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
应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兰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范围内行政、事业(财政拨款)单位,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应向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是指夫妻双方未享受过福利性分房(包括低租金住房和任何补贴形式的集
资建房)或未享受优惠政策购买房改房的职工。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现有福利性住房或购买的房改房低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的职工。
第四条 各级职务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分别为:
一般干部、初级职称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工以下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60平方米;
科级干部、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和技师70平方米;
县(处)级干部、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90平方米;
厅(地)级干部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20平方米。
第五条 住房货币补贴标准。2000年度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范围内行政事
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分别为:
一般干部81元/月;
科级干部95元/月;
县级干部122元/月;
厅级干部162元/月。
以上补贴标准按补贴面积换算,各级职务人员的补贴标准均为1.35元/月·M2。
第六条 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为25年(即300个月)。对1998年12月1日
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一次性发放与逐月发放相结合的办法。即对工龄已
满25年的职工,一次性发放全额住房补贴;对工龄不满25年的,可按现有实际工龄应享受
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剩余补贴可在以后的工作年中逐月发放,如单位在资金允许的条件
下,可采取借支的办法,单位与职工签订协议后,一次性发放全额补贴,对25年住房补贴
全额与实际工龄应补贴额的差额,在以后工作年中用应发的住房补贴抵扣,如借款职工工作
未满25年而离开发贴单位,其借支的补贴余额由本人或调入单位一次性归还。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发薪之月起,按规定标准逐月计发住房补贴,
或由单位按不低于本人工资20%的比例(不含现行资助比例)逐月补充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1.补贴金额=补贴标准元/M2·月×12×工龄×补贴面积
2.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总额×补充比例
第八条 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的职务
计发住房补贴。
第九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填报“兰州市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审批表”(附后),由职
工配偶所在单位签署相关意见后,报申请人工作单位;
2.受理审查。申请人单位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计
算核定住房补贴金额;
3.上报审批。申请人工作单位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房改部门审批,房改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划拨住房补贴;
4.缴存资金。单位持房改、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及资料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职工住
房补贴账户,缴存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条 职工住房补贴比照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计息。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不能直接随工
资发放给职工个人,而由单位代扣,集中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专项用于职工家
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的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
第十二条 职工离休、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其个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可一次性提
取。
第十三条 职工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
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转移到调入单位该职工住房补贴账户,并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
的月数、数额等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调入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调入职工住房补贴
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外地调入本市的职工,根据原单位住房补贴情况,从调入单位发薪之月起按本办法规定
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调离手续的次
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调离
职工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
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住房补贴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
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住房补贴计发情况,继续计发住房补贴,
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提取。
第十六条 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名
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己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
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住房时持住房买卖合同,可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余额用
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
第十八条 承租住房的职工,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票据,可申请提取住房补贴用于支
付租金。用住房补贴缴纳租金的,每年审批一次。
第十九条 住房补贴的支取程序
1.职工本人填报“兰州市职工支取住房补贴审批表”(附后)及相关证明材料;
2.补贴单位审查签注意见后,由职工到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购买住房的办理
转账手续,由资金中心委托银行将职工本人的住房补贴转账支付给房屋销售单位;职工离退
休、调离本市或自建住房、大修住房、缴纳房租提取住房补贴,可按批准金额一次性兑现。
第二十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为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住房公积金经营收益、出
售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回收资金、住房租金收入和单位自筹资金。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人数的补贴金额、资金来源,于每年
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职工住房补贴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抄报房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财政、房改、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
禁变相发放住房补贴或占用挪用补贴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兰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9:09: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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