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的思考
摘要司法鉴定文书作为诉讼证据之一,在庭审质证与认证后就可起到
证据作用。目前在司法鉴定领域中如何有效提高鉴定质量成为重中之重。
其中,司法鉴定文书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鉴定质量。为此,本文首先就司
法鉴定文书的作用与功能进行简介,随后重点论述了加强司法鉴定文书规
范化管理的注意要点,以期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文书质量。
关键词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
2022年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
对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统一制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也有力提升了司法鉴定
文书格式的规范化水平[1]。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属于一项极为重要的
调查取证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公
平正义。司法鉴定工作的产物之一就是司法鉴定文书,它属于司法证据的
重要载体,也作为法定的诉讼证据。司法鉴定文书带有极强的专业性,是
通过专业理论与科技手段对鉴定对象进行鉴别与判断而得出的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规范性是体现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一、司法鉴定文书具有的作用
(一)作为一种法定证据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
均将鉴定结论(即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运用技术手段进行检
验,因此,又被称为“科学证据”。司法鉴定文书在司法诉讼实践中发挥
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常常成为检验、印证其他证据证明力的有力证据。
在对某些案件性质进行判定的过程中司法鉴定结论还有可能成为唯一的证
据[2]。就笔迹鉴定而言,它是将两部分笔迹进行鉴别对比,判断是否属
于同一人笔迹的检验工作。这是物证技术学中对人身进行同一认定采用的
一种技术手段。笔迹带有个体的特殊性,而且获取容易,书写方便,因此,
笔迹常常被作为个人身份信誉的一种代表或象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得到
大量应用,很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都需要签名。
可见,将笔迹鉴定用于人身同一认定检验,对司法实践工作有着独特的价
值。利用笔迹就能判断书写人的真伪,有时甚至通过笔迹鑒定结果就能锁
定某项证据的书写人。在证据方面笔迹鉴定也可作为直接证据而被使用。
比如,在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常见文件材料有《劳动合同书》《收据》
《欠条》《遗嘱》等,这些材料中经常需要鉴定当事人签名笔迹的真伪性,
而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将直接关系到上述文件材料法律效力的确定。又如,
通过检验《信》的笔迹有可能直接确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而
为案件侦破提供有效的证据。
(二)司法鉴定文书质量反映出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
从法律层面来看司法鉴定文书属于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公务文书,上
面记录了由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从司法鉴定文书质
量可了解出具该文书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际鉴定水平与专业能力。近年来
司法鉴定机构正逐渐走向市场化,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司法鉴定机构也
面临着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在此背景下司法鉴定机构除了要具有极为专
业的检验技术水平,更关键的是要对外建立起公正、规范、权威的社会形
象,以获得公众的认可。相对于有形的物质财富而言,良好的社会形象与
信誉这种无形资产更为可贵,有助于提高鉴定机构的竞争力。根据鉴定文
书的质量好坏就能粗略看到一个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与社会声誉情况。若
鉴定书制作粗糙、格式不规范、语义表述模糊难免让人疑问丛生,认为该
鉴定机构不专业。反之若鉴定书格式规范、结构逻辑清楚、条理清晰、语
言简洁正确则能够获得当事各方的认可。
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的注意要点
目前,国内出台的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大多是宏观层面的技术性指导,
尚无具体的细节规范,比如,关于文书制作方面的细节内容就较少,使得
鉴定文书格式不统一、内容不规范问题较为普遍。为此,笔者参照当前我
国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总结出司法鉴
定文书规范化的相关要点。
(二)必须界定清楚检材的相关检验部分
(三)比对特征表的出处建议附图
在一份司法鉴定文书中文字描述是主要的方式,但还应配合一些清晰、
全面的图片,更能全面地反映出此鉴定意见的整个检验过程。比如,关于
文书物证类的鉴定,特征比对表是对鉴定意见的重要图片佐证,而检材与
样本的概貌也建议加上图片。从工作实践中发现因为成本、便利等诸多因
素的影响,不同鉴定机构所使用的图片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黑白复印、
彩打印、照片冲印等。无论采用哪种图片形式,原则上都建议应该尽量
附加图片,不过也允许有例外。
(四)如实记载检验过程,点面结合,重在说理
(五)鉴定意见的观点必须表述全面、清楚、无歧义
在表述鉴定意见的时候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因为鉴定文书带有
法律性质,要求其应符合庄重、严谨、用词简洁、明确等要求。关于鉴定
意见的表述应符合客观、完整、全面、清晰的要求,不可随意夸大其词、
带有任何主观感情彩[5]。鉴定意见的表述作为鉴定文书的证据价值核
心,在表述时必须慎之又慎,鉴定人员应从专业视角去客观、全面、清楚
地表述,但不可越位代替法官或其他裁判者去做任何推断。为了体现法律
文书的严谨性,在鉴定结论部分应把检材的全称写清楚,不宜简写为检材
与样本,并且要完整表述。这样便于阅读者理解,不必再去核对此“检材”
的具体指代,也有利于防止对鉴定结果的表述产生歧义。在制作鉴定意见
时应就所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进行直接明确的回答。鉴定文书带有极强的
专业性,一般人通常仅关注鉴定结论这部分内容。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而言,
自己应保持中立性与独立性。为此,鉴定意见应该只能对所委托的事项予
以直接回答,针对超出委托事项范围的则不应给出鉴定意见,否则就无法
保持中立第三方的地位。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司法领域的快速发展,对物证技术、法庭科学技
术的应用也越来越多,司法鉴定文书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与价值也会日益
受到重视。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与制作规范,
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性与合理性,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公正性及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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