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与用
新修订的《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统计法治建
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新起点。《统计违法违纪行
为处分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
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通过这一时期对《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学习理解,
笔者就如何学习好、运用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谈点个人理解与认识。
一、谈谈如何学习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统计部门作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执行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
责,首要的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这是运用好执行
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前提和基础。新《统计法》共有七章五十条6200
字的篇幅,《处分规定》共有15条2000字的篇幅,从字数上看并不多,但要想
学深、学透并非易事,需要我们下一翻功夫。
1、要把握好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适用主体。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立
法宗旨就是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就是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
律保障。《统计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广大统计工作者,各企业事
业单位负责人和全体公民,在统计法面前人人平等,每位公民都要依法行事,任
何人都没有特权。《处分规定》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三类主体:一类是管统计、用
统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地方的领导干部,部门的领导干部,由行政机关任免的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二类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三类是统计
调查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2、把新修订的《统计法》的突出特点作为重点内容来学。修订后的新《统
计法》与旧法比有七个突出特点:一是进一步完善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政
问责制度,为有效防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进一步完善统计
数据质量责任制度,使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真正负起责任,切
实提高数据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完善了调查项目审批
制度,明确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四是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明确
对统计数据公布的要求,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统计资料共享机制;五是严格对单个
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六是强化对
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提升
《统计法》的执行力;七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责任制度,增设统计违法行为种
类和法律责任,并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建议权,加
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以上七个方面既体现了新《统计法》的特
点,也是《统计法》的核心内容,只有明确了这些特点,切实掌握了新旧《统计
法》的异同之处,切实掌握了新《统计法》确立的新理念、新要求、新规范,才
能学好统计法,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好统计法。
3、要建立学习的长效机制,丰富学习内容和形式。统计工作人员是统计法
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在统计法的学习培训方面,要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及时组
织好新上岗统计工作人员的法规知识培训,不断增强统计工作人员的统计法律意
识。在学习内容上,要从广学多学上下功夫。在学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的同时,还应增加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作风纪律等有关方面的学习内容,才能
筑牢思想防线。在学习形式上,要从深学精学上下功夫,不断丰富创新活动形式,
如举办专题知识讲座、知识竞答、演讲比赛、案例分析、集中培训、网上论坛等
形式,不断深化学习效果。
二、谈谈如何运用好执行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运用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权威在于执法。我们学习领会
《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目的就是运用好执行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1、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法律法规必须被适用主体接受并自觉履
行才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社会认知度,是衡量《统
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一个重要体现。近年来,随着统计普法和
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吉林市局在统计执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从2004年开始,
连续六年实现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无空白县。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深切体会到,
统计法还远没有达到广为人知的程度,有的统计调查对象甚至不知犯了法,这说
明普法工作还不到位。因此,要以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出台实施为契
机,不断创新普法形式,扩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影响力。要充分利用
新闻媒体、网络等平台,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要充分利用好12.4法制宣传纪念
日等活动大力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要通过组织统计法律法规进党
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
2、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技能。统计执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极强的
工作,必须按法律程序执法。一方面,统计人员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武器
来研究、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统计人员在统计执法中要严
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对于情节轻微的,主要还是以说服
教育为主,不能一概立案查处。这就需要我们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执法技能技巧。
但对于那些态度强硬,确实存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部门,
统计人员都要勇于拿出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是我们
统计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尚方宝剑”和保驾护航的强大后盾,我们要以十足
的底气和勇气去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同时,在确定经济处罚金额时,
要相对合理,既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也让被处罚单位能接受,这对顺利、及时
结案,促进统计工作开展有很大的好处。
3、强化执法意识,实行全员执法。要确保统计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实施,
必须实施全员统计执法制度。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统计执法是全局性工作,不是某
个处室、某几个人的事,统计局的各职能部门都应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每年都
拿出一定的时间参与或组织执法检查,来促进统计数据质量,使执法工作深透到
统计工作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以统计执法促进统计业务工作,又以统计业务工
作深化统计执法工作。今年,吉林市局各专业处室在制定全年工作要点时,都把
加强统计执法检查,提高统计执法能力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来抓,如投资处在开展
月度统计检查调度工作中,将加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宣传,加强执法
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依法实施数据调查,数据整理,数据
上报。贸易与服务业处将探索建立执法检查结案回访制度等。
总之,我们统计部门作为政府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者,作为统计法律法规的
实施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权,学好统计法律法规,用好统计法律法规,不断
扩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自觉维护《统计法》和《处
分规定》的权威,以切实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对于
规范县市域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服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
要的作用。但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县市域统计环境尤其是法制环境仍然较差,
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存在许多制约因素。为适应日益完善
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今年3月国家监察部、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
下简称《处分规定》),5月1日正式施行;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
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订后的《统计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认真贯
彻落实新修订的《统计法》、《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改善县市域统计环
境,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县市级统计部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
一、县市域统计法制环境仍然较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面临诸多挑
战
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因素固然很多,
但从县市级来看,统计法制环境较差是其主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
面:
(一)统计部门依法收齐统计报表难,迟报、不催不报等现象较为普遍。
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企事业组织、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或地方
统计调查任务,按时按要求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法定统计报表。但现实情况是:
在统计数据处理早已实现自动化、工作效率有了较大提高的今天,依法及时收齐
基层统计报表已经成为县市级统计人员耗时最多、花费精力最大的一项工作任
务,也是统计部门最头疼的一件事。如:恩施市统计局每年召开的企事业单位年
报布置会议到会率低,特别是商贸统计年报会,2008年就有24个商贸单位补开
了年报会;月度、季度等基层定期统计报表总有部分单位迟报,而且不催不报、
缺报行为时有发生,大大增加了统计部门人才、物力、财力,严重影响了报送、
处理数据的及时性。
(二)一些地方和单位依法统计的意识不强,基层、基础工作薄弱。
企事业组织、基层单位是统计数据的源头,《统计法》规定,企事业组织应
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同时应当
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但从恩施市近几
次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看,一部分企事业组织尤其是民营经济组织,没有根据统
计任务的需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基层单位统计
力量薄弱;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及其承担统计工作任务的兼职人员,把统计工作当
成一项附带的工作,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不高,职责、奖惩不明,应付性地填报统
计报表;部分乡镇、单位统计人员变动频繁,业务素质不高,同时,没有设置统
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上报的统计数据缺乏原始依据,基层统计基础工作不规
范,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没有保证。
(三)统计数据受到不同程度的干预,提高数据质量任重道远。
从最近几年开展的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看,统计数据质
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干预。如,政府对部门、乡镇工作层层签订责任目标考核方
式时,由于干部考核、工作考核机制及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完善,少数单位、乡镇
在目标考核上,互相攀比,存在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自觉与不自觉地在统计数
字上做文章的现象;个别单位负责人把工作计划或考核目标的实现情况,与统计
人员工作好坏联系在一起,直接干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权;少数企事
业组织为竞级、达标等而虚报统计数字,有的为少交税赋、社会保险金而瞒报统
计数据;有的认为统计数据高一点、低一点无所谓,统计数据不准确算不上违法,
不依法、如实填报统计数据等。
(四)全社会的统计氛围不够浓,配合统计调查不甚理想。
按照《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
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
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但在县市统计部门开展的普查、抽样调查等
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中,部分单位、个体工商户、公民不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在城
市住房和农村住房抽样调查中,有的住户不愿意当记账户,有的住户记账时因嫌
麻烦或怕露户等原因不按要求如实记账。
(五)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难,统计法律法规权威面临挑战。
违法必究是贯彻实施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最基本要求,《统计法》也不例外。
但从县市级统计部门来看,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较难,其原因有三:
一是县市统计执法机构不健全。目前,省级统计部门基本上都设立了专门的
统计执法机构,县市由于受机构、人员编制限制除成立了法规科(股)、聘请了
几名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外,仅有1名兼职工作人员,没有一支规范化、专业化
的统计执法队伍,同环保、税务等部门设立的县市执法督查大队或执法监督分局
相比,差距很大。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或查处违法案件时,一般都是抽调没有经
过专门培训的专业统计人员临时上阵,更谈不上执法检查的常规化、制度化。
二是统计执法手段不硬。统计法律法规包括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处分规
定》规定在内,对地方、部门、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可以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等处罚;对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警告也可以
处以。但从实施处罚的方式来看,属于“上门讨债式”处罚,同对违反
国家税法、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等可以直接吊销其有关证照的处罚手段相比,统计
处罚手段不硬;行政处罚属于“求人办事式”处罚,其处罚不完全是统计执法部
门独立实施的,而是由纪检、监察、人事、统计等部门协作、配合实施,有的处
罚统计部门只有“建议权”。
三是调查取证困难。按照《统计法》规定,调查取证是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
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由于统计违法行为大多与单位
及负责人或小集体有着紧密的利益联系,统计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往往得不到
被调查对象的积极配合;有的以保护经济发展环境为由,对一些企事业组织违法
行为的调查取证受到诸多限制。
四是现行统计体制抗干扰能力弱。在现行统计体制下,县市统计部门的干部
任用、保障条件、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都依赖政府,难以保证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我们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县市级政府统计部门对统计法律法规
组织的学习宣传不够,对统计违法行为没有进行及时、有效地查处,一些地方和
基层单位对统计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市场
经济的发展,统计对象日趋复杂,统计环境不断变化,统计工作难度不断增大,
加上统计任务成倍增加,各种普查、专项调查接踵而至,现有统计机构及人员与
新任务新要求不完全相适应等。
二、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统计法》,加强和改进统计执法工作
导致县市域统计环境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本原因之一是统计法律法
规在县市域范围内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要改变这种状况一要领导重视,二
要完善机制,但归根到底靠法制。因此,我们必须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统计法》
和《处分规定》为契机,努力改善县市域统计法制环境,着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继续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
县市级政府及统计部门要继续下大力气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活动,既要开展面向社会广大统计对象的宣传教育,也要开展面向各级领导干部
的宣传教育。一要加强面向社会的统计法制宣传。要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和要求,
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日、宣传周或宣传月活动等方式,通过网络宣传、广播和电
视讲座、在报刊开设专栏、印发宣传资料和宣传标语、设立宣传咨询点、曝光统
计违法案件等载体,大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懂
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二是抓好对各级领导的统计法制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能否
真正贯彻落实,领导是关键。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专题研讨等形式,对县市直
部门、乡镇和企事业组织负责人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增强各级领导的统计法制观
念,促使领导重视、支持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依法做好统计工作,大兴求真务实
之风,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行为。同时,建议有关方面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和工作
目标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制度。三是抓好对统计人员的学习培训。要
通过开展培训班、专题辅导、知识竞赛和统计人员上岗培训等活动,组织全体统
计人员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增强统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促进其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
(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从源头治理统计环境。
一是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要继续加强县市级政府统计机构建设,确保人
员、经费、条件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乡镇、企事业组织、基层单位统计
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依法督促基层单位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
和统计人员,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相应的统计工作人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加强统计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形成讲真话、干实事、报实数的风气。二是加强
企事业组织、基层单位统计基础工作。指导、督促其建立基层统计原始记录、统
计台账,完善资料管理等制度,坚持推进企业统计负责人制度,坚持实行统计人
员持证上岗制度,使统计单位做到数出有源,数出有据,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三是大力改善基层统计工作环境。县市政府及统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依法督
促基层单位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重视解决统计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支
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三)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执法水平。
一是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积极争取上级统计部门、地方政府支持,在县
市一级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由专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组成的副科级专门统计执
法机构,形成县市、乡镇两级统计执法网络。二是建立完善统计执法责任制度。
健全完善县市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使每一位执法人员任
务明确,职责清楚,强化对统计执法活动的监督和纪律约束。三是加强统计执法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统计执法队伍的道德水平、
执法水平和统计执法能力。
(四)加大督查力度,推进执法检查经常化和制度化。
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县市级政府及统计
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
效地贯彻执行。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推进统计执法检查经常化、制度化
的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二要突出检查重点,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检
查的重点放在迟报、拒报、虚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上,突出解决统计数据报
送不及时、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的问题;三要把集中进行的统计执法大检查与平时
的经常性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将执法检查贯穿于整个统计工作的全过程;四
要认真开展检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一查到底;五要对于检查
出的问题不隐瞒,及时反馈,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促进整改。对检查中发现
的违法案件,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要加强统计执法,对各类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要把反对
弄虚作假当作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对那些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数据统计,特别
是利用虚假统计数据骗取地位和荣誉、谋取经济利益,以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参与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建立健全
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对一些重大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查处曝光,以震慑
违法者,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促进全社会遵守统计法,维护统
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本文发布于:2022-07-27 15:29: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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