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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
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标 签】社会公益事业,税前扣除,全额扣除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3﹞204号
【发文日期】2003-09-22
【实施时间】2003-09-22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2008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
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
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
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
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
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
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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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6 20:41: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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