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ECRATF资讯·法律咨询
企业为非员工代缴社保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周曜竣/文
郑先生,你好!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
立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
周律师,您好!
我与两个朋友在2015年4月合伙开了一个小型
广告公司,公司刚起步,只有我们三个人作为员工及
法人,但由于我一个好朋友的父亲临近退休,想借由
我们公司替他将剩余的社保缴完,出于朋友情义,我
同意了他的请求,在我们还未实际对外营业的公司里
作为员工,代缴了四个月的社保,且未与他签订任何
书面凭证。2015年10月,我好友的父亲准备办理退
休,可是社保部门却因为他父亲未交满期限而不给予
办理退休手续,我朋友的父亲随即到我,要求我将
他之前缺缴的社保补齐,如若不然,便要将我告上法
庭,我觉得非常冤枉,气愤却又无计可施。请问律师,
我应该如何为自己维权?
郑先生
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条件,而是
以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为前提。根据你
以上的描述,你们公司为朋友父亲缴
纳了为期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一般
来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以劳动关
系为前提,如若你朋友父亲将你告上
法庭,则证明双方实际不存在劳动关
系的责任由你方承担。而你说与其父
亲仅为代缴社保的关系,但因为你们
未签订任何书面凭证所以无法就此举
出证据,且你朋友父亲有自身并未负
担社会保险的费用的情况,与代为缴
纳社会保险关系不符。故法庭认定你
们公司与你朋友父亲存在劳动关系的
可能性很大。
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代缴社保违法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
均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
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虽然强制用
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这是
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并没有禁
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
费用。这种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和第三
86Copyright©博看网htsReserved.
SHAGHAIETERPRISE
October2017
人的利益。职工和企业创造条件,符
合缴纳社保费的要求,并不损害他人
的利益。
二、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的法
律风险
用人单位给非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费,意味着跟这些人员存在着表面劳
动关系,这些人员就“有权”要求单
位支付工资,甚至还可以索取经济补
偿金,发生此类风险一般是非员工要
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非员工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者社
保缴费凭证等证据,从而证明劳动关
系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防范意识不
强,措施不到位,很容易被人钻了法
律空子,从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本案中,郑先生公司因从成立至
今,一直没有实际经营,没有雇佣任
何员工,也就对于与郑先生朋友的父
亲之间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举证困
难。郑先生公司没有相应的考勤表、
工资表、员工表、工作表等记录用来
证明他朋友的父亲未曾在公司供职过。
同时,郑先生公司为其代缴社会保险,
没有任何的书面凭证,且该缴纳社会
保险的费用也由郑先生公司所出,郑
先生公司也从来没有向朋友的父亲追
讨过该费用。因此,即使郑先生公司
是出于人情好心,给其朋友父亲代缴
社保,但也要承担举证不能至败诉的
法律苦果。
三、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风险
防范
(一)公司需要完善招聘和录用
流程
公司在完善招聘和录用流程时,
需留下书面凭证。非劳动者仅凭提供
缴纳的社保记录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
(二)签订代缴社保委托协议
用人单位接受委托代缴社保前,
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代缴社保委托协议,
协议中声明用人单位仅接受委托代缴
社保,所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
人非用人单位员工,双方间不存在劳
动关系。该协议应当经双方签章,用
人单位需保管好该份协议。若用人单
位借用资质证书而为相关人员缴交社
保费用的,也应当与该人员签订代缴
社保委托协议,声明双方间不存在劳
动关系。
(三)注意保留用工证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
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
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
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
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
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
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
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
四、总结
总而言之,企业为非员工代缴社
保还是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企业应
当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保存好委托代
缴社保协议,避免被人利用,从而产
生不必要的损失。若不得已而为,则
必须在事前、事中注意保留证据,防
范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
动者的证言等。”用人单位为主动证
明劳动关系不存在应当着重参照上述
规定的第4项考勤记录和第5项其他
劳动者的证言。尤其是第4项考勤记
录,务必要引进无法自行修改记录的
考勤设备,并保留较长周期的记录备
用,涉诉时一并将该考勤设备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