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
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
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
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
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
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
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
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
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
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
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
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
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
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
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
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
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
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
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
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
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
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
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
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
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
1
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
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
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
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
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
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
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
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
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
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
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
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
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
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
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
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
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
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
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
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
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
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
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
生法律效力。
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
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
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
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
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
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
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
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
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
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
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公民的
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
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表现。《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
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
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务。
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
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
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
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
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
害人赔偿损失等。
14)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
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形
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
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
权利。如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
继承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15)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
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
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
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例
如,抵押权的存在,是以债权的存在
为前提的,因此,债权是主权利,抵
押权是从权利。
16)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
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
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
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
民事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
消灭而存在或消灭。例如,抵押权的
存在,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因
此,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
17)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权利能力
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
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
2
18)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
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
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
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
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
能力为前提的。
19)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
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
履行民事义务。《民法通则》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
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
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
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
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
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
完全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
10守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
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
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1)宣告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
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
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民法
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他为失踪人。
22)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29)法人机关: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民
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法术语,即专指产生法人意志及执行
定死亡的制度。《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意志、进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组织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机构或个人,如股东会、董事会、经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人死亡。理等。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
日起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
算。
23)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4)住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
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民法通
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
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
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
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
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
25)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
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
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
26)农村承包经营户:根据《民法通
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
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
营户。
27)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
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
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
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
30)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
人。
31)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
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
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32)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了法
律上的人格。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
时,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1、依
法被撤消;2、解散;3、依法宣告破
产;4、其他原因。
33)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
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
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
合同型联营。
34)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
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
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
价值的财产。可以说,除人们个人身
体以外的、凡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
并且有可能为人们所支配或控制的一
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均可成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5)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
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它和限制流通物是以物在流通过程中
是否受限制或者受限制的程度来划分
的。
36)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于其转
让给予一定的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转让
的物。它与流通物是以物在流通过程
中是否受限制或者受限制的程度来划
分的。限制流通物有专属国家所有的
财产,军用武器、弹药等等。
37)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该公司的股东。股票就是股东出资的
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
相对。有价证券。
38)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48)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
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向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
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
梁、树木等。与动产相对。
39)特定物: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
征,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如一
幅古画或一件古物等。
40)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
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
量、衡加以确定的物。种类物经过选
择、购买、给付也可以特定化而成为
特定物。
41)可分物:是指把物分割之后,不
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不降低其经济价值
的物。如布匹、粮食、石油等。
42)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便会影
响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如一件衣服、一只动物或一台机器等。
43)主物(从物):凡能独立存在,
但需共同使用,并能从中可以看出主
从关系的二物或数物,其中起主要作
用的是主物,起从属作用的是从物,
从物补助主物的效用。例如,拖拉机
与拖犁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44)孳息:是从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
的物质形态。产生孳息的物称为原物。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5)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
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
46)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
定格式的有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
票和支票。
47)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
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
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
性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
本的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
4
资本性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的债
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
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
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的合法行为。
50)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一
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即
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
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
成立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的行为便
是单方法律行为。
51)双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该项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
事人进行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
表示还必须一致。双方法律行为是合
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等。双方法律行
为的适用最为普遍,在民事法律行为
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52)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
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法律行
为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
因此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说是双方当事
人均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
同行为等。
53)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
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当事人另一
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增与、
使用借贷以及消费借贷等合同行为。
54)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
为享有某项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
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等法律
行为均为有偿法律行为。
55)无偿法律行为:是根据法律行为6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
享有权利而无需给付任何代价的法律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自始当然确定地
行为。增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等法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律行为就是以无偿地取得一定的权利6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
为其特征的。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那些
56)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民事行为。如经撤销其行为无效,如
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不撤销、不变更,其行为仍然有效,
由要约和承诺所建立。买卖、租赁、故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承揽等合同行为均属诺成性法律行为。6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
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即发生法
律行为的效力。
57)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
物始成立的法律行为,故又称要物法
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例如,增与、
借贷等法律行为就是属于实践性法律
行为。
58)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某中
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
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
为的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
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
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59)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
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类法律
行为的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60)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
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
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
据。也就是说,该种法律行为的生效
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
的是否发生。
61)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
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
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由
于这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
一定期限的到来,故称附期限的法律
行为。
5
成立但其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尚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
力的民事行为。
65)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
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
代理人和相对人。
66)委托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
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
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
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被
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
予代理人。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
理或意定代理。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
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
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67)法定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
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
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
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
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
定而产生的。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
人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68)指定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
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
代理和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
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依法指定而发生
的代理关系。即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
上述单位的指定,故称指定代理。
69)一般代理:依代理权限范围的大
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
项的全部,故又称总括代理。在实践
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总括
代理。
70)特别代理:依代理权限范围的大
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
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故又称部分代理。在实践中,如未指
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一般代理。
71)单独代理:依代理权授予一人或
数人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和
共同代理。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
予一人的代理。又称独立代理。
72)共同代理:依代理权授予一人或
数人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和
共同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
二人以上的代理。在多数代理人的情
况下,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在授权
时明确规定,指明各代理人的代理事
项及权限。
73)本代理:依选任代理人的不同,
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本代理
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
的代理关系。
74)再代理:依选任代理人的不同,
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再代理
是指基于代理人为本人选用代理人而
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为行使代
理权,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
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故又称转委托
或复代理。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
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
权限亦不得超过原代理人。
6
75)代理证书:是指明代理资格的法
律文书。在书面委托代理中,代理证
书是一人发给另一人使其在第三人面
前代理他的书面授权。代理证书又称
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在指定代理
的情况下,指定单位对代理人指定的
书面裁定或裁决,是代理证书的另一
种形式。户籍簿和户籍机关有关身份
的证明,亦可起到法定代理证书的作
用。
76)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
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77)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
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
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
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
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
度。
78)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
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
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79)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
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
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
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80)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
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1)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
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
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
82)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
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是同债权相
对应的一种财产权。
83)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
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
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
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的物权,
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84)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
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取得所有权,
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
式或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劳动生产、收
取孳息、没收、无主财产、添附财产。
85)继受取得:亦称传来取得,是指
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
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这种所有
权的转移,意味着一方所有权的丧失,
另一方所有权的取得,如通过合同关
系和继承关系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就
是继受取得。
86)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
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
某种私利仍然占有他人财产。
87)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
不可能知道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
88)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
的他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
和收益的权利,也称限制物权。传统
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
地役权、典权。
89)典权:是传统民法中用益物权的
一种。是指典权人知府典价,占有出
典人的不动产,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也就是不动产所有人将其不动
产交与承典人使用和收益,而取得典
价的权利、义务关系。
90)财产使用权:是我国民法中的用
益物权的一种。是指使用权人根据法
7
律享有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他
财产的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91)担保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
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我国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押权和
留置权。
92)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
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抵价或者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93)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而
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
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受偿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设定质权
的行为,称为质押或者出质;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用于质押担保的财产为质
权标的,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
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为质押人。
94)留置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
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
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
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占有人的这种权利,即为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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