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更新时间:2023-11-25 22:36:51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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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2023年11月25日发(作者:秋分是什么时候)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字号】 中证协发[2016]156

【发布日期】 2016.08.11 【实施日期】 2016.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 证券综合规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6.277895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6156号)

法宝联想: 律所实务约1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68

号)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认真总结打非工作经验及进一步完善打非工作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打非工作新形

势、新要求,全面启动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评估工

作,并在评估基础上,形成《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常

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学习、理解《指引》,切实按照《指引》的要求参与打非工作。各公司应不断提高客户服

务水平,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通过扩大正面宣传,引导投资者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6811

附件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2016630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

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

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

为。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

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地方证券业协

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

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

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

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

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

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

员守法合规意识,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以介绍客户、业务培训、提供通道等形式协助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

活动。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公司网站主页和客户服务热线中设立非法证券活动投诉和举报单元,收集

整理非法证券活动投诉和举报,及时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客户合法权益受到非法证券活动侵害时,告知客户正确的维权方式,必要时

提供相应帮助,固化相关证据,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当地政府、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和打击,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账户资料及交易信息,根据查处工作需要协助联系相关客户。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岗位员工的培训,通过讲解法律法规、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帮助

员工了解非法证券活动的类型和特征,不断提升员工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识能力。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参与打非工作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的绩效考核,对参与打非

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或协助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追究责任。

第三章监测处理

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监测处理机制,明确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负责日常监测

的部门、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持续监测、及时处理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主动监测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持续关注本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所

在地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以下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发现和处理情况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报告

所在地地方证券业协会,并抄报协会;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同时报送:

(一)自行发现的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及处理情况;

(二)客户对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三)涉及本公司但暂时无法处理的非法证券活动情况;

(四)获知的不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情况。

第四章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防范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防非”)作为投资者教育的一项重要内

容,充分揭示非法证券活动的特征和危害,不断提高客户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减少上当受

骗。

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防非宣传教育,应当坚持持续性和阶段性、一般性和针对性相结合,既注重

持续性、一般性的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又在重点领域搞好阶段性、针对性的集中活动。应当制定可行的防非宣

传教育实施方案,保障防非宣传教育工作持续进行,并覆盖证券经营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员工。

第二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和方式,持续性地开展防非宣传教育:

(一)在本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微博中设置防非宣传栏目或专题,并持续更新相关内容;

(二)在本公司客户应用终端上提示非法证券活动风险,提醒客户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三)利用营业场所跑马灯、显示屏、公告栏等户外宣传工具,滚动播放防非宣传标语,张贴典型案例、宣

传画等。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组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打非工作经验

交流。

第三十二条 协会对积极参与打非工作、成效明显的证券经营机构,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对参与打非工作

不力的证券经营机构,视情形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对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或者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的证券经营

机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同时,报告有权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以外的协会会员参与打非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

活动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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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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