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三重追问

更新时间:2025-12-12 16:51: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副本是什么意思)

对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三重追问(完整版)

——兼评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

李勇1

李勇,男,法学硕士,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长,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培训兼

职教师。

1[1][①]【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中文版序。

1[2][②]【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

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

第87页。

1[3][③]【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172页。

1[4][④]【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5、254页。

1[5][⑤]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大关系》,载《政法论坛》

2006年第2期,第5页。

1[6][⑥]周少华《书斋里的法学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第7-9页。.

1[7][⑦]马克昌:《中国刑法学发展的新思路》,载《法商研究》

2003年第3期,第4页。

1[8][⑧]【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等译,法律出版

社2001年版,第70页。

1[9][⑨]日本学者前田雅英以图表的形式列出行为无价值论与

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对立点:在保护对象上是道德伦理还是生

活利益、违法性评价基准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违法性评价对

象是行为为中心还是以结果为中心、违法评价的时点是行为时

还是结果发生时、刑罚法规机能是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等。

【日】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

年第3版,第74页。

1[10][⑩]【日】山口厚:《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

果无价值论》,金光旭译,载《中外法学》第592页。

1[11][11]【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第4页。

1[12][12]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序说”第3-9页。

1[13][13]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大关系》,载《政法论坛》

2006年第2期,第8页。

1[14][14]张明楷:《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载《环球法律评

论》2005年第1期,第114页。

1[15][15]【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

社2004年版,第170页。

1[16][16]【德】·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

法律出版社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原文发表于《刑法评论》(赵秉志主编、中国法学会

刑法学研究会、北师大刑科院主办,法律出版社)2010年

第2卷。

内容摘要:中国刑法学研究脱离实践的批评声音一直

存在,刑法学研究具有实践性品格,为刑事司法提供助力,

应当是刑法学研究的首要关切。刑法学的繁荣与发展需要

学派之争,但是这种争论需要具有立场意识,而不能前后

矛盾。高深的理论未必需要晦涩艰深的表达,故弄玄虚的

刑法学研究语言,比理论上的抽象性迷恋为害尤甚。

关键词:实践品格基本立场法学语言

引言

当今日本刑法学界一流学者、东京大学教授西田典之

的《日本刑法总论》作为一部富有特的刑法学著作,是

1[17][17]耶林称“立法者应该像哲学家一样思考,但像农人

般的说话”,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

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页。

1[18][18]在这一点上,法理学界和宪政学界表现得比刑法学

界更为淋漓尽致。

1[19][19]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后记。

1[20][20]张建伟:《法学之殇》,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

期,第158页

1[21][21]张建伟:《法学之殇》,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

期,第157页

日本今日所能期望的最高水平的刑法著作之一,全书共分

12章,39余万字。中国刑法虽然直接继受于前苏联,但是

一方面,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基本构造来源于德国;另一方

面,近年来同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刑法学对德、日刑法理论

进行了大量的引入,因此,德、日刑法学对当今中国刑法

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正如西田教授所说的‚刑法理论

尤其是有关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的刑法总论,与该国的政

治、经济、社会、文化密切相关,因而日本的刑法理论当

然不能原样适用于中国。但作为同属汉字文化圈的刑法理

论,想必多少还是有些参考价值‛。2[①]当今中国刑法学

处于一个十字街头:是直接移植德、日,还是坚持自己原

有的路线,抑或是在借鉴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改造。我们

同样面临一个当下流行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拷问,

或许研究的方法是最根本的。西田教授的《日本刑法总论》

一书关注实践、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贯穿始终、语言朴实

简明的特点,足以让我们对当今中国刑法学的研究现状进

行深刻反思,基于此,笔者冒昧对当下中国刑法学研究提

出三重追问。

一、实践性到底是不是刑法学研究的品格

法学是实践科学,法学研究具有实践品格,为司法实

践提供助力应是法学的首要关切。‚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

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

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3[②]脱离作为生活事实的实

际案件和刑法规范本身的刑法学研究也必将为刑法学所抛

弃。西田典之的《日本刑法总论》最重要的特之一就是

关注实践,关注判例,讲求实用。纵观西田典之的《日本

刑法总论》,随处可见引用大量的判例,无论是深奥的理

论学说,还是其自我观点的论证,都会引用司法判例进行

立证、反驳和检验。比如,关于未必的故意与过失区别标

准的学说,历来有意思说、表象说、认容说、盖然性说等

之争,西田教授并没有对每一种学说进行长篇累牍的介绍,

而是举例对每一学说之间的对立进行介绍,一目了然,最

后西田教授倾向于采修正的动机说,并指出‚无论采取何

种学说,要判明行为人是否对结果的发生存在认识,最终

还只得有赖于行为人的供认。要想不取决于行为人的供认,

便只能由情况证据来决定‛,紧接着又列举了好几个判例

来论证采用修正的动机说具有合理性和实践可操作性。4[③]

有时在论述完某一理论问题之后,还会用与该理论同级的

标题进行‚判例概述‛,例如对于实行的着手、不能犯的

各种学说概述后,来一个专门的判例概述。5[④]类似的论

证模式在此书中随处可见,真正体现了刑法学研究的实践

性品格。

事实上,很多刑法理论都是由判例发展而来的,刑法

理论的发展始终离不开司法实践,比如刑法理论中的期待

可能性理论直接渊源于德国著名的癖马案。同样,醉心于

外国刑法理论而不善于结合本国的司法实践进行创造性的

思考,就不可能形成具有独立品格的刑法理论。日本刑法

理论基本构造来源于德国,但是善于结合本国实践进行创

造性思考的日本刑法学者创造出了独具特的日本刑法理

论体系,比如日本著名的森永奶粉事件催生出过失论中的

新新过失说(畏惧感说)。

反观国内刑法学研究,脱离实践的抱怨声在实务界从

来都没有停止过,越是被学术界推崇的刊物就越是令法官、

检察官感到敬畏和陌生,这到底是司法实务者理论水平不

高,还是法学理论学者研究实践的能力不强、关注实践的

注意力不够?张明楷教授指出,‚一方面,许多观点的提

出,并没有考虑能否运用于司法实践。另一方面刑法理论

研究者习惯于认为,具体案件如何处理,是法官、检察官

的任务,不是学者的任务。一些根本不适用于司法实践的

论著,能够得到许多人的欣赏。而许多具体疑难案件的处

理,常常只是一些法官、检察官在《人民法院报》、《检

察日报》上发表看法。‛6[⑤]君不见,国内比比皆是的刑

法分论著作,关于分则罪名概念、构成要件、罪与罪之间

的区分,都论证的头头是道,但一遇到具体案件,这些区

分标准均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一旦

到了司法实践中办理案件,都有种‚上当‛的感觉。因为

学者没有花心思来认真地研究具体的疑难案件,也没有对

分则罪名进行脚踏实地、务实地研究。不知从何时开始,

刑法分则罪名研究和案例分析成了低层次的学问,所以学

者们更偏爱于‚理性迷思‛,痴心于构筑所谓的‚恢宏而

又深奥抽象的理性符号系统‛。难怪有人批评‚我们经常

可以听到,中国的法理学者不无遗憾地坦言自己没有部门

法的知识背景,但是,这并不会对他们构成妨碍。不仅法

理学者倾心于形而上的游弋,就连部门法学者也有一种对

抽象性理论的迷恋。能写出一两本部门法学著作而不引用

一个法条,成为不少学者的最高学术理想。今天,一个法

学家可以理直气壮地批评另一个法学家不懂法。这就构成

一个奇异的景象:在法学繁荣的背后,‚法盲法学家‛是

完全有可能的。7[⑥]刑法学研究者应当知道,‚刑法学是

一门应用法学,它的生命力在于为刑事司法实践服务并与

之密切结合。中国刑法学如果脱离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它

提出的理论观点如果不能为刑事司法实践所接受,也就失

去了它的价值。‛8[⑦]

二、有没有以一贯之的立场

在20世纪初的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形成了以自由意志

为基础、以人权保障为使命的古典学派,与以决定论为基

础、以社会保护为使命的近代学派之间空前论战,两派的

论争在犯罪论领域表现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这种

规模空前的刑法学派之争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深入持久

发展起着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客观主义刑法理论占据了

支配地位,特别是对刑法规范以及刑法的机能的理解方法,

以及由此而来的对违法的本质和刑罚的理解方法的不同,

进而产生的客观主义刑法内部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

值论的对立。9[⑧]这种对立虽然集中体现在违法性领域,

但并非仅此为已足,进而在包括分则罪名在内的刑法诸问

题上形成对立格局,而波及到到整个刑法理论体系。10[⑨]

西田典之教授师从日本刑法学大师平野龙一先生,平野先

生曾经是目的行为论的支持者,但其后改变了其立场,特

别是在六十年代以后,平野先生从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

的立场出发,主张应该排除对行为无价值的考虑,重视结

果无价值,这一见解一经抛出,给日本刑法学界带来了巨

大的影响。可以说,今天日本所提倡的结果无价值论主要

是五十年代以后,在批判行为无价值论的过程中不断成熟

起来的,其中平野龙一先生是最有影响力的学者。11[⑩]西

田典之与同样是平野龙一追随者的前田雅英一样,都是日

本结果无价值论阵营中举足轻重的人物。

纵观西田典之教授的《日本刑法总论》,其结果无价

值论的立场是贯穿始终的,从刑法的机能、到故意与过失

在构成要件中的定位、到违法性的本质、再到正当化事由、

未遂犯论、共犯论……,几乎在所有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

无价值论存在交锋的地方,西田先生都明确表达了其结果

无价值论的立场,甚至对于有些问题,自己的观点尚不成

熟或存有疑问时,西田教授都秉承‚存疑从平野学说‛12[11]

之态度。

尽管人们一直批评国内刑法学缺乏批判精神,但是如

果说中国刑法学研究中缺乏争论,这肯定是不客观的。君

不见各种商榷文章层出不穷?君不见最近关于犯罪构成理

论是移植大陆法系的三阶层构成要件,还固守来源于前苏

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的争论?该争论以2009年国家统一司

法考试大纲改革直接采德、日三阶层构成要件为引爆点,

随即引发声势浩大的口水战。除了以发表文章的形式进行

‚笔伐‛外,还接二连三地拉拢众多学者集会进行‚口诛‛,

甚至是上纲上线,这种‚口诛笔伐‛的场面甚是热闹。但

是,这种论争表面浮华的背后,隐藏的是平淡和浅薄。学

者们面对批评,很少直接予以反击,至多也就是重申一下

以前说过的理由,缺乏以一贯之的基本立场,争论无法深

入下去,难以摩擦出新的火花,真正意义上的学派之争始

终未能形成。我国学者张明楷教授早在《刑法的基本立场》

一书中极力倡导学派之争,13[12]张明楷教授也一直坚守着

结果无价值论和实质刑法观的立场,努力地解释着刑法,

为原本枯燥的中国刑法学界注入一些生气。但是,正如张

教授所批评过的,很多学者在解释具体刑法问题和具体案

件时,往往出现同一解释者偏离自己主张或认同的刑法理

念得出某种解释结论,具体结论与及刑法理念、基本立场

不一致的矛盾现象。14[13]说得苛刻点,就是根本没有自

己的立场,或者说没有立场意识,论者自己都没有意识到

自己到底坚持了何种立场,以至于出现这种前后矛盾的现

象。比如,有些学者可能在正当化事由问题上所持的观点

属于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但在不能犯问题上所持的观点,

甚至还属于早已过时的主观主义学派的观点;在论述伪证

罪时采用的是属于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但在论述强制猥

亵妇女罪时又采取了属于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而其本人

却浑然不觉。有人认为当下中国刑法学界存在着实质刑法

观与形式刑法观的学派之争,其实这只是一个美丽的梦。

事实上,被划归为形式刑法观的学者自己并不一定就属于

形式刑法观,这只是划分者自己的一厢情愿。识破这一点

并不是难事,只要将其所有的著作中观点进行对照,就会

发现有些问题的论述属于实质刑法观的范畴,有些问题的

论述则属于形式刑法观的范畴。总之,缺乏以一贯之的立

场,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学派之争,而没有学派之争,

就难以有系统性、整体性的刑法学体系,也就难以构建成

熟的刑法学,因为‚学派具有整体性、传统性、排他性等

特点,使得不同学派必然在学术上展开激烈争论与批评,

从而推动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15[14]

三、高深的理论是不是必须用晦涩复杂的语言来表达

‚法律也是一个‘世界’,或者我们可以说:当法律

‘被使用’;被实现,往往联系两个世界:与法有关的生

活事实,这种日常真实的世界与一个应然规范为内容的法

律世界‛。16[15]既然法律连接着日常真实生活与应然规

范,那么法学研究的语言就不可能是不食人间烟火的。法

律规范是借助于语言文字进行表述的,从这个意义上也可

以说,刑法学是一门语言科学,而‚法学思维方式的一个

特征就是,语言与法律适用的实践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

17[16]纵观西田典之教授的《日本刑法总论》,全书语言朴

实无华,贴近生活,亲切平和,简洁明了,对案例的描述

更是采用了生活化的语言,文中大量引用日本最高裁判所

及地方裁判所的判旨,通俗易懂,绝无艰深晦涩之感,更

没看到‚路径‛、‚向度‛等所谓的‚后现代词语‛。事

实上,最深奥的理论未必需要最艰深晦涩的语言才能表达,

正所谓‚真正的大雅就是大俗‛。这一点,从西原春夫先

生的《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一书中也可见一斑,尽管是关

于刑法的根基和哲学这些看似宏大、深奥的问题,读了之

后才发现,语言朗朗上口,平实简洁,但其背后蕴含的哲

理却足以令人信服,就像耶林所说的‚像哲学家一样思考,

但像农人般的说话‛。18[17]

国内的法学研究,故作深沉、故弄玄虚者多亦。19[18]

或许有人认为刑法学太浅露、不成熟的突出表现是没有建

立起‚专业槽‛,谁都可以把头伸进来吃上一口,因此需

要构筑起一套恢宏深奥的抽象性理性符号。20[19]笔者也认

为刑法学需要一个精致、深化的体系,甚至是一个‚专业

槽‛,但是理论的精深绝不是靠故弄玄虚的语言表达来实

现的,而是靠朴实的语言所表达出的深厚的理论体系。

刑法学界流行读不懂‚后现代‛语言,很难说对刑法

学的深入发展有多少助益。明明用一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

道理,非要用一段话不可;明明用人人都能明白的‚地球‛

语言就可以表达的意思,非要创造出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

‚外星‛语言不可。似乎只有把一个简单的道理表达得复

杂、抽象、玄乎其玄,才能真正显示出学问的深厚和力道,

所以现在很多‚有分量‛的文章不仅很长,而且一般人还

看不懂。学者张建伟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晦涩深奥的法学

语言相当流行的原因:‚一是受翻译语言的影响,满纸欧

化,把夹缠不清错看成是学术的正宗;二是将晦涩当高深,

喜欢把简单的思想表达得复杂,以便表示学问庞大‛。21[20]

所以,法学论著中会出现一些颇为‚新鲜‛词语,比如‚分

布‛不叫‚分布‛,而称之为‚布展‛;‚角度‛不叫‚角

度‛,而称之为‚向度‛;‚实现‛不叫‚实现‛,而称

之为‚达致‛,等等。不仅在这些较为常见的词语上进行

‚创造和加工‛,就连一些刑法专业性术语也在被悄悄地

改造,比如‚‘刑法基本概念’不叫‘基本概念’而改称

‘刑法的基本粒子’‛。22[21]

结语

实践性是刑法学研究应当具备的品格,但是当学者们

说起原因自由行为时,能从历史渊源到理论基础说得天花

乱坠,而当类似张明宝醉酒驾车酿成惨案时,却不能给出

合理的司法解决方案,这不是刑法学发展的应有景象;真

正有立场的学派之争,对刑法学的成熟和繁荣至关重要,

但是理念与结论前后矛盾的论争,却对刑法学体系化、精

致化发展没有多少好处;创新和深刻是包括刑法学在内所

有法学研究都追求的目标,但以语言上的‚创新‛和晦涩

博得新鲜感,却是要不得的。

补记:此文确实是我在从事实践工作中深切感受,文

中有些语言略显激进,有些批评过于尖锐,但编辑都予以

了充分尊重,一字未动,在此向编辑人员表示崇高敬意!

向北师大的两个重要刑法学刊物《刑法论丛》与《刑法评

论》表示敬意!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14:12: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1866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出版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