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 法律英语 翻译 第七课 刑法

更新时间:2025-12-12 06:22: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宜昌交通违章查询网)

第七课刑法

课文:杀人罪

杀人(homicide)就是一个人杀掉另一个人。但并非所有的杀人都是犯罪。比如一个人在自

卫当中杀掉另外一个人就不是犯罪,而是正当的杀人。在警察为了制止暴力性重罪,如抢劫

或入室盗窃,杀人是一种合理而必需的制止措施的时候,或者警察为了防止危险的重罪犯逃

跑而将其杀死,都是正当的。而且某些杀人行为也是可以宽恕的,如一个人在意外而且没有

重大疏忽的情况下导致他人的死亡。

杀人如果没有法定的正当性或原因就构成有罪杀人。它根据具体情况不同构成谋杀罪或过失

杀人罪。

在我国早些时候以及在那时以前的英格兰,谋杀和过失杀人犯罪的要件是由法院裁决规定的。

这些裁决被认为是“普通法”。后来,大多数州的谋杀和非预谋杀人都由立法以单行法规形

式或者作为刑法典的某个条文进行了重新定义。

第一部分谋杀

根据普通法,谋杀是有“预谋”的杀人,而且在当今的一些立法和法典中也有这种“预谋”

的要求。比如,《加利福尼亚刑法典》就保留了这一点。与普通法一样,该法典规定:

“„„预谋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在明显故意夺取他人生命的情况下,就是明示

的。而在没有故意挑衅或者在该杀人行为的有关情况表明了一颗冷酷邪恶之心的情况下,就

是暗示的。”

一个人故意将他人推下悬崖就是明显表明具有明示的预谋的一个例子。暗示的预谋的一个例

子是一个人仅仅为了吓唬一列正在行进中的列车上的乘客或者为了展示它能够将子弹正好

打过两节车厢之间而不会击中任何人而开的情况。至于那些可以合理地归入这种行为范畴

的杀人,该行为的危险性就是“预谋”的证明。对于加利福尼亚法院或陪审团来说,它表明

了“一颗冷酷邪恶之心”。

谋杀罪在一些州当中可判处死刑,在另一些州仅判处终身监禁或若干年徒刑。

(a)重罪中的谋杀

预谋要件得以满足的另一个例子是在诸如抢劫之类的重罪中杀人。即使抢劫者的走火致使

抢劫受害人或旁观者或警察死亡,其实施诸如抢劫之类的危险犯罪的行为就满足了预谋的要

求,因此这种杀人可按谋杀罪惩处。根据同样的推理,在抢劫者与警察的互相射击过程中,

如果一名警察意外地被另一名警察射杀,那么就可以将其认定为谋杀罪的重罪共犯。

如果一名抢劫者的犯罪同伙在犯罪或者逃跑过程中故意杀人,也可以认定该抢劫者有预谋。

参与者的预谋是由抢劫本身的危险性所暗示出来的。而且每一个抢劫者都可以被视为在实现

他们的目的(包括逃跑)过程中代表其他人行事。

整个重罪中的谋杀问题主要起因于公诉人寻求将此类杀人行为判处死刑的意图。在一些废除

死刑的州(如威斯康辛),其立法以一种将造成杀人后果的抢劫予以严惩的可以理解的愿望,

规定此类犯罪要比无致命的抢劫多判15年徒刑。

(b)谋杀的等级

一些州根据杀人的实际情况对谋杀罪规定了不同的惩罚。“故意的、蓄意的、预谋的”杀人,

如投毒或在危险性重犯中杀人可能被定为一级谋杀并判处死刑或长期监禁。其他类型的谋杀

可能是二级谋杀并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但是按照普通法,不存在谋杀的等级。任何非法的杀

人行为要么是谋杀要么是非预谋杀人。

第二部分非预谋杀人

非预谋杀人在普通法中被定义为没有预谋地非法杀害他人的行为。它可以是故意或非故意。

与谋杀相比,非预谋杀人通常被判处一年到十年或十五年的监禁。

(a)故意的非预谋杀人

在“激怒”或“激情”状态下故意杀人构成故意的非预谋杀人罪。其典型的例子是丈夫(或

妻子)无意中发现配偶与他人正在发生性关系,或者在证明通奸行为即将或者马上就要进行

的情况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杀死配偶的(妇)或者将二人都杀死就属于

非预谋杀人的范畴,这是因为(1)杀人者受到激怒而且(2)“处于激情状态下”。

考虑到人类本性的缺点,这类杀人受到的处罚轻于谋杀。换句话说,人们对于丈夫或妻子在

这种状况下的本能反应要么是杀人要么实施其他的伤害行为是理解的(有一种理解性的评

价)。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感到这种行为应当通过刑事惩罚受到制止,但是应当是一种比谋

杀罪轻得多的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杀害(妇)的案件中判罪率很低,这主要是因为陪审团时不时地愿

意接受(被告)通常所编造的关于杀人是在自卫中实施的这种解释,换句话说,是由于

(妇)袭击这位配偶,因此他(她)只是为了防止自己被杀死而杀死了这位“袭击者”。在

这类案件中的无罪判决有时被媒体称为根据“无字之法”作出的无罪判决。

有不少的州(得克萨斯、新墨西哥和犹他州)已经试着在起立法中通过将在(妇)被捉

的情况下发生的此类杀人行为合法化而使整个的(妇)被杀问题简单化。但是在这些州

当中,这种特权并没有延伸到杀死参与通奸的配偶!

某一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在激怒或激情之下实施所适用的判断标准问题由陪审团或者在无陪

审团的案件中的法官按照被告是否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来解决。从技术上来讲,并不考

虑杀人者的具体的感受或情绪,而是要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作出怎样

的行为。一个英国案例可以说明这一点。在该案中,一个阳痿的男人在试图与一名发生

性关系失败后感觉受到该某些言辞的侮辱,因而杀死了她。他主张在认定他的这种反应

是否存在激怒的情况时,应当将他在这种情况下的感受考虑进去。但是法庭认为他的行为要

根据一般标准,即正常的“通情达理的人”的标准进行判断。

(b)非故意的非预谋杀人

非故意的非预谋杀人一般可以被定义为由于重大疏忽或者作为危险的非法行为的结果而非

故意地致人死亡。比如,一个人从一栋大楼的高层向常有行人行走的小巷投掷重物,如果导

致杀人的结果,就可能构成非故意的非预谋杀人罪。同样,汽车驾驶人如果在学校区的人行

横道超速行驶而撞死学生也可能构成该项犯罪。

很多州已经创设了一个与此相关的罪名,叫做“疏忽大意杀人”或“过失杀人”,它们适用

于汽车驾驶人以一种疏忽大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方式致人死亡的行为。制定这种特使种类的杀

人罪立法是因为在将汽车驾驶人定罪为非预谋杀人(即对人的屠杀——英文中“对人的屠杀”

的复合词)罪这个越来越令人反感的罪名时所遇到的难题,而且这种罪行传统上还带有最低

在矫正机构服刑一年的刑罚。因此将这种行为归入不太令人反感的疏忽大意或者过失杀人罪

名当中并且允许判处比对非预谋杀人罪规定的更轻的刑罚被认为是比较可取的。换一种说法,

即有适当数量的带有相对较轻的刑罚的定罪要强于虽有重罚但定罪很少的情况。在关于疏忽

大意或过失杀人的法律中,允许的刑罚范围一般最高1000美元罚金,或者最高一年的监禁

而不在矫正机构中服刑,或者在矫正机构中服刑最高五年的处罚。(在这类行为的交通受害

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可援引另一新的法定罪名“疏忽大意行为”。)

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刑罚的灵活性产生一种鼓励罪犯认罪的效果,而且这导致了

那些如果法官或陪审团除了选择矫正机构服刑或无罪之外别无选择便可能无法作出有罪判

决。

第三部分联邦杀人罪法

不存在普遍的联邦杀人罪法。事实上,由于除了对在某一联邦领土内、在联邦大楼中或者其

他的联邦财产上的杀人行为或者针对联邦官员的杀人行为之外,国会没有对此类问题进行立

法的宪法性权利,因此也不可能有普遍的联邦杀人罪立法。

举例

X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一家邮局射杀Y。X实施了联邦杀人罪。

举例

X是一名正在由联邦调查局特工追捕的抢劫银行的逃犯,他开射杀了这名特工。X犯有联

邦谋杀罪。

第四部分当代谋杀-非预谋杀人罪立法体系

在大多数州,谋杀罪和非预谋杀人罪都是由各州法律管辖,这些法律都基本上继承了普通法

的形式。但是目前有一种正在进行的法律现代化趋势。1961年《伊利诺斯刑法典》就是一

个很好的例子。比如,在对谋杀进行定义的时候,它避免了诸如“预谋”和“冷酷邪恶之心”

之类的用于,而是用了更为准确和含义丰富的术语。

根据该刑法典,一个人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杀死另一个人,(1)如果他故意杀死他或者

造成其重大身体伤害;或者(2)在没有杀人的故意的情况下,如果清楚表明他应当知道其

行为可能会导致死亡;或者(3)如果死亡是由实施诸如抢劫、入室盗窃或者之类的非

常危险的犯罪所造成的,那么就构成谋杀罪。

第五部分死刑

多年来对于死刑是否能够实现其预期的制止谋杀目的一直存有许多争论。这一问题在研究人

员之间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但是,由于近年来死刑执行快速减少的原因,关于死刑的争论变

得仅局限于学术方面。尽管在1935年有199人被执行死刑,但到了1966年在美国却只有1

人被执行死刑,1967年2人,1968年没有。不过在接下来的3年当中每年都有400多人被

宣判死刑。

除了人们对已经被宣判死刑的谋杀犯越来越不愿意执行之外,最近美国最高法院最近提出并

阐述了一个关于在死刑案件中陪审团选择的法律观念也使得陪审团对犯人判处死刑有了更

大的难度。最高法院裁定,即任陪审员不得仅仅因为其反对死刑的良心顾虑而被要求退出陪

审团。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这样做,就构成了对正当程序的剥夺,因为被告无法获得由“公

正和公平的陪审团”的审判。

只有在即任陪审员声明他不会考虑在其参与陪审的特定案件中弃之不管的情况下,才允许仅

仅由于这种观念而将其排除到陪审团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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