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楚才、肖丽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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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楚才、肖丽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决书
2023年11月17日发(作者:佛印绝类弥勒翻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楚才,*1974611日出生,汉族,住湖

南省洞口县。

被执行人肖丽文,*198810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

省洞口县。

胡楚才与肖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21

11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

于被执行人肖丽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

人胡楚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20224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

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

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4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

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网络资金、证

券、保险信息、理财产品,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

行的财产。于2022414日向洞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洞口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

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623日通过谈话告

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

能提供。

本院于20224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6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

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

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51000元,未执行到位标

的为251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

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

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同改

审判员 张积华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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