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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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车
务段,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87号。
负责人:赵国明,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斌,*,该车务段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伟,*,该车务段法务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初钦浩,*,1977年3月24日出
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风(系初钦浩妻子),*,1980年3月
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车务段因与被上诉
人初钦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
芝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初钦浩因与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
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车务段达成调解协议,于2022年9月9日自
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
司烟台车务同意其撤回起诉。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
司烟台车务段亦于2022年9月9日对本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车务段
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初钦浩在本案审理期间
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
二、准许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车务段撤
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初钦浩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33元,减半收取2616.5元,由初钦浩负
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44元,减半收取1922元,由中国铁路济
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车务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雅娟
审判员 刘 腾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梦臻
本文发布于:2023-11-22 04:44: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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