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与律师见证书之比较
俞云鹤
【学科分类】律师
【出处】1990年第1期《上海律师》发表1990年第2期《律师》杂志转载
【关键词】律师实务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
【写作年份】1990年
【正文】
我国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中,愈来愈多地运用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见证书,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然而,如何正确区别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书,更好
地发挥这两类律师业务文书的作用呢?本文结合律师实务,将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作些比较,求教于
律师同仁。
一、问题的提起
为了在引进外资工作中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广东、浙江、上海等省市人民政府近几年都相继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应经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见证。在实践中,见证律师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谈
判阶段就已参与工作,并审查、修改合同、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最后签约阶段,对已由合同双
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章程进行见证,出具见证书。几年来,律师的这项涉外法律服务受到中外当事人
的赞赏和支持。
但是,有的律师认为,在引进外资工作中的上述律师业务,不应当称为"“律师见证”,只能归纳为
“审查、修改合同,提出法律意见”。换言之,律师出具的只能是法律意见书,不应当出具见证书。这
一观点,已经影响到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上海市政府原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报批合同、章程,
“应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签署并盖公章的见证书”,现在改为“合同必须取得经批准的涉外经济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见《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问题由此产生了: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书应当怎样区别呢?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怎样准确运用法律意见
书和见证书呢?
二、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联系
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顾名思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那么为什么在实践中会发生或者合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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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或者混淆不清的情况呢?笔者认为,是因为过多地强调了这两种法律文书的相互联系,而忽视了它们之
间的基本区别。为说明问题,以下先来具体分析一下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共同点。
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共同点是十分明显的,主要如下:
1、性质相同。这两种法律文书都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慎密调查核实,依照法律、法规制作出
来的。换言之,它们都属于律师业务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根据相同。法律意见书是律师针对某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的法律问题,依法提出的书
面意见。见证书是律师针对某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的证明文件。两者
所根据的客观对象都是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
3、律师法律地位相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大多是应聘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或项目法律顾问身份从
事业务活动的。律师出具见证书,是以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范围的见证业务办理的。律师在法律顾问和
见证业务中,并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见证书时,是处于法律规定的与当事
人相对独立的地位o
4、遵循原则相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见证书,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勤勉尽责的原则,诸
如真实合法原则、便民及时原则、保密原则、回避原则和使用本国民族文字原则等等。
三、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区别
然而,为了准确运用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书的基本区别应当格外注意。法律
意见书与见证书的不同点也是明显的,主要如下:
1、作用不同。法律意见书,是针对某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依照法律进行
审查或修改,提出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是提供当事人在决策或行动中作参考的,因此它主要是发挥参
谋、建议的作用,对当事人而言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见证书则是律师对于某项法律行为、法律事
实或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实的证明文件。经当事人呈交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时,经
依法认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国引进外资工作中,律师出具的见证书,在广东、浙江、上海等不少
省市已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合同的必备文件之一,其作用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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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不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繁杂,涉及的事实与法律较多,因此往往篇幅较长,需要针对具
体情况拟写不同格式的法律意见书。有时候,审查一份复杂的涉外经济合同时,往往要出具好几份法律
意见书。相比之下,见证书的内容单一,文字精练,要求一事一证,言简意贱,通常针对不同的
见证内容可以规定相应的固定格式。
3、律师责任不同。正因为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作用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与见证书后应负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即使完全正确,但当事人是否
采纳是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律师所负责任是有限的。而律师作为见证人出具见证书,则必须保证见证书
本身完全合法、准确、有效。如果由于律师的过失造成见证差错甚至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律师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4、收费不同。由于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上述各不同之处,体现在律师收费标准上也就不同了。由于
律师见证业务是一项新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尚未统一收费标准。根据上海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收费标
准的规定,律师为涉外经济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见证书的收费是不同的,两者相差最大可达好几倍。
四、看法与建议
分析了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联系与区别之后,笔者就有关争议的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1、律师在引进外资工作中,可以接受当事人聘请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进行见证、出具见证书。律师
根据法律法规,对项目合同、章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真实、合法,则依法出具法律意
见书或见证书;如果不符合真实、合法要求,则应帮助当事人修改合同、章程,使之达到合法性要求。
对这项律师见证业务,应该予以充分肯定。
2、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进行合同见证,是否一定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否则就不应当进
行见证?笔者以为,只须合同任一方当事人办理了委托律师手续,律师就应当依法承办此项律师非诉
讼业务。其实,这在国际上是十分普遍的非诉讼律师业务,许多外商在同我国厂商签订项目合同时,经
常就单方面地聘请律师为所签合同进行见证。在银行项目融资业务中,也有不少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
者进行合同见证,仅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办理的。事实证明,律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并没有因为委托人是一方当事人而影响公正。从法理上看,权威工具书《牛津法律大辞典》给
“见证人(Witness)”是这样定义的:“通过在一文件上签名,以确定其为签署该文件的一方当事人作
证,并且证明该签署的文件真实的人”。明确见证人是为“一方当事人”见证的,而不是有的同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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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受“双方当事人”委托而见证。为了更好地开展合同见证工作,建议全国律协非诉讼业务委员会
可否组织专题研讨,以利律师同行统一认识,拓展业务。
3、关于见证书的内容与形式,在律师界尚未形成共识。目前律师见证业务开展没几年,何种内容与
形式为好,还需要在业务实践中不断探讨。因此,现在就认定见证书详细就好、简明就不好的观点,是
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根据上述见证书不同于法律意见书的特点,作为结论性意见的见证书应该简明扼
要,一目了然。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引进外资项目合同见证书相当简洁:“兹证明(中方企业
名称)与(外商企业名称)合资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名称)的合同、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考虑到外方合营者要求得到见证书副本,因此参照国际惯例和我国贸促会出具公证书的方式,
在见证书上同时附英文译文:“THISISTOCERTIFYthattheContractandthe
ArticlesofAssociationbetween(中方企业名称)and(外商企业名称)
OntheJointVenture(中外合营企业名称)isinconformitywiththeLawsofthePeople’sRepublic
ofChina”。最近采纳外商的意见,在进行涉外文书见证时,律师事务所盖章使用钢印,律师署名使用
亲笔签字方法,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当然,各地律师一定会有更好的方式。希望有关部门和律师协会能组
织大家及时交流,以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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