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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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函的格式)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txt人和人的心近来又最远,真挚是

中间的通道。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

用女人--常常都经不起那么一试。民法

先介绍一下民法里面需要要点掌握的知识点

第一,民法的看法与基本源则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因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此中要点掌握民事法

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掌握三点:

(1)民事法律行为的看法和特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奏效

第四,民事代理

主要掌握四点:

(1)代理的看法和特

(2)代理的分类要点是拜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代理权执行的原则

(4)关于无权代理的相关问题

第五,物权制度

要点掌握:

(1)所有权

(2)担保物权

第六,债权

要点掌握:

(1)债的保全和担保

(2)合同

在民法这一章,要点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的。从整个教材来

看,民法也属于要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率较高。所以,关于本章,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

上,要点掌握以上六点。

第一节民法归纳

一、民法的看法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看法

民法是调整同样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公则》规定,我公民法调整同样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看法,还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当还包含非法人组织。所以,我国的民法调整对

象可以视为:同样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余组织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财富权益表现的是财富关系;人身权益表现的是人身关

系。第一,民法中的人身权,包含人品权和身份权,其次,人品权益的详尽化,就是详尽人品

权,主要包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民法》知识点总结

信誉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奉养、监

护等人身权益,如亲权、家属权、荣誉权。亲权指拥有直系家属关系的一种身份权;家属权

是指旁系血亲这样一些关系。

(三)我公民事立法的大要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它拥有我公民事

基本法地位。所以,主要记着: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的法律,都是基本法律,而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的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了

二、民法的基本源则

民事立法原则主要记以下六项原则的标题。

(一)同样原则

(二)自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誉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严禁权益滥用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例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益义务关系。民事

法律关系是同样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它

不一样于行政法律关系。

《合同法》,别的,还有《婚姻法》、《继承法》。

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每项民事法律关系都不可以缺乏这三个因素,它们是:

主体、客体、内容。

(一)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是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的肩负者。

我国的民法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拥有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特其余状况下,自然人这

一民事主体,还可以表现为其余形态,如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

(1)自然人的民事权益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能力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益和肩负民事义务的资格。

所以,特别注意的是,它讲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讲详尽的权益。在我国,自然人拥有同样

的民事权益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益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自然人在整个生

计时期,均拥有民事权益能力。比方,婴儿一出生,便拥有了民事权益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经过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益也许肩负民事义务的

能力。它和民事权益能力不一样,任何自然人都拥有同样的民事权益能力,但并不是任何自

然人都拥有同一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年龄以及智力状况的不一样而

有所不一样。我国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①完整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拥有可以经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执行民事

权益,并肩负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公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还规定:"16周

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本源的,视为完整民事行为能《民法》知识点总结

力?quot;。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民事行为能力遇到必定的限制,不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公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13条第2款规定:"不可以完整辨识自

"。

而只拥有必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余民事活动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也许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赞同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余

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也许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赞同

行为获得民事权益,肩负民事义务的能力。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完整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任何状况下,均不拥有以自己的

《民法公则》第12条第2款规定:

"第13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条第1款规定:"不可以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赞同的范围内,依法赞同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

商户的经营,需要依法赞同登记。我国《民法公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这实质

上认可个体工商户拥有名称权。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富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独资人以其个人财富对

企业债务肩负无穷责任的经营实体。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

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需的生产经营条

件;有必需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立分支机构,但应由投资人或其拜托的代理人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成立该分支

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肩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成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

富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富对企业债务肩负无穷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时期的债务仍应肩负送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

务人提出清账央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财富不足以送还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

个人的其余财富予以清账。

2.法人

(1)法人的看法

法人是指拥有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和肩负民事义务

的组织。法人能独立肩负民事责任,它有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富、独立的责任、差异于非

法人组织,如分支机构。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民法公则》规定,法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需的

财富也许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独立肩负民事责

(3)法人的种类

我国《民法公则》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也是营利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肩负国家管理以及从事文教、科技等项活动的法人。

这种法人分为三类: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集体法人。

(4)法人的民事权益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自成即刻起,享有民事权益能力;至法人停止时停止,民事权益能力消灭。法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益能力相一致;在法人享有民事权益能力时,即同时拥有民事行为能

力。法人的民事权益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任。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民法》知识点总结

(5)法人的成立、更改、停止

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获取法律上主体资格的法律事实。

法人的更改是指法人在存续时期发生组织上的合并或分立以及活动主旨、业务范围等变

化。法人更改的形态有: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组织形式的更改,若有限责任企业更改为

股份有限责任企业;法人其余形式的更改,如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处、经营范围等。

法人的停止是指法人法律上人品的丧失,即法人的消灭。我国《民法公则》第45条规定,企

业法人由以下原由之一而停止:

①依法被撤掉

②解散

③依法宣布破产

④其余以致法人停止的原由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不可以

完整独立肩负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的形式主要有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备中的法人。

(1)合伙

合伙是指两个也许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依照协议,各自供给资本,实物、共同劳动的

一种形式。合伙是民事权益主体依互相的协议而形成的特别形式。在合伙中,各合伙人投入

的财富,由合伙人一致管理和使用,而经营累积的财富则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的经营活动,

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督查的权益。合伙人为合伙而进行的经营活动,其结果

均归于合伙,由全体合伙人肩负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在合伙人之间,依各自的出资比率

也许协议的商定肩负;而在合伙与第三人之间。则由各合伙人肩负连带责任。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第13条规定:"企业可以成立分企业,分企业不拥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

由企业肩负。企业可以成立子企业,子企业拥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肩负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到,分企业和子企业在法律上的性质是有区其余。

(3)筹建中的法人

筹建中的法人是指为成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他的特在于:筹建

中的法人是一种组织,而非筹建人;筹建中的法人是为成立法人而存在的组织体,是非法人

组织。

(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益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就和人身利益。

1.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以外,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并能为人所实质控制或支配的

物质客体。

物在理论上,从不一样的角度可以有不一样的区分:

(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4)可分物与不行分物

(5)其余分类

钱币和有价证券也是物的种类。有价证券主要包含:票据、股票、企业债券、国库券、

提单和仓单。

2.行为

"《民法》知识点总结

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重要部分。

3.智力成就

智力成就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作品、发明、适用新式、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等。

4.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含人品权,人身权,表现了一些跟人

身利益相关的一些权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和负有的民事义务。在

民法上依照不一样的标准可以对民事权益作不一样的分类,从人身利益性质可以分为财富权

和人身权;从作用上可分为支配权、央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效劳范围可将民事权益分

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依据依存关系可分为主权益和从权益;依据其成立要件能否所有实现,

可分为既得权和期望权。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商定,义务人为必定的行为或不为

必定的行为,以满足权益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商定义务;

踊跃义务与悲观义务。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肩负的法律结果。民事责任的

形式和分类认识一下即可。其分类主要有:

①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余责任;

②财富责任与非财富责任

③无穷责任与有限责任

④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增补责任

6.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正责任。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惹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更改、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民事法

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更改、消灭的原由。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看法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也许法人成立、更改、停止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拥有以下特:第一,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将必

定的意思,以必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面的行为;第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即在于成立、更

改、停止必定的民事权益也许义务;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合法行为,其内容及形式

均吻合法律的要求,因此可以获取法律的保护。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不违反法律也许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与两方行为,多方行为

2.财富行为与身份行为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4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民法》知识点总结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如买卖合同。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

表示以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如借用合同。

5.主行为与从行为

从行为依靠于主行为。如担保之债与主债比较,主债合同就是主行为,担保合同就属于

从行为。

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或商定一定要有必定的形式或推行必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7.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有必定得原由才能成立的行为,原由不存在,行为就不可以奏效。无因行为

是不需要原由的行为。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

8.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以上几点要点掌握1、3、4、5、6、7。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两大类,共五种形式。

1.明示形式(1)

口头形式(2)

书面形式

(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

2.默式形式

(1)推定形式

行为人不以任何语言也许文字的方式,而以自己踊跃的作为行为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

使别人据以推测出行为人已为民事法律行为。

(2)缄默形式

行为人不以任何语言也许文字的方式,而以自己的悲观的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意

思表示而使别人据以推测行为人已为民事法律行为。如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这种缄默即视

为接受继承。不作为的默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也许当事人两方有商定的状况下,才可以视为

意思表示。

(五)民事行为的成立和奏效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吻合民事行为的构成因素的客观状况。它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

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奏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吻合法定有效要件而获得法律认同的效劳。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奏效的前提,固然大多数人的民事行为成立与奏效同时出现,但

是,依旧有一些民事行为的成立和奏效不是同时的。比方合同成立而未奏效造成的损失的法

律结果责任是缔约过错,而合同成立并奏效出现的合同损失的法律结果就有可能是违约责任。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必定的条件,而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也许不

行就作为确立行为人的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劳,也许失掉法律效劳的依据的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是:未来发生的事实;不确立的事实;由行为

人商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

2.附限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限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商定必定的限期,并把该限期的到来作为

行为人的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劳,也许失掉法律效劳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限

期与条件的差异在于:限期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则是可能到来的。

3.无效民事行为能力《民法》知识点总结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绝对、自然的、确立的不发奏效劳。其分类:

(1)行为人不拥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凡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未征得法定代理人赞同而由该限制行为能力人

而为时,其所为民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伤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歹意串连,伤害国家、集体也许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违反罪律也许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可更改、可撤掉的民事行为

该种民事行为不属于自然无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属于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内

行为人未予撤掉也许更改时,则自视为有效行为,仅内行为人予以撤掉

也许更改时,才发生行为无效的结果。所以,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要误会的民事行为。重要误会是指行为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

因素发生错误认识。

(2)显失公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正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也许利用对方紧迫需要

或缺乏经验,以致两方的利益义务显然违反公正、等价有偿原则,严重伤害对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事实状态。

(3)受欺骗而实行的民事行为

(4)受威迫而实行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更改、可撤掉的民事行为的差异是看能否伤害了

国家的利益。无效的民事行为,还没有推行的,应当停止推行;已经

推行或部分推行,关于当事人已经获得的财富和造成别人的财富损失的,依据不一样状况

采纳以下方式办理:

①返还财富

②赔偿损失

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5.效劳不决的民事行为

效劳不决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即刻能否有效是处在不确立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

的第三人赞同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立其效劳的民事行为。

6.《合同法》相关合同的效劳规定

这一部分一定仔细看,是要点考试的内容。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1)合同奏效的条件

(2)合同的成立和奏效

(3)合同无效的状况(5种状况)

(4)可更改、可撤掉的合同的不一样形

式(5)效劳不决的合同的种类

(6)关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问题

合同平时自成即刻奏效,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应当办理赞同、登记等手续奏效的,则依照

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劳可以商定附带条件。附奏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奏效。附

排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无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挡条件成就的,视为条

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行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劳也可以商定附限

期。附奏效限期的合同,自限期届止时奏效。附停止限期的合同,自限期届满时奏效《民法》知识点总结

五、代理

(一)代理的看法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

结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拥有以下特:第一,代理人代别人为法律行为第二,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名义实行民

事法律行为。第三,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这一点比较重要)第

四,代理法律行为的直接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与其余相关看法的差异认识一下即可,不作细讲。

(二)代理的分类

1.拜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本代理和附代理

3.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三)代理权执行的原则

(要点掌握)

代理人执行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时,一定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代理权执行的原则主要

有以下三项: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执行代理权

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受权,也许虽经受权但代理权已经停止,而私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代理行为,则构成无权代理;代理人虽经被代理人受权,但超出被代理人受权范围而为代理

行为,则构成越权代理。在代理人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状况下,假如该代理行为未能获

取被代理人的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奏效劳,以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肩负,由此而使被代

理人发生伤害时,还要肩负伤害赔偿的责任。

(2)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执行代理权

在平时状况下,代理人一定亲身为代理行为,只有在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必需时,才能

转托别人代理,且须早先获得被代理人的赞同,不然即应肩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3)不得滥用的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状况,即自己代理、两方代理、和歹意串连。所谓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所谓两方代理,是指代理

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余人进行法律行为;所谓歹意串连,指代理人在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时,与相对方通谋勾通。

(四)代理关系的停止

拜托代理停止的五种情况:

1.代理期届满也许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撤消拜托也许代理人辞去拜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也许代理人的法人停止。

(五)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在法律上的效劳处于不确立状态,表现为:

1.自己的追认,假如无权代理获取自己追认,无权代理的结果才对自己发生法律效劳。

2.第三人的催告和撤掉,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给予第三人催告自己在一按限期内

作出能否追认的意思表示也许主动撤掉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权益。

表现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自己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拥有表面受权的特

,以致相对人有原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

代理同样的法律成效。《民法》知识点总结

表现代理的法律要求:

1.行为人无权代理权

2.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事实和原由

3.相对人为好心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六)诉讼时效与限期

1.诉讼时效的看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益人在法按时期内不执行权益,即丧失央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迫义务

人推行义务的权益的制度。诉讼时效与除斥时期不一样,除斥时期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益预约

存在的时期,权益人在此时期不得执行权益,

2.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状况下广泛适

用的诉讼时效。特别的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合用于某种特别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又分为三种

(1)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时期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

(2)长久诉讼时效

长久诉讼时效指时效时期在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指诉讼时效时期为20年的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民法公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时期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

可抗力也许不可以执行央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3)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民法公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

要求也许赞同推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时期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的延长(认识)

4.限期(认识)

第二节物权法律制度

2年至20年的诉讼时效。(不包含2年和20年)

预按时期届满,便发生该权益消灭的法律结果。

一、物权的看法和特

物权是权益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益。

物权与物权或其余权益发生利益矛盾时有优先效劳问题。物权的优先效劳是指:同一标

的物上有数个利益互相矛盾、矛盾的权益并存时,拥有较强效劳的权益排斥拥有较弱效劳的

权益。详尽表现为:1.物权互相间的优先效劳2.物权关于债权的优先效劳

物权的权益人在其权益的实现上遇有某种阻碍时,物权人有权关于造成阻碍其权益事由

发生的人央求消除此等阻碍,这被称为物上央求权。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种类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据有。

物权法的原则中还有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物,一个所有权的

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好存在一个所有权。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看法《民法》知识点总结

所有权是指财富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富享有据有、使用、收益和处罚的权益。所有权

的特有: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拥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整的权益

(4)所有权拥有永久性

2.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人对财富依法享有的据有、使用、收益和处罚的权能。

(1)据有(要点)

这一点有三层意思:

1.所有人的据有和非所有人的据有

2.合法据有和非法据有

3.好心据有和歹意据有

好心据有指非法据有人据有某项财富时,不知道也许不该当知道其据有为非法;歹意据

有是指非法据有人在据有某项财富时,已经知道也许应当知道其据有为非法据有。好心据有

与歹意据有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所以二者的法律成效有所不一样。

(2)使用:使用是指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依照财富的性能和用途对财富进行利用

(3)收益:收益是指经过对物的据有、使用、经营等而获得某种经济利益

(4)处罚:处罚是指对财富进行办理、决定财富的命运。

(二)所有权的获得及消灭

1.所有权权的获得

(1)原始获得。所有权的原始获得,又称为最先获得,是指财富所有权不依别人已有的

所有权,而由权益人最先获得所有权。所有权的原始获得,平时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劳动生产获得成就

第二充公获得

第三孶息获得

第四添附获得

第五无主财富获得

(2)继受获得

所有权的继受获得,又称为传来获得,是指所有人经过某种法律行为而从原所有人处取

得的财富所有权。继受获得的最大批表现方式是买卖获得。继承获得则是继承人依继承权的

执行,在作为被继承人的所有人死亡时,获得该所有人的遗产的所有权。受赠获得是公民或

法人经过接受遗赠或赠与,而获得财富所有权。

(3)动产所有权的好心获得

原物由据有人转让给好心第三人时,好心第三人一般可获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

得央求好心第三人返还原物。好心获得应具备的条件:

①受让人获得财富时出于好心,好心是指受让人误信财富的让与人为财富的所有人

②获得的财富一定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富

③受让人一定经过交换获得财富。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的原由有五种

第一,所有权依转让而消灭

第二,所有权依扔掉而消灭

第三,所有权依客体消灭而消灭《民法》知识点总结

第四,所有权依主体消灭而消灭

第五,所有权因强迫程序而消灭

(三)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作为所有权的民法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央求确认所有权

2.央求返还原物

3.央求恢还原状

4.央求消除阻碍

5.央求赔偿损失

6.央求停止伤害

(四)共有

共有的种类包含:

(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富依据份额享有所有权,它的特

征:

1.各个共有人对同一项财富依据份额享有所有权

2.各个共有人之间对同一项财富依据份额分享权益和肩负义务

3.各个共有人权益及于共有物的所有。

(2)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共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它的

特:

1.共同共有是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它是不确立份额的共有。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同样的享有权益和义务。

三、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看法

用益物权是指对别人所有的物,于必定范围内获取使用收益的权益。用益物权是从所有

权分别出来的他物权。

在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及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以及采矿权等,可

以以为属于拥实用益物权性质的财富权。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看法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推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益上所设定的一种定

限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

(1)是一种定限物权。

(2)是一种从物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富或权益上成立定的物权。

(4)担保物权拥有担保债权获取实现的作用。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应当属于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看法

抵押权指债务人也许第三人向债权人供给必定的财富作为抵押物,但不转移其据有,以

担保债务的推行,而在债务人不推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

卖、变卖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的权益。《民法》知识点总结

在抵押权关系中,供给必定财富的债务人也许第三人为抵押人,接受该财富抵押的债权

人为抵押权人,由抵押人供给用作担保的财富为抵押物。

2.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的标的即用作抵押物的财富。

3.抵押的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

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奏效;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自觉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

订之日起奏效。当事人同一天在不一样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序次同样。

因登记部门的原由以致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

日期,并以此确立抵押权的序次。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抗衡第三人。

4.抵押的效劳

5.抵押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伤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花费。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事实见告受让人;不然,

转让无效。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富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

共有财富设定抵押,未经其余共有人的赞同,抵押无效。但是,其余共有人知道也许应当知

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赞同,抵押有效。

同一财富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富抵押权与

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于抵押权人哪受偿。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别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余债权的担保。抵押权因所担保债权的消灭

或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6.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推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推行债务以致抵押权人未受清账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

押物折价也许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提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立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供给抵押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三)质权

1.质权的看法

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推行而由债权人实现对债务人也许第三人的动产或权益的现实占

有。在债务人不推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富或权益折价也许从拍卖,变卖的价款

中获取优先受偿的权益。在质权关系中,供给财富的债务人也许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作

为质权人,用做担保而移交的财富为质物。

2.质押的种类

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益质押。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质物而设定的质押,关于用于

质物的动产,只要属于出质人所有的,且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设定质押。

权益质押是以必定的权益为质物的质押,可以设定质押的权益。平时为票据,提单,仓

单,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上的权益,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坐权等知识产权,其余,股

份等股权性权益也可以用作质押。

3.质押合同

属于动产质押时,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据有时,质押合同奏效;属于权益质押时,自权

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质押合同奏效。

4.质押的效劳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伤害赔偿金,质物保留花费和实现质权的

花费;但当事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就上述各项另行商定,在有特别约准时从约。质权人有权

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因质物灭失而灭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额,

应看作为出质财富。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质权也消灭。《民法》知识点总结

5.质权的实现

债务推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推行债务,以致质权人未受清账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

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质物。质物折价也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出债权数额

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账。为债务人

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五)留质权

1.留质权的看法

留质权是指债权人依特定的合同据有债务人的动产,在该债务人不依照合同商定的限期

推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也许变卖而优先受偿的权益。

我国《担保法》规定仅关于因保留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

人不推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

2.留置的效劳

留置权人负有妥当保留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留不善以致留置物灭失或毁损时,置权人应

当肩负赔偿责任。

3.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债权人留置财富后,债务人应当在许多于两个月的

限期内推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准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富后,应当确

立两个月以上的限期,通知债务人在该限期内推行债务。

在该确立的推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推行时,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

价,也许依法变卖、拍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

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账。

留置权因债权消灭而归于消灭,也许因债务人另行供给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时而归于消

灭。

第三节债权法律制度

一、债的归纳

(一)债的看法

债是特定人之间央求为特定行为的财富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含合同关系、无因管理

关系、不妥得利关系和因为侵权行为惹起的权益义务关系等。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

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

之债。

(二)债的特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这一特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有显然差异。债的权益人和义务

人都是特定的,而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的权益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

不特定的。债的这一特,也使得债权成为一种相对权。

2.债是以央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一种央求权,即可以要求别人为必定行为或不为必定行为的权益。这一特差异

于物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央求为给付内容。

3.债是财富法律关系

债权相对人的给付无论采纳什么样的方式,均有财富属性,都能用钱币衡量议论。

(三)债的因素

债的因素包含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民法》知识点总结

债的内容中,债权的权能包含:

1.给付央求权

2.给付受领权

3.债权保护央求权

4.处罚权能。

二、债的刊行

三、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债的保全

债的保所有是指法律为了防范因债务人的财富不妥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赞同

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执行债务人的权益,也许央求法院撤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

行为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的含义和撤掉权的含义认识一下。

(二)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的推行,保证债权实现的一项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

保和特别担保。所谓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一定以其所有财富作为债务推行的总担保。债的

特别担保是指特别针对某一项债而作的担保,它也是平时所说的担保。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物的

担保、金钱担保等不一样种类。

法律赞同那些为了换取担保人供给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这

种新设担保与原担保对比较,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未经审问,法院不得依照对主合同当事人所做出的判决也

许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富。担保合同还有商定的,依照商定。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商定,在债务人不推行债务人时,由第三人代负推行责任和赔

偿损失的担保制度。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即刻也许债务推行前,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金钱或其余代替物,

以保证合同推行的一项担保制度。定金的成立不但要求两方当事人的合意有书面合同,还要求

有定金的现实交付,拥有实践性的特。定金一定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不推行债务时才发

生制裁效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推行商定债务的,无官僚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推行

商定的债务的,无权返还定金。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

定,但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

四、债的转移和消灭

(一)债的转移

20%,超出部分无效。

债的转移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债权让与它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和内容,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2)债务肩负它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状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

债务所有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肩负。

(3)债的归纳它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与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二)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一般有一以下原由惹起:

1.清账

清账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抵消《民法》知识点总结

抵消是指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得两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同样数额充抵,以互相消

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因债权人的原由此没法推行债务的状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

给相关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提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债权人的原由使债务人没法推行义务的客观状况(如债权人延缓受领、债权人着落

不明、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没有继承人或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余情况)

(2)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便于保留的有体物。

(3)须有清账人提出提存;

(4)须在推行地相关机关提存。《合同法》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益,自提存之

日起五年内不执行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4.免去

免去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扔掉债权,使合同关系所有或部分停止的单方行为。免去属于

债权人处罚债权的行为,所以,行为人应当有行为能力。免去的效劳是使债消灭。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的事实。

6.其余。债的消灭可以由其余原由惹起,如两方协议停止债的关系;排除合同;债务更

新。

五、合同(要点)

(一)合同的看法、特和分类

合同是指同样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余组织之间成立、更改、停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

的协议。

依据不一样的标准,对合同可作不一样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看法:双务合同是合同两方互相享有权益和肩负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益而不肩负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肩负义务而不享有权益的合同,如

借用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看法: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规定的权益,一定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的代价的

合同如买卖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用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即可享有合同规

定的权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两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奏效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实质交付标的物才能奏效的合同。一般都将买卖、租借、承揽、拜

托视为诺成合同,而保留、运送等视为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依据《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相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合用《合同法》

认识一下十五种合同和《合同法》的基本源则。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因订立合同而做出意思表示并表达合意的状态。

1.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点)《民法》知识点总结

关于要约掌握以下几点:

(1)要约成立的条件

(2)要约奏效的条件

(3)要约的撤回

(4)要约的撤掉

(5)要约的无效

关于承诺掌握以下几点:

(1)承诺成立的条件

(2)新的要约的形成

(3)承诺的奏效条件

(4)承诺的撤回别的,注意区分要约与邀请

2.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主要认识合同的形式

(三)合同的效劳

1.合同奏效是指成立的合同拥有法律的拘束力

2.合同无效

3.可撤掉合同

无效合同或被撤掉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四)双务合同推行中的抗辩权(可以出综合题)

双务合同推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吻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对方当事人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余形式

的推行央求权,临时拒绝推行其债务的权益。双务合同推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

缓的抗辩权,在产生抗辩权的原由消逝后,债务人仍应推行债务。抗辩权的种类主要有:同

时推行抗辩权,先推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推行抗推行辩权

同时推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推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推

行前,有拒绝对方央求自己推行合同的权益。

2.先推行抗辩权

先推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推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推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

对方央求推行的权益。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推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凭证证明当事人不行能或可

能不推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推行合同或供给担保以前,有临时中断推行合同的权益。

中断推行是双务合同中负有先推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还没有推行或没完整推行时,因

法定事由临时停止推行自己肩负的合同义务。

(五)合同的更改和排除

合同的更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更改,仅指合同内容的更改。

排除合同的条件应是以下之一的情况:

1.因不行抗力以致合同不可以达到目的

2.延误推行

3.拒绝推行

4.不完整推行

5.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可以推行。

(六)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主要分为缔约过错责任和违约责任(要点)《民法》知识点总结

(1)缔约过错责任的看法

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行伤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实

施其余违反诚实信誉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机应负的赔偿责任。

(2)掌握应当肩负缔约过错责任的几种状况

①违约责任的看法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推行合同义务也许推行合同义务不吻合商定所肩负的民事责任。

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③违约责任的肩负方式

合同责任的免责状况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不行抗力、受害人过错和免责条款。

不行抗力是指不可以预示、不可以防范其实不可以战胜的客观状况。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也许违约伤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商定的消除也许限制其未来可能发生违约责任的条款。

(七)合同的种类

买卖合同

1.第一全面认识一下所列出的十五类主要合同,而后要点掌握

八、十三、十四、及第十五种合同

第一、四、五、六、七、

六、其余之债(要点认识每种债的看法和含义即可)

(一)不妥得利之债

不妥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不妥利益,造成别人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

应当将获得的不妥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妥得利的性质属于一种法律事实。

(二)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也许商定的义务而为别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的事务,可以

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推行为。在法律上,无因管理属于合法行为。

(三)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是行为人因为过错伤害别人的财富或人身,依法应当肩负民事

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合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别侵权行为则有公正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

错责任。

特别侵权的种类有: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

业致人伤害;污染环境致人伤害;地面施工致人伤害;地上工作物致人伤害;饲养动物致人

伤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伤害等。

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有:不行抗力、受害人有过错、正当防卫、紧迫避险、受害人赞同。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08:45: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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