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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车务段、初钦浩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

更新时间:2025-12-20 14:46:0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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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2日发(作者:最好的我们贝塔)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车

务段,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87号。

负责人:赵国明,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斌,*,该车务段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伟,*,该车务段法务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初钦浩,*1977324日出

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风(系初钦浩妻子),*19803

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车务段因与被上诉

人初钦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

芝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初钦浩因与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

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车务段达成调解协议,于202299日自

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

司烟台车务同意其撤回起诉。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

司烟台车务段亦于202299日对本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车务段

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初钦浩在本案审理期间

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

二、准许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车务段撤

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初钦浩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33元,减半收取2616.5元,由初钦浩负

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44元,减半收取1922元,由中国铁路济

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车务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雅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梦臻

淡泊名利的事例-了不起的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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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济南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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