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王小知识:离婚时家庭主妇有权索赔家庭劳务费吗?
17年前阿明和阿芳“裸婚”,妻子不计贫困当贤内助让夫君专心打拼事业,哪知
富裕后男方要离婚,妻子只好出“狠招”维权:要求法院判丈夫每天干家务两小时,
并赔偿过去十几年的代劳费200多万元。
众所周知,一对夫妻组成一个家庭,其中必然有各
式各样的家务需要一方或者双方承担,所以家庭劳务费可不可以成为离婚时的索
赔项目呢?
法律王科普:夫妻关系中往往存在不同的家庭分工,有侧重于财产获得者,
有侧重于家务料理者,离婚时,侧重于家务料理之人可能处于经济不利地位,为
了维持平衡,《婚姻法》的四十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本条是对分别财产制下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的
权利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
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
本条规定的前提之一是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法定财产共同制和约定
财产共同制下不存在补偿的问题。法定财产共同制下,除去个人特有财产外,大
部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约定财产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财产经过
约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双方共同共有。
总之,无论是在法定共同财产制下还是在约定的共同财产制下,一旦婚姻
存续期间所得的大部分财产被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法院会作出公平公
正的判决,尤其注意维护家务劳动繁重而经济收入较少的妇女一方的权益。
但是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后,情形就不同了,它可能会使经济弱势方的合
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分别财产制保证了双方独立的财产权,但妇女的就业机会和
经济收入大多低于男性,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家庭利益而牺牲自己发展机
会的往往是女性,家务劳动又不计报酬,在离婚时如果不将这部分家务劳动给予
补偿,对广大妇女的利益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分别财产制下的夫妻离婚时,家庭主妇有权索赔家庭劳务费。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第一,适用范围仅为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婚后所得共
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下不存在此类补偿问题。第二,权利和义务应遵循对等的
原则。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
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第三,此种补偿并非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时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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