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期末复习指导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
的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
系。
第三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作一般了解即可。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
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体现在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地域效力对人的效力。大家一般了解即可。
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理解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受
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
作用的基本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
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
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是平等交换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内
容主要包括: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三、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四、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自愿原则
作一般了解。
第四节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
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等价有偿的内容是:
一、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具有相对性。
二、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
相等的。
三、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禁止非法无偿地占有他人的财产。
四、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使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损
失额相等。
第五节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
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根据公平原
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二、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据诚实信
用原则产生告知、忠实、照顾、协作等义务。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
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
第六节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一般了解。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民
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弄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2、行为
第四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绝对权利和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1、民事权利的行使的概念
2、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确认之诉;给付
之诉;形成之诉。
第四章自然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
监护、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
责任。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了解即可。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确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活动,取得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为:
第一,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确认;
第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关系;
第三,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取消。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作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主要指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人。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一般了解。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
1、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
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2、设立监护制度的意义在于: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
为能力方面的缺陷;使其合法权益得到真正实现;有利于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监护人的设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三、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四、监护的撤换和终止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住所是自然人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处所。
二、自然人住所的确定
1、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自然人在特殊的情况下住所的确定。
住所很重要,在程序法中,如民事诉讼中,我们要打官司,在我们国家适用的是原告就
被告原则,首先要确认被告的住所地,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住所虽然是个小问
题,但却是法律上的重要的问题。
第六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
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4、失踪宣告的撤销及后果的处理。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的条件为:
第一、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
第二、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时间;
第三、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第四、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结果
宣告残废的后果等于同人的自然死亡
4、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章法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人的概念、法人制度的意义和法人的分类;掌握法人的条件、法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了解法人的清算、变更、终
止。
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它是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它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法人制度的意义和法人的分类
大家一般了解。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并不存在自然人的行为
能力的分类。
第四节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
一、法人的机关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般了解。
第六节法人的清算
法人清算的概念和性质
破产清算组织;普通清算组织。
法人清算的程序:其一,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其二,以普通程序进行清算。
第六章合伙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是学习,掌握合伙的概念、合伙的成立、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与合伙人的债
务承担、入伙、退伙及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
二、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
两部分构成。
合伙人投入合伙的财产由主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
有。
三、合伙的经营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四、合伙的债务
1、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
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合伙的加入、退伙和终止。
第七章民事权利
教学目标和要求
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掌握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熟悉民事权
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对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形式和
有效条件;掌握无效的和撤销的民事行为及其后果;了解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代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掌握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
和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了解代理的终止。
第十章民事责任
教学目标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法律特征;掌握民事责任的分类、归责原则和民事责
任的形式。
重点内容:
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区别、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第十一章期限、时效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期限、时效的概念、意义;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起算、中
止、中断、延长以及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一节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二、期限的分类
1、法定期限;2、指定期限;3、意定期限。
三、期限的计算方法
第二节时效制度
第三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二、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延长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2、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3、中止事由必须存在于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二)诉讼时效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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