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轩、李文添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8
【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20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琪奕庞健军赖慧嫦
【审理法官】陈琪奕庞健军赖慧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轩;李文添;梁海明
【当事人】李轩李文添梁海明
【当事人-个人】李轩李文添梁海明
【代理律师/律所】张向荣广东前瞻(高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向荣广东前瞻(高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向荣
【代理律所】广东前瞻(高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轩;梁海明
【被告】李文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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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
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10 15:16:36
李轩、李文添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9民终20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轩于2020年10月21日收到上诉费缴款通知书
后,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其发出交费通知书,不同意李
轩的缓交申请,并告知其在接到缴款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
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李轩收到交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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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
审 判 长 陈琪奕
审 判 员 庞健军
审 判 员 赖慧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曾维海
书 记 员 朱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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