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结婚彩礼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5-12-13 13:06: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4日发
(作者:珠海居住证办理流程)

我国关于结婚彩礼法律规定是怎样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的。

目前,在很多地区男女结婚的时候都是流行给付结婚彩礼

的,而这个彩礼一般是由男方家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给女方家

的,从这点上来看可能有点买卖婚姻的感觉,而我国法律中虽然

对彩礼有规定,却也只是针对彩礼纠纷作出的规定。接下来,小

编提供结婚彩礼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我国关于结婚彩礼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

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

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

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

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

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

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

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

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

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

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

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

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

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二、彩礼属于赠与行为吗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在我国已由来已久,

早在西周时期,以中国先秦时期社会风俗为基础建立了婚姻“六

礼”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

期、亲迎这六礼完成。其中纳征就是指男方送聘礼给女方家。随

着社会制度更替,法律的发展和进步,男方送聘礼在法律制度中

已经被废除,但做为一种习俗被沿袭至今,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

存在。

然而,关于彩礼的性质,究竟是一种赠与还是一种索要?实

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

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

问题。然而,彩礼是以交付一定财物作为恋爱、订婚和结婚的前

提条件,这种习俗里面常常包含有一种非自愿的被迫的因素,而

违反这个“规则”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隐含有一定的强制性

和胁迫要挟的性质。

而真正的赠与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享有所有

权的财物自主处分的行为。探究其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否出于“本

意”、“原意”,可以看出,其向对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礼及财物,

实质上是迫于风俗所产生的舆论压力,屈从于当地民俗形成的

“亚文化”之强大规范力量,并非内心自愿。这种情况下交付钱物,

由于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属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不

能认定为赠与,应以索要论。

而主要就集中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中,在一些情况下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彩礼的,此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在

返还彩礼数额上面,就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况作出计算了,一般是

无法做到全数进行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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