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净含量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浅解( 品质部--牛小飞)(4)

更新时间:2025-12-20 22:56: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什么叫诽谤罪)

关于净含量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浅谈

随着我国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食品从业人员不断

增加,但与净含量相关的知识和培训却相对滞后,本人经过思考和查

阅资料后将与净含量相关的知识整理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迪,下

文如有谬处望请见谅。

一、净含量的定义

2006年01月01日实施JJF1070-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

量技术规范《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对于净含量进行

了三重定义:

1、净含量--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注:(不

论包装商品的包装材料,还是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

均不得计为净含量。如方便面中的调料包、叉子等不计入净含量。

2、标注净含量--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

品的净含量。

3、实际净含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本检验

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含的量。

二、与净含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1、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5月30日发布2006年01年

01月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3、2006年01月01日实施JJF1070-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

术规范《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4、2012年4月20日实施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

装食品标签通则》

三、与之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条款详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净含量”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

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理解:国家从法律的高度对食品标签上的标识内容进行强制规定,而

食品安全法是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性法律,因而任何与之相关

的次级法规、标准不得与之相悖。

2、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净含量”的规定:

首先,净含量在本标准中属于强制标示内容。

(1、净含量标示的组成: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法定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1000用g/ml、≥1000用kg/l。

(3、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50-2mm、>50-≤200-3mm、>200-

≤1000-4mm、>1000-6mm。

(4、净含量的标示位置: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

一展示版面标示。

(5、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的净含量标注方式应符合推荐标注

形式。(详情查看7718附表)

(6、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的标注方式符合推

荐标注形式。(详情查看7718附表)

3、JJF1070-2005计量技术规范对“净含量”的规定

(1、条款4.3.1单件实际含量的计量要求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

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之差不

得大于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理解:(1)单件商品净含量的基本要求本条文的第一句话规定,“单

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是对定量包

装商品净含量准确性的基本要求。本规定的实质是要求定量包装商品

生产者所生产的每一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都应该准确地达到

其标注的净含量。

(2)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本条文的第二句话规定,“标注净含量与实际

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的、合理的允许短缺量的规定,因为工业化批量生产必然产生误差,

因而本条款的允许短缺量是对工业化批量产品计量波动的控制性定

量规定。

(2、条款4.3.2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

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1)理解:本条是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内容包

括了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基本要求、用抽样方法评定批量定

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时应该采用的抽样方法和评定准则等。本条款的要

求与《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是完全

相同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基本要求本条第一款是对批量定

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准确性提出的基本要求,即:“批量定量包装商

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提出本条款的

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片

面地利用《规则》中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允许存在合理短缺量的规定,

谋求不正当利益。因为,如果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把所生产的每一

件定量包装商品都控制在允许的短缺量范围之内,虽然单个消费者的

损失不是很大,但是对于消费者整体来讲是不公平的,因为这种行为

的结果使每一个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如果定量包装

商品生产企业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标

注净含量.则在该批量商品中即使有一部分商品的净含量具有允许的

短缺量,但必然还有另外一部分商品的实际含量大于标注的净含量。

这样在消费者体中.有部分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还

有另外一部分消费者获得了一定的额外利益,从而确保了消费者的整

体利益不受侵害。

(2)应用:

对于4.3.2的条文应用理解: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等于其标注净含

量。”

:这里指的是实际的平均含量,也就是说比如你生产了99件商品,

这99件商品的平均含量就应该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的净含量,这里

假设为350g。那么如果你全检这99件商品,那么总的含量除以99

得到的平均值就必须大于或者等于350g。但是现实中往往不会出现

全检的情况,除非出现这条规定的“一个检验批的批量小于或等于

10件时,只对每个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和评定,

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除此之外,那么我们就只能进行抽检,

那么用抽样的方式进行判定就得符合如下条文: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表4规定

的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并符合以下计量要求: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等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

量修正值λs即样品平均含量≥(Q(标注净含量)—λ(修正因子)

*s(样本标准偏差))”

这里我们就依之前举例的99件商品标识净含量350g为例进行

讲解首先查表“4”,看到批量99在51-99这个区间,则抽取样本量

n=13λ=0.848允许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是

1允许大于2倍短缺量的件数是0。再查允许短缺量查表“3”可

以看到350g在300-500这个区,那么允许短缺量就是都3%(10.5g)

也就是350g-339.5g,那么换算成数值,我们例子中“允许大于1倍

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值就是339.4g-329g,允许个数1

个;允许大于2倍短缺量的值是0-328.9g,允许个数是0。

这里注意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这里包含2倍但是不包

含1倍故如果有个检测值是339.5g那么是不属于“允许大于1倍小

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里面的。而329g则刚刚相反,

它是属于“允许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里面

的,而不属于“允许大于2倍短缺量的件数”

注:s是标准差样品标准差用于替代总体的标准差的Excel里面有

这个公式代码为“STDEV“

(3)下面是常见的六中情况:

第一种情况:全部合格。

净含量记录

标注

产品净含

量(g)

1

检测数据

2345678910111213

实际均标准修正均重下

判定

重差因子线

香辣酱3523550350.311.250.848348.94合格

第二中情况:合格(实际均重低于350g但符合要求)

净含量记录

标注

产品净含

量(g)

1

检测数据

2345678910111213

实际均标准修正均重下

判定

重差因子线

香辣酱35435134935.691.890.848348.40合格

注意:这里的样品均值为349.69(图上部分),是低于标识净含量

350g的,但是这里均值的判断值样品均值下限=350-0.848*1.89(样品

标准差)=348.40g,那么就符合“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等于

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故均值判定为合格。

再检查单件重量,无低于339.5g的数值,综合判定为合格。

第三种情况:合格(样品均值低于350g但满足要求、允许大于1倍

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1件)

净含量记录

标注

产品净含

量(g)

1

检测数据

2345678910111213

实际均标准修正均重下

判定

重差因子线

香辣酱35433634935.544.200.848346.44合格

样品均值为348.54g,均值下限为346.44g,故均值判定为合格。

那么再看单件重量,发现有个数值336为“允许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

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记为件数:1因为标准规定这里允许

有1件,那么单件的重量也是符合要求的。故综合判定为合格。

第四种情况:不合格(样品均值低于350g同时不满足要求,单件重

量符合要求)

净含量记录

标注

产品净含

量(g)

1

检测数据

2345678910111213

实际均标准修正均重下

判定

重差因子线

不合

香辣酱357359348.461.450.848348.77

这里样品均值为348.46,而均重下限要求为348.77,那么样品

均值就小于了均值下限的要求,故判定均值不合格。再查看单件重量,

无低于339.5g的产品,单件重量合格。综合判定不合格。

这里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就是均重偏离了标识的重量,在实际生产

中,一般重量都是正态分布,那么就是你的中心值往前移了,这个时

候要进行调整,只要将中心值调整到标识值,那么就能保证产品重量

合格了。

第五种情况:不合格(样品均值低于350g但满足要求,单件重量中

允许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大于等于2件)

净含量记录

标注

净含

产品

(g)

1

检测数据

2345678910111213

实际均标准修正均重下

判定

重差因子线

不合

香辣酱357359347.314.030.848346.58

这里可以看到样品实际均值为347.31,而均值下限为346.58,

那么均值判定为合格。

再看单件重量,可以看到有个339和338是属于“单件重量中允

许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记为:2件,因

为标准要求的件数是小于等于1,那么单件重量判定为不合格。综合

判定为不合格。

第六种情况:不合格(样品均值低于350g但满足要求,单件重量中

允许大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大于等于1件)

净含量记录

标注

净含

产品

(g)

1

检测数据

2345678910111213

实际均标准修正均重下

判定

重差因子线

不合

香辣酱352359348.086.120.848344.81

可以看到样品均值为348.08,均值下限为344.81,均值判定为

合格。再看单件重量,可以看到有个328,属于“允许大于2倍允许

短缺量的件数”记为:1件,在对照标准规定件数为0,那么单件重

量判定为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如果在生产过程检测是发现其他数值相对稳定,出现个别数据异

常波动时,一定要停产检查,因为这样的异常波动不属于正常的波动,

或者是生产程的哪个工艺或者设备有了不正常的波动,导致出现这么

大的极差,生产人员应该立即对生产线进行排查,消除异常波动。

对异常波动原因到并消除后,可以重新取样检测,如果合格,

且标准差也在剔除这个异常波动后的范围内,那么生产过程也是相对

平稳的,可以正常的生产。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75号)对“净含量”的规定:

(1、办法从哪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

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2、办法管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

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

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

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3、哪个部门负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

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

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出了问题由谁处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

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5、能不能申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处罚相关条款:

(1)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

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

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

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

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

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

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2)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

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元的。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

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

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

定。)

理解: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与《新食品安全法》第125条和148条最

后关于标签瑕疵的但书是有关联的,瑕疵的判定是有两个先决条件

的,a、不影响食品安全,b、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解,这里单以净含

量而论,首先,无论净含量标不标示都不会对食品本身的食品用安全

性产生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消费者产生误解方面,比如将

950g标识为0.95KG这里虽然不符合第十七的规定的,但是符合关于

瑕疵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但书,因而最终的行政处罚应该为“责令

改正”。另一种情况,还以950g为例,如果因标签印刷错误导致净

含量为950kg,这种明显违反常识的错误,当被消费者举报投诉后有

充分证据证明此为印刷错误,非生产厂商故意为之,最终行政处罚可

能为召回责令整改,但消费者方面已经违反了《新食品安全法》第

125条和148条但书中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相关规定,因此,需

对购买产品的消费者给与赔偿。

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明确列出了对于产品净重经检测不符合第九条

规定时进行两种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可处检验批货值金

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这两种处罚是同时进行的,

如被举报或被职能部门抽检不合格,是一定会被处罚的,因而在实际

生产过程中,对于产品净含量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美乐公司品质部牛小

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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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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