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金融法律法规规章
及各项政策措施在辖区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区
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含国
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下同)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对XX辖内金融机构执
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银行政策措施、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全面评
估,确定评价等级,并分级采取相应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三条综合评价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分项评价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五)分级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辖内依法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
构。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负责评价,根据需
要可授权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评价。市级、县(市)级金融
机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评价。
本办法生效后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自动进入综合评
价范围。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成立由行长任组长,相关行级领导任副
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X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法律事务处。
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管理职责,开展日常登记和评价,组织
实施分项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评价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初审
分项评价得分情况,提出综合评价等级建议,向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报告。
综合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评价的领导和指导,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研
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六条综合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具体评价工作在次年一季度完成。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包括以下内容:货币信贷、金融稳定、
金融统计、支付结算、国库管理、信息科技、人民币管理、征信管理、反
、人民币跨境管理、外汇管理。综合评价满分按130分设置。
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评价内容、标准见附表,各评价分项平均赋予权
重。
第八条证券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包括以下内容:货币信贷、金融稳定、
反、外汇管理。综合评价满分按100分设置。
证券业金融机构具体评价内容、标准见附表,评价分项各占20%。
第九条保险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包括以下内容:金融稳定、反、
外汇管理。综合评价满分按100分设置。
保险业金融机构具体评价内容、标准见附表,评价分项各占
25%。
第三章评价程序与方法
第十条各被评价金融机构应于每个评价年度次年的1月底前,
向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报送自评表,作为人民银行实施评价的参考依据;
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于次年的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分项评价结
果。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对各评价分项设立相同的权重,每个分项按百分制
折算,评价实得分由各职能部门按评价标准计分,评价应得分为各分项评
价实得分乘以其分项权重,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分项评价应得分之和。
第十二条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等级分A、B、C三级,等级
划分标准为:按照评价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原则上“A级”占机构总数
的20%、B级”占机构总数的70%、C级”占机构总数的10%O
证券业金融机构评价等级综合各职能部门的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综合评价采用分项评价、综合评定的方式。
(一)职能部门分项评价。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
全评价管理制度,根据《XX金融机构综合评价表》(见附表)
—3—的内容,设立日常管理台账,定期对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工作情况进行量
化评估,并作为综合评价评分的依据。同时,按照上级行规定和业务需要
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年底依据日常评估并结合现
场检查情况,确定各金融机构分项评价分值。
(二)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项评价情况,进行整理汇总,
形成初步的综合得分,提出综合评价等次建议。
(三)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对金融机构综合得分情况及有关事项进行审
定,确定综合评价等次建议和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在审定综合评价等次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该金融
机构列为“C级2
(1)贯彻执行中央银行政策严重失误、执行不力,给辖区经济社会发
展带来较大不利影响的;
(2)在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中措施不力、处置不当,发生挤兑或其
他体性事件,对辖区金融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3)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金融管理秩序的;
(4)因管理不善,处置不当,导致与人民银行相关的重要业务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或瘫痪,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资金损失的;
(5)拒绝、阻碍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或对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发现并责
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6)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金融犯罪或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发生
重大金融经济案件的。
第四章评价结果反馈与运用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于每年一季度,
对银行业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的综合评价情况进行反馈和通
报,并视情况向其上级管辖机构通报。
第十六条依据综合评价等级结果,分级采取措施:
(一)对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XX分
行将免予对其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在信贷政策、金融稳定、金融服务、外
汇管理等方面采取便利化措施;在全省通报表彰并抄报该金融机构的上级
管辖机构。
(二)对综合评价等级为“B级”的金融机构:实施正常化管理与服
务,减少现场检查频率;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三)对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的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
责人谈话,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作为重要的监管依据,将
其列为下一年度综合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增加现场检查的频率;对存在
重大违法行为或出现重大责任事件的,依法限制或暂停其办理人民银行审
核批准的金融业务,并给予行政处罚;将评价结果反馈该金融机构的上级
管辖机构,并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该机构领导层管理,调整高管人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XX)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参照本办
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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