增强法治观念。
要加强公务员专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根据不同岗位公务员对法律法规知识的
不同需求,组织开展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专门法律知识的轮训,努力
提高公平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要针对不同岗位公务员的特点,结合日常业务学习,积极组织开展学法活动,
倡导和鼓励公务员联系工作实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自学,努力增强学习效
果。
中央机关公务员学法用法的考试或考核工作,由各机关自行组织;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公务员学法用法的考试或考核工作,由各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组织、人
事、宣传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
六、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组织、
人事、宣传、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
工作实际,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对开展公务员学法用
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要不断总结和推广好
的经验和做法,推进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激励机
制,充分调动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实际
效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
施办法。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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