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师司关于领取律师证执业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12-16 05:15: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居住)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领取律师证执业证及有关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7.06.04

•【文号】[97]司律字42号

•【施行日期】1997.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4日(97)司律字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

实加强对律师执业证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领取条件程序,保证各地律师执业

证的正常使用,现对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凭证,加强对律师执业证的管理是司法行政机

关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律师法》和《律

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工作。

二、各地律师管理处领取律师执业证应向我司提交申领报告,报告应包括以

下内容:

1.本省(市)律师队伍基本状况:①律师队伍总人数,②本省(市)专职、

兼职、特邀律师人数,③本省(市)专职律师人数与兼职、特邀人数比例;

2.1995年换发新的律师执业证以来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情况(专职、兼职

律师执业证各领取多少);

3.申领理由,申请理由要据实写清,如:发展、变更、错填、污损、遗失等

等,作废的执业证由各省(市、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收回销毁,销毁情况报告亦

应报我司

三、我司根据各地申领报告所提出的领取数量和理由,审核决定下发律师执

业证。对申领报告不符合前述要求或理由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各地修改或补充。

四、各地领取律师执业证后,应当对领取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编号登记,并将

律师名单及执业证号码报我司备案:

此通知下发前律师执业证发放领取情况,请各地于1997年8月30日前登

记造册报我司

五、我司将不定期对各地律师的执业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律师

执业证发放和管理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各地在领取和下发律师执业证中遇有问题

请及时反映。

特此通知。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20:03: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1433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