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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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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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

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2.12

【文 号】证监机构字[2005]143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

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5]143

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近

年来,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尝试以会员制方式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实践中取

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但也出现了一些损害行业信誉和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为规范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会员制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

会制定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

发布,自200611日起施行。已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应严格遵守《规

定》,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未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应在《规定》发布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递交申请,按规定程序取得会员资格。

(二)在《规定》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规定》第五条要求提

交报备材料,履行报备程序。在2006630日之前,暂不受理拟新开展会员制

业务的机构的报备。

(三)实收资本低于500万元的机构,须在2006331日前提出切实可

行的增资方案,在2006630日前完成增资,否则应停止会员制业务。

(四)对现存的不符合《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异地会员,必须继续做好后续

服务和投诉处理,但不得新签订续招合同。

(五)《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要求的人员,应在20061231日前通过考

试并完成备案。

(六)应于20051231日前,将存放于其他账户的咨询服务收入全部存

入已报备的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并按2005年度咨询服务总收入的5%提取风险准备

金,存入已报备的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该笔风险准备资金只有在公司停止开

展会员制业务6个月、并已妥善处理所有投诉后方可转出。

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会员制

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

法》及《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

规定如下:

一、会员制业务,是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或

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及营销手段,面向不特定投资者招

揽会员或成员,提供证券投资信息、分析、预测或者咨询意见等专业服务,并取得

咨询服务收入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运作方式。

二、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制机构”),必须具备证券投

资咨询业务资格。

三、会员制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资格,

按照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开展业务,接受协会的自律监管。

四、会员制机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每设立1家分支机构,应追加

不低于250万元的实收资本。

五、拟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应在开展业务15个工作日前向注册地证监

局、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在履行完报备程序之前,会员制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不得开展会员制业务。

报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收资本情况、业务模式及规划、人员情况、业

务操作流程、合同范本、与媒体签订的合作协议、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及开户相关协

议、风险控制措施、客户投诉处理方案以及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电话、邮箱、传

真、短信平台及网址等。

六、会员制机构只能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会

员(超出此范围的会员为“异地会员”),不得招收异地会员。

七、会员制机构应当具有清晰的股权结构和最终控制关系,禁止通过控制或

共同控制多家机构开展会员制业务;5%以上股权发生变更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的,会员制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

八、会员制机构的管理和业务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一)媒体栏目策划人员、媒体分析师、指导投资者操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证

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二)董事长、高管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的人员,

必须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并由所在机构向协会备案。

九、会员制机构应强化法人责任,以公司法人名义统一对外签订合作协议、

参与媒体栏目、开立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印制合同、招揽会员、签署会员服务合

同、收取服务费用等,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分支机构只能根据公司

统一安排,从事客户服务、投诉处理、信息收集及联络等活动,并应留存所在地会

员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业务资料备查。

会员制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具备固定的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足够的执

业人员、客户服务人员和投诉处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控制机制,并应按第五条要

求向注册地证监局及该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履行报备程序。分支机构应接受注册

地证监局和所在地证监局的监管。

十、会员制机构应在注册地以法人名义开立或指定唯一的专门用于收取咨询

服务费用的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和唯一的专门用于存

储风险准备金的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

(一)会员制机构取得的咨询服务费用必须全额汇(存)入已报备的收费专用

银行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提取风险准备金、支付客户理赔、经营管理开

支、股东分红以及其他合理支付。

(二)会员制机构应对每笔咨询服务收入按1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按月

归集并存入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合同到期6个月后,方可在逐笔确认合同到

期、有关投诉妥善处理的基础上按月转回收费专用银行账户,除此方式外,不得以

其他任何方式从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转出资金或进行支付,也不得以质押、担

目上从事业务。

通过媒体发表投资意见或建议,必须依据本公司最近1个月内的书面研究报

告,并能将相关研究报告及时提供给有需求的客户。

十二、会员制机构应在相关媒体栏目、业务发生场所、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

同及研究推介报告的首页,以醒目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电视栏目中应不超过3

钟提示1次):“本公司承诺提供专业服务,不承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也不与

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及“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十三、会员制机构应统一印制格式合同,并编号管理,合同首页应载明投诉

电话、收费专用银行账户账号、户名及开户行。会员制机构应确保投资者在签字时

已阅知相关风险提示,未签书面合同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用。

十四、会员制机构应建立起有效的客户营销及咨询服务的录音确认制度,在

每个客户的服务开通时,以录音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提示内容与第十二条规定的

提示内容一致),并留存营销过程的录音及客户认可“盈亏责任自负”的录音或其

他有效确认文件,供发生纠纷时备查。

十五、会员制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独立处理客户投诉。对于收到的投

诉,相关机构应于次月月底前处理完毕。对于投诉率高、投诉量大或未对客户投诉

及时处理的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关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记入监管档

案。

十六、会员制机构必须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注册地证监局提交

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

确、完整,并承诺为违规经营行为及提供的不实资料和虚假信息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会员制机构应按规定向注册地证监局报送相关备案材料,并建立完整

的业务资料档案。设有分支机构的,也应按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送分支

机构相关备案材料,并建立相应的业务资料档案:

(一)具有控股、参股或共同控制关系的机构情况及其变化,公司股东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及其变化;

(二)主要合作机构清单,与媒体、通讯服务提供商等合作单位签订的所有合

作协议(复印件),合作媒体的联系方式及其变化,专用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开户

相关协议及其变化;

(三)执业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名单、证书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部门岗位

情况,执业人员所服务的会员名单及参与媒体栏目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或投诉

处理职能的部门、人员名单及其变动情况;

(四)以列表方式按类别和推荐日期顺序统计的、上个月公开推荐以及向不同

级别(类型)会员推荐的证券品种及其变动情况;

(五)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范本,报告期所有客户清单、服务合同期限及会

员数量变动;

(六)咨询服务合同收入金额、实际取得服务收入金额及资金支出(提取)流

(三)至(六)项材料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相关证监局报

备;第(七)至(九)项材料应建立业务资料档案,备相关证监局查询,并至少保

3年以上。

十九、严禁会员制机构及人员在开展会员制业务时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

收异地会员;

(二)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

制业务;

(三)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

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

(四)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

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

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五)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六)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七)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

(八)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

息;

(九)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

推荐;

(十)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

二十、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本《规定》要求的执业和从业人员,责令公司采取

记过、降薪、降职、开除等内部责任追究措施,并及时报告协会,由协会根据自律

规则采取记入诚信记录、注销执业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取消执业或从业

资格、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本《规定》要求的会员制机构,将视情况采取谈话提醒、责

令改正、公开批评、责令停止分支机构业务、责令停止在媒体栏目上播出招揽电

话、责令停止参与卫星电视栏目等部分或全部媒体栏目、责令停止招收新会员、暂

缓通过年检、不予通过年检等监管措施;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业

务资格等处罚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一、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非法从事会员制业务

及其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将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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