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统计数据管理服务中心章程【模板】

更新时间:2025-12-15 18:52: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专项附加扣除是返钱吗)

青岛市统计数据管理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青岛市统计数据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青岛市闽江路7号市府二期。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青岛市统计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技术赋能,融数慧统,服务发展。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统计信息化发展规划。

(二)承担统计信息化应用平台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

(三)承担统计调查数据处理和数据管理的技术性工作。

(四)承担统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设

的技术性工作。

(五)承担统计资料查阅服务工作。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

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

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

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

作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是: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

坚持和落实中国特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

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

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众,努

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党员

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

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学习党章党规

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

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

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

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众,经常了解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

评和意见,了解众诉求,维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

发展党员工作。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协助党组管理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团组织的干部;配

合组织人事部门对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对

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团组织,支持这些

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内设机构党的工作。

第十五条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是党支部。

第十六条本单位党务工作的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任免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管理指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三)领导本单位党建、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工作,指导

精神文明建设。

(四)了解本单位运作状况和财务状况,负责综合考核、人

员招聘、干部任免、财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全面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拟订关于统计数据管理服务工作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

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本单位的业务开展和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三)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四)加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

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管理保障体制。

(五)负责本单位办公场所提供、干部推荐和后备人才的培

养工作。

(六)由于决策失误对所举办的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

相应责任。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

第二十条本单位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青岛市统

计局党组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决策机构其他人员的产生方式

为青岛市统计局党组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

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

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权利:

(一)负责本单位的行政与业务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落实本单位各项制

度。

(三)落实决策机构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决策机构赋予的其他职权。

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职责,贯彻

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

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四)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

作的顺利开展。

(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

性。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

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八)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

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

一般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会议按预定程序进

行讨论和决定;提出议题的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要有主导性意

见或建议;凡涉及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充分陈述众意见,

在此基础上再研究决定;已经确定的议题,若分管领导因故无法

出席,一般不予研究;会议召开记录须整理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设置2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一)数据管理服务一科。主要职责: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

统计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统计信息化应用平台运行维护、安全

保障等工作。协同局行政、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数据管理服务二科。主要职责:承担统计调查数据处

理和数据管理的技术性工作。承担统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现代化

统计调查体系建设的技术性工作。承担统计资料查阅服务工作。

协同局开展统计监测、分析研究等工作。

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

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

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

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

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

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二)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或修改人事

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

见。

(三)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管理、专业技术等岗位。岗位设置方案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

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

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

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本单位决策机

构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以下信息:依法设立的登

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

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本单位年度报告等。

第八章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

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和

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

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由决策机构提出修改意见,

对涉及事业单位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全体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经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提交举办单位核准,报送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21年3月17日主任办公会表决通

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

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主任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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