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劲与陈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4
【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22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春何陈琪奕赖慧嫦
【审理法官】陈春何陈琪奕赖慧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劲;陈杰飞
【当事人】刘劲陈杰飞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一、撤销高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1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
发回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6元本院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19:55:32
刘劲与陈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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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9民终22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杰飞。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劲因与被上诉人陈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高州市人民法
院(2019)粤0981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
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一审中,刘劲以陈杰飞向其出具的《借据》提起本案民间
借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条中“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
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的规定,刘劲已经提供了《借据》及借款交付照片证明
借贷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一审判决以刘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借款已实际交付为由
驳回刘劲的诉讼请求,并未考虑到在陈杰飞不到庭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情况下,各方当事
人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的程度以及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另外,在二审中,刘劲提供案外人方婷婷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主张方婷
婷于2018年4月23日转账给陈杰飞的8200元是属于本案借款本金的一部分。为查清本
案事实,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追加方婷婷参加本案诉讼,以便查清该8200元款项的性
质,从而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高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1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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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发回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6元本院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陈春何
审 判 员 陈琪奕
审 判 员 赖慧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巫 钊
书 记 员 梁 哲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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