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楚才,*,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
南省洞口县。
被执行人肖丽文,*,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
省洞口县。
胡楚才与肖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21
年11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
于被执行人肖丽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
人胡楚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2022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
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
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4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
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网络资金、证
券、保险信息、理财产品,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
行的财产。于2022年4月14日向洞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洞口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
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谈话告
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
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
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
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51000元,未执行到位标
的为251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
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
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同改
审判员 张积华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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