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研究

更新时间:2025-12-14 02:12: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选举法)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

其效力研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研究

摘要:尽管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不属于法律范畴之内,

但其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诉讼领域均具有一定的法定效

力。基于此,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要保证其

始终处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本文

以“规范性文件”在广义上和狭义上的法律界定为出发点,

集中探讨了其在行政性、规范性、广泛性和等级性方面的特

征。并延伸分析了其法律效力,希望可以为相关人士更好的

了解规范性文件提供帮助。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法律界定;法律效力

引言: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能够推动着行政管理活动稳定、高效的实施。同时,行政

机关所制定的?范性文件,将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常用手段

和方法予以运用。但是当前很多政府机关,在规范性文件的

制定和实施上出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滥用其中的行政权力

导致违法、扰民、侵权等问题不断发生,如何对规范性文件

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已经成为了近年来受到社会所

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

在法律层面上来说,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通常被界定

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1)广义性界定,从广义上来说,

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构为了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而在法定权限内所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2)狭义性界

定,而从狭义上来说,规范性文件是指:没有行政立法权的

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

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两者之间的区

分主要,是在文件制定内容范围上存在差别,目前一般采用

狭义性定义来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范围做法律界定[1]。

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特征

(一)行政性特征

各级组织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主要是为国家法

律法规在全社会中,得到普及并贯彻执行提供指定性保障。

因此其有着鲜明的行政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的行政性,规范性文件从颁布一直到执行,其将会

使行政事务管理及与其相关联的一些事项得到规范。因此,

其内容中必然对参与行政事务管理人员在权利和义务上做

一番规定,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指导方法和命令;2)主体

的行政性,从其定义来看,规范性文件从发布到执行与政府

机关密切相关,对其执行也可以说是完成了政府机关的命令

和要求,这是受文件执行者对文件发布者的从属性关系所决

定的;3)目的的行政性,政府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目的,

就是为了推广实施国家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行政性指令在

其中将发挥主导性作用。

(二)规范性特征

基于规范性文件所具备的行政性特征,其将为人们的行

为提供标准和模式。其所具备的法律效力也将使其能够长期

有效,并获得政府机关的强制保障。在此影响下,规范性文

件将拥有与行政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个行政主体,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违反规范性文件都将受到法律方面的

制裁。特别是当规范性文件用作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解释

时,其在效力上有着与所解释法律和规章制度相差无几的地

位,可以将其引用来对行政主体的行为作出规范。但若规范

性文件与法律、政策规定出现相冲突的情况,应以法律、政

策规定为基本判断标准。

(三)广泛性和等级性特征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各级政府机关,从层级上来

讲,从国务院、国务院所管辖各部委和部门,到省一级政府

机关及其所管辖各厅,再到市一级政府机关及其所管辖各

局,乃至乡镇级政府机关及其所管辖各科,都拥有发布规范

性文件的权力。据统计,全国具备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行政机关达到5万余个,且遍布全国各地,呈现出了十分广

泛的分布性特征。同时,这些行政机关均有着严格的上下级

关系,相互之间有着不同的分工,且下级所发布的文件必须

与上级文件达到一致,因此除了广泛性之外,其也表现出了

十分严密的等级性特征[2]。

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一)法律依据性效力

规范性文件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其在法律

判决中,理应可以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但由于我国的《行

政诉讼法》在第五十二和五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法院在判决

时只能依照成型的法律法规,和经过确认能够作为参照的规

章制度为直接依据,其中不包括规范性文件,因此目前规范

性文件只能以间接依据的方式,在法院判决中得到引用。而

从实际法律效力来看,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性的行政规

范,其与其他行政规范在确定性、约束性和执行性上有着和

高的相似度。其表现如下:1)确定性体现在规范性文件在

发布后,未经讨论和表决是不得随意修改的,且其在内容上

必须要对每一条工作规范作出准确定义,不得出现含糊不清

的情况;2)约束性体现在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对于下一

级政府机关、组织有着较强的限制和约束力。其在执行过程

中必须要按照文件内容规范性的开展工作,不得按照自己的

工作方式随意修改内容规定;3)执行性则指的是规范性文

件在颁布之后,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和组织要立即按照其内容

要求来看展工作,不能拖延,更不能不执行而导致其成为一

纸空文。

(二)法律补充性效力

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行政管理复杂化和现实生活动态

多变的要求,弥补法律的漏洞。因为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社会

现象包含在内,作为一种被人们所制定出的一项基本社会规

范,法律只能对广泛的、典型的社会现象做出大体上的概括。

而对于细致的社会行为很多时候只能通过颁布规范性文件

加以解决。因此可以看出:规范性文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

到对现有法律的补充效力,这一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做为具备高度抽象性质的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可以从灵活

性和及时性方面,来弥补其相对应法律中在实际执行性方面

的缺陷,从而使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真空得到填充,在

此影响下,法律执行过程中的效率将得到充分提升,在这一

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将得到有效解决;2)同时,规范性

文件还能使法律在内容上得到充分细化,这可以使静态化的

法律在内容上具备更强的表现力。各项法律法规在使用方式

和使用地点上,也将因此而变得更加明确。这可以保证法律

能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态势,从而使其能更有效的应

对和控制不同的社会关系,其将发挥出更强的实际应用性

[3]。(三)行政等级性效力

由于我国的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存在着严密的等级隶属

关系,因此,各等级行政机关所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在效

力存在着很大不同,体现在以下几点:1)各级行政机关均

享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但我国最高等级的行政机关―国

务院在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上享有最高地位,因此其可以被

看做是规范性文件法规的制定主体。因此,相对于地方政府

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来说,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备最

高的执行效力,甚至高于某些地方性法律法?;2)而对于国

务院之下,在省一级、二级城市和经济特区等级的政府机关

来说,其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的等级效力,主要通过对规

章的制定来得到体现。规章文件在效力上,相比于国务院所

制定出的法律性文件要低,但高于基层政府机关所制定出的

行政性规范规范;3)对于普通地级市、区、县、乡、镇级

别的政府机构来说,其所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和

规章效力,且其内容必须要与上级文件内容相适应,否则文

件无效。其本身的权威性则主要通过机关机构的层级高低来

形成。

(四)行政规范性效力

由于规范性文件本身具备很强的约束力,因此,其在实

际应用中可以进一步使政府机关,在日常工作行为上变得更

加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这体现在以下几点:1)利

用规范性文件,政府机关在内外部管理上将具备更多的依

据,且由于其不得随意更改和撤销,所以其所具备的行政性

和法律性功能可以保持长期有效。在此影响下,政府机关在

运行机制和人员管理上将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并将在各级政

证权力不会得到滥用的基本要求。特别由于我国受两千多年

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民轻官重”的思想在社会中还有很

深的残余。这导致我国很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

中,都存在着滥用职权、唯利是图、以权谋私的问题。这样

的国情就决定了必须要将政府机关的行政权力,限定在一个

严格的范围之内,确保其一切行为都只能沿着法律规定的方

向来开展和进行,并随时受到民众的监督和检查,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提供有力帮助[4]。

总结:综上所述,本文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为

出发点,集中研究了其所具备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认为

其在法律效力表现上主要通过在法律依据、法律补充、行政

等级、刑侦规范、行政复议上来得到体现。希望本文的研究

可以为相关人士,能够更好的了解规范性文件提供帮助,并

推动规范性文件在颁布和执行过程中具备更多的法律因素。

参考文献

[1]余军,张文.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权的实效性考

察[J].法学研究,2016,38(02):42-61.

[2]黄金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J].法

学,2014(07):10-20.

[3]李晓丽.论国务院文件法律效力[J].重庆科技学院

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31-34.

[4]王方东,邱扬成.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与效力

[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25-28.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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