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
划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完善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博士研究生教育机制,保障博士研究
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的顺利实施,全面实现“优生优培”
资助计划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的指导
思想:遵循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建立有利于培养
高质量学术型博士研究生的教育模式;选拔有志于从事学术
研究的优秀博士研究生,加强优秀博士研究生与优质博士生
教育资源的对接,促进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
第三条 实施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的核心
内容:建立以优秀应届本科生为主要选拔培养对象,以高水
平博士研究生导师为主要培养师资,以长学制贯通式培养为
主要培养形式,以考核分流为质量保障机制,以适当的高额
奖助为激励的博士研究生精英教育模式。
第四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博士研究生的选拔与培
养,坚持“择优选拔,优质培养,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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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第五条 专业学位、定向就业以及港澳台和外国留学生
等类型的在校研究生,不纳入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
计划的资助范围。
第二章 选拔对象及选拔程序
第六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的选拔对象原则
上为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对于确因没
有合格生源,未能招收到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优生优培”资
助计划招生导师,可从一年级结束刚进入二年级的已获硕博
连读资格的本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和在读直博生(以下统称“在
读研究生”)中择优选拔少量“优生优培”研究生。从在读
硕士研究生中选拔“优生优培”研究生,原则上以“优生优
培”招生导师本人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为主;如选拔对象
不是“优生优培”资助计划招生导师本人指导的在读硕士研
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招生导师须征得选拔对象原导
师的同意。从在读直博生中选拔“优生优培”研究生,须是
招生导师本人指导的直博生。
第七条 面向应届本科毕业生的选拔条件:申请人应在
本校或其他“985工程”高校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本
科就读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身心健康,本科成绩原则上应
在全年级同专业综合排名的前30%;通过“优生优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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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招生导师的全面考核,具备较为突出的作为博士研究生
培养的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且导师本人同意亲自培养。对
于少数本科成绩综合排名未进入全年级同专业前30%,但招
生导师认为其综合素质和培养潜能特别突出的考生,可由招
生导师向学校提出破格选拔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中山大学
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破格选拔申请表》。经学
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进行破格选拔。
第八条 面向本校在读研究生的选拔条件:申请人就读
研究生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身心健康,各门课程成绩须达
到学校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所规定的成绩要求,且所修完的
各门课程平均成绩须80分以上(含80分);通过“优生优
培”资助计划考核小组的全面考核,具有较为突出的创新研
究能力和研究水平或已取得高质量的学术研究成果,且导师
本人同意亲自培养。
第九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
与学校每年接收免试研究生工作同步进行,“优生优培”招
生导师及培养单位须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报读“优生优
培”资助计划研究生申请者的选拔考核工作、确定人选。“优
生优培”招生导师应首先从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
科毕业生中择优录取“优生优培”研究生,确实招收不到合
格生源后再从“在读研究生”中选拔“优生优培”研究生。
学校于每年春季学期结束前,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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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招生简章及“优生优培”资助计划
招生导师名单,符合“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博士研究生招生
选拔基本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须于每年9
月前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中山大学“优生
优培”资助计划博士研究生报读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
料。
第十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的选拔,实行招
生导师负责制,坚持“择优选拔,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
原则。对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应届本科生的复试录取程序及
考核内容,参照《中山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
读研究生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对在读研究生的选拔考核,由培养单位成立以招生导师
为主,由不少于5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含
招生导师)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具体的选拔考核工作。选
拔考核应在培养单位以公开答辩的形式进行,选拔考核的重
点为申请者综合素质、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等,
对每位申请者的考核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第三章 招生导师及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招生导师的确定侧重
于支持近年来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科研活跃且科研成
果突出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学校每年根据《中山大学博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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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招生计划编制方案》中“优生优培”资助计划指标体系,
动态确定当年入选“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的招生导师名单。
入选“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的招生导师人数,每年为150名
左右。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当年入选“优生优培”资助计划招
生导师的人数,配置“优生优培”招生计划(含招收直博生
计划与作为硕博连读培养的硕士生计划)150名左右,并确
定各培养单位“优生优培”研究生招生计划数。
第十三条 获得“优生优培”直博生招生计划的导师招
收应届本科毕业生作为“优生优培”直博生,不占用培养单
位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该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学
校单列下达,但需占用培养单位当年的推荐免试直博生接收
计划。
获得“优生优培”硕博连读生招生计划的导师招收应届
本科毕业生作为“优生优培”硕博连读生,需占用培养单位
当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推荐免试硕士生接收计划,两
年后进入博士生阶段招生年份时不占用培养单位的博士研
究生招生计划,该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学校单列下达。
资助计划研究生。
“优生优培”招生导师选拔一年级结束刚进入二年级已
获硕博连读资格的本校在读硕士研究生进入“优生优培”资
助计划,不占用培养单位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该博
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学校单列下达。
“优生优培”招生导师选拔一年级结束刚进入二年级的
本人指导的本校在读直博生进入“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因
已占用该生入学年份培养单位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不再
占用培养单位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也不占用学校当
年向该“优生优培”导师单列下达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该导师可利用此单列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面向应届本科毕
业生招收1名普通直博生。
第十五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招生导师每年可获得
一个“优生优培”直博生或作为硕博连读培养的硕士研究生
招生计划。培养单位不得因此减少“优生优培”资助计划招
生导师应在培养单位获得的其他类型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
招生计划。“优生优培”资助计划招生导师当年未能招收到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学校将收回已下达的“优生
优培”研究生招生计划。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助学金组成,其中,学业奖学金
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入选“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的直博生,第一
学年获资助额度为70000元/年。其中,学业奖学金每学年1
万元,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每月1000元;学业助学金
每月4000元(学校投入2500元/月,导师配套1500元/月)。
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助学金发放12个月。
第二、三、四学年获资助额度为76000元/年。其中,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1万元,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每月1000
元;学业助学金每月4500元(学校投入2500元/月,导师
配套2000元/月)。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助学金每年发放12个
月。
第五学年获资助额度为70500元/年。其中,学业奖学
金每学年1万元,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每月1000元;
学业助学金每月4500元(学校投入2500元/月,导师配套
2000元/每月)。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助学金发放11个月。
第十八条 入选“优生优培”资助计划作为硕博连读培
养的研究生,硕士阶段第一学年获资助额度为44000元/年,
其中,学业奖学金每学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
金每月500元;学业助学金每月2500元(学校投入1500元
/月,导师配套1000元/月)。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助学金发放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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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阶段第二学年获资助额度为68000元/年。其中,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每月
1000元;学业助学金每月4000元(学校投入2500元/月,
导师配套1500元/月)。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助学金发放12个
月。
进入博士生阶段且通过博士论文开题后,第三、四学年
获资助额度为76000元/年。其中,学业奖学金每学年1万
元,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每月1000元;学业助学金每
月4500元(学校投入2500元/月,导师配套2000元/月)。
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助学金每年发放12个月。
第五学年获资助额度为70500元/年。其中,学业奖学
金每学年1万元,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每月1000元;
学业助学金每月4500元(学校投入2500元/月,导师配套
2000元/月)。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助学金发放11个月。
第十九条 确定入选“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的本校在读
研究生,自正式确定之月起,可获得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所
规定的相对应学年的奖助金。
第二十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奖助金中的学
业助学金由学校投入和导师配套的资金构成。除少数获得本
计划支持的基础学科和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招生导师所招
收的“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的学业助学金全部由学校
投入外,其他招生导师须按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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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配套投入经费。
第二十一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招生导师招收直博
生的配套投入金额标准为:第一学年为1500元/月/人,第
二、三、四、五学年为2000元/月/人。其中,第一、二、
三、四学年每年按照12个月配套、第五学年按照11个月配
套。
第二十二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招生导师招收作为
硕博连读培养的研究生的配套投入金额标准为:硕士阶段第
一年为1000元/月/人,硕士阶段第二年为1500元/月/人,
进入博士生阶段,且通过博士论文开题后的第三、四、五年
为2000元/月/人。其中,第一、二、三、四学年每年按照
12个月配套、第五学年按照11个月配套。
第五章 学业考核及淘汰分流
第二十三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在学期间的
学业基本要求:(1)每门必修课成绩须达到80分以上(含
80分);(2)按规定时间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中的选题、开
题、中期考核等环节,并达到要求,且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
(3)通过导师和考核小组各阶段的考核,具备较强的从事
前沿性、创新性研究的潜力和水平;(4)在学期间应取得
导师在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5)在
第四学年的学年考核前,应至少参加过一次本专业国际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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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且论文被会议采纳。
第二十四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除按研究生
管理相关规定参加常规考核外,还须参加本计划规定的学期
考查和学年考核。学期考查以导师意见为主;学年考核在导
师推荐学生参加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委托培养单位组织考
核小组对“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
结果由培养单位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处。
第二十五条 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导师
应对“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进展等情况
进行学期考查,并就是否继续按“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
生培养给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应在每学年
与科研潜力;第二、第三学年重点考察“优生优培”生的学
位论文研究计划与预期取得的创新性成果;第四、第五学年
重点考察“优生优培”生的学位论文进展,以及论文发表、
获得专利授权等情况。此外,应对“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
究生承担教学助理和研究助理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的学年考核
以公开汇报会的形式进行,考核过程对其他导师和研究生开
放,每位研究生的考核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考核小组应
根据被考核者的个人汇报,围绕学年考核的重点内容,以考
核小组提问,被考核者作答的方式,对被考核人进行全面考
核,并就该生是否继续按“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进行
培养给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九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出现以下情
况之一者,须退出“优生优培”资助计划:(1)未通过导
师的学期考查者;(2)未获得导师的学年考核推荐者;(3)
未通过培养单位组织的学年考核者;(4)学期考查时必修
课成绩合格但低于80分,虽然导师建议继续按“优生优培”
资助计划研究生培养,但经学校组织的专家小组审议不通过
为普通硕士研究生培养给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一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因考核不合
格而在第一、二学年退出该计划的,导师可从本人指导的同
年级同层次的其他在读研究生中补录“优生优培”资助计划
研究生。补录条件与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面向在读研究生
的选拔条件一致,补录程序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十条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转为普通直
博生或普通硕博连读生或普通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自确定退
出“优生优培”资助计划之日起,终止其享受“优生优培”
资助计划研究生奖助金的资格,按相应的三等奖助金标准资
助。如果认为不适宜作为普通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按研究生
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在学期间,
必须按导师的要求完成研究助理工作,并根据学校相关制度
承担教学助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招收和培养“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
的单位和导师,应高度重视对“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
确定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的招生导师名单。
第三十五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的导师配套
经费实行一学年一划扣,划扣时间为每年10月。对于退出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而转为普通直博生或普通硕博连读生
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按照普通博士生或硕博连读生的经费标
准进行配套投入。对于已划扣但尚未发放的“优生优培”资
助计划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在抵扣了导师按普通博士生或
硕博连读生的配套经费标准所应支付的配套经费后,剩余经
费将退还导师。对于退出“优生优培”资助计划而转为普通
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导师不需配套投入,已划扣但尚未发放
的“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的导师配套经费,全额退还
导师。
第三十六条 学期考查表与学年考核表一式三份,培养
单位、导师和研究生院培养处各保留一份。各培养单位应为
每位“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建立培养档案,将其培养
第三十九条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出现《中山
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应予取消奖助金参评
资格或终止发放奖助金情形的,将被终止享受本计划资助。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研究生院
负责解释。其中,2014级“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的学
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助学金学校投入部分按照本办
法确定标准执行,导师配套标准按照《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
“优生优培”计划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2年8月)执行;
2013级和2012级“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的奖助和导
师配套标准按照《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计划试
点工作实施办法》(2012年8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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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06 21:57: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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