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制史》
简答知识点
1、为什么说我国法律起源于夏代。
答: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代,其主要依据
在于: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
之上的世袭****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夏启在
夺取政权以后,进行了一系列征伐战争,并把所
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设“九牧”为九州的
地方长官,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划。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
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
的法律制度。
2、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家道中落)
答:(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
后。
3、简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
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
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
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
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
于事而不备物”,既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
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
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
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
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
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
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
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
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
损身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
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之所
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
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
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
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
“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史籍上关
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宗法制度: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
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
的政治形势。
嫡长子继承;小宗服大宗,祝弟服长兄;各级
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庭组织,又各自构
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
责。
4、简述西周主要刑罚原则。
答:(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据史籍记
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
幼弱,_二曰老耄,三日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
其罪。西周时期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
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非sheng与过失——
sheng,、惯犯——wei终与偶犯——非终原则。
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
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
失,而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
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西周时期为
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
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
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4)宽严适中原则。西周时期,基于“明德
慎罚”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
“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5、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五罚不
服,正于五过”①“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
②“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③“惟内”,指为
亲属裙带而徇私;④“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6、简述西周的婚姻原则。
答: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婚姻不合
此三者即属非礼非法。
(1)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
即嫡妻只能是一个。
(2)“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娴的一个前提。
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第一,
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第二,
禁止同姓为婚,鼓励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
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
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
意图。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
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
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
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
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
多言;盗窃。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
后富贵
7、简述西周的“五听”制度。
答:“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
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是:
(1)“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
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2)“
听”:“观其颜,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
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3)“气听”:“观
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
理则喘息。(4)“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5)“目
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当事人
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8、简述春秋战国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答: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
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
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
逐步形成。
⑴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
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打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说明法
律制度已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
的一种公开的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
生变化。
⑵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
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成文法的公布,有利
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
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
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⑶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
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
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严密的法律条文,对
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十
分重要的意义。
⑷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
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在春秋各国的成文法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封建法
制进一步完善起来。
9、简述《法经》的篇章结构和历史地位。
答:《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
《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
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
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
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
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
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
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
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
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
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等。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
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
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
建立法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⑴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
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
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
⑵《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
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
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
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
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
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
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
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从对后世的影
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律史上一部极为重
要的法典。
10、简述商鞅变法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商鞅“受法
经以相秦”以后,曾“改法(平之如水)为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
性和必行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
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
(平等性-普遍性)。
(2)连坐法。商鞅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
制度。这些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
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国内的社会
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3)分户令。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
户赋的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
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
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
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
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
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
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
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为秦朝统一中国
奠定了基础。
11、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答:①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
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
罚。要负刑事责任者,秦律确立以身高为标准。
②区分故意(端)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
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秦律中故意称为“端”
或“端为”,过失称“不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
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③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中把赃值
分为三等: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
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根据以上不同等级
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
多的定罪重。
④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
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集团犯罪(五人以上)
较个体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加重量刑。
⑤累犯加重的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
罪,则应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原有刑罚外,
还要判处城旦苦役六年。
⑥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按秦律规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⑦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
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
以逃亡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
可减免处罚。
⑧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
陷害他人者,即构成诬告罪,按被诬告人所受到
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12、简述文景帝时的肉刑改革。
答:汉文帝下令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
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
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
刑制改革。遂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
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下诏令:
“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年,景
帝又颁布诏令,改革刑具,以及行刑时不得换人
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刑法适用原则:上请(官贵犯罪,请示皇帝
给有罪者某些优待);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
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13、简述“春秋决狱“。
答:所谓“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的
“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
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朝统治者所提
倡,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
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
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
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
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相
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
“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即所谓“志善而
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准五服
以制罪”——晋律;官当——北魏律,陈律;八议
入律——曹魏律;重罪十条——北齐律
14、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答:《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
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亲,服丧三
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齐衰亲,服丧
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
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小功亲,
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缌麻亲,服丧三个
月,着细熟布丧服。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
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
重施用的原则。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
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
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准五
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
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
15、简述《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答:(一)体例①十二篇体例。《开皇律》总
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
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
断狱等12篇体例。
②五百条律文。《开皇律》制定了500条律
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二)内容
①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开皇律》删除了
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
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
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
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
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
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
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②区分公罪与私罪。《开皇律》规定,犯私
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
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
者各加一等。
③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开皇律》
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
制度。“十恶”是:一日谋反,二曰谋大逆,三
日谋叛,四日恶逆,五日不道.六日大不敬,七
日不孝,八日不睦,九日不义,十曰内乱。
④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主要表现在
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
等特权。“例减”是指“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
吏犯罪后,可例减一等;“听赎”是指九品以上
官吏犯罪,可以铜赎罪;“官当”是指以官品抵
徒刑。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
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16、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一.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
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
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把封建伦理
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
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
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
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治。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朝立法以科条
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
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
条。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
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
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
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
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
以从轻为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用语
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如
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
现。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刚,用精确的语言规定
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
人罪的处理办法。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
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
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
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
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
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
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
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
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
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
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
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
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
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17、唐五刑制度?
比较隋朝: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
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
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
各以五百里相差;
答:第一,死刑。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
前代轻缓了许多。
第二,流刑。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
高一千里,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
三等,皆劳役一年。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
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
第三,徒刑。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
两年、两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
十、九十和一百。
第五,笞刑。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
四十和五十。
18、十恶内容?
答:“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统治秩
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
具体指:
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封建君主
政权。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
阙。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四
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
等尊长。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
和肢解人。六曰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
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
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犯罪。七曰不孝,即
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
别籍异财者等。八曰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
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九曰不
义,即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
以及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
的犯罪。十曰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
本文发布于:2022-07-28 06:40: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4242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