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保函业务资本占用水平的法律对策

更新时间:2025-12-19 08:33: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病例讨论制度)

降低保函业务资本 

占用水平的法律 ̄.-j-策 

文/程良次周江张喜元 

内容摘要:法律事务部近期组织进行了保函业务专题法律调研,试图从法律角度 

对降 氐保函业务资本占用7I 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口建议。 

关键词:保函业务 法律 对策 

保函业务占用经济资本情况 

保函一旦对外出具,农行就要在 

责任能否依法免除的问题,比较复 

杂,本文重点对此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担保人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 

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在保函 

实务中,如果保函条款有“见索即 

定期间内承担一定额度的担保责 判定保函过期后银行 

担保责任的难点 

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 

受益人担保某个合约(基础合同)项 

下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 

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的支付责 

任。在担保责任未免除前,其占用经 

济资本是合理占用。如担保责任实际 

已减少或免除,但在信贷系统中未相 

付”、“无条件或不可撤销”、“放 

弃先诉抗辩权和主合同一切抗辩权” 

应减少余额或予以注销,其形成的经 

济资本占用就有不合理之处,就存在 

“空耗”问题。从调研情况看。不合 

理占用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函 

未到期。农行担保责任因申请人部分 

履行义务而随之相应减轻。但由于经 

等字样的,即可认定为独立保函。独 

立保函制度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 

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 

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迎合了银 

行和受益人的需求。一方面,银行为 

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将保 

函分为国内保函和涉外保函,融资性 

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从属保函和独 

立保函等。我行目前开出的保函以非 

融资性国内保函为主。其中既有一定 

数量的从属保函,用得更多的则是独 

立保函。 

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卷入到申请人 

与受益人之间复杂的基础合同纠纷中 

去,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害, 

而趋向于使用独立保函。另一方面, 

营行贷后跟踪管理不到位。对客户履 

约进度不了解,未及时核减保函余 

额,年末应核减而未核减的部分就形 

成了对经济资本的不合理占用;二是 

保函已过有效期,且在法律上农行担 

独立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 

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 

提出各种原因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 

保责任已免除,无赔付风险,但由于 

经营行没有及时注销保函余额。导致 

从属保函是指保函作为基础合同 

的一个附属性合同,其法律效力附随 

于基础合同。如在保函中明确担保方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或一般保证(一般 

保证方式的保函对受益人不利,数量 

很少),或约定满足主合同相关条件 

才可付款的,则可以认定为从属保 

函。从属保函是保证合同的一种形 

式,完全可以适用担保法予以规范和 

解释。独立保函依据基础合同开立, 

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 

空耗经济资本。据调查,经营行未及 

时注销保函的主要原因是保函原件未 

收回,经营行难以判断我行担保责任 

是否免除,不敢随意作注销处理。 

上述第~种情形下的经济资本空 

耗,属于贷后管理和技术操作层面可 

以解决的问题。第二种情形下的经济 

钱、精力及诉讼旷El持久等缺陷,可 

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基础合同纠纷而受 

到损害。但是。独立保函在引进到国 

内使用一段时间后遇到了法律障碍, 

与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 

冲突,这就给我们分析判断银行在保 

函项下之责任带来了困难。 

难点之一:独立保函效力不被法 

资本空耗,涉及保函过期后银行担保 

46湖北农村金融研究Q011年第7期 

律认可,银行责任不好定。从上世纪 

80年代起,国内保函业务逐渐发展, 

益人发生纠纷,受益人向银行索赔 款,而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中并没有“有效期”这个概念, “有 

效期”不是我国法律认可的概念,国 

内保证担保使用的是“保证期间”这 

时,银行就面临两难选择:是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不考虑保函在法律上的 保函当事人基于同样的商事活动便利 

方面的诉求,在内容方面很快实现了 

与国际贸易保函的接轨。国内民商事 

从属性,不顾客户阻拦(一般都反对 

银行对外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按 

保函承诺向受益人承担责任。还是援 

用法律规定,否认保函的独立性,主 

张自己对外开出的独立保函属于从属 

性担保,进而推脱或减轻担保法律责 

个概念。所谓保证期间,是指法律规 

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 

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 

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交易中,出于商业习惯和满足客户需 

求的考虑,大量的银行保函都包含了 

独立担保的条款,独立保函成为十分 

普遍的现象。我国1995年《担保法》 

第五条在规定担保合同从属性即“担 

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 

对于保函中的“有效期”能否等 

同于我国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 

理论上有不同认识,司法实践中至今 

没有典型判例确立认知标准。此外, 

在“有效期”、“保证期间”之外, 

任?选择前者,可以维护银行声誉, 

但因法律依据不足,如银行与申请人 

之间的开立国内保函协议与对外出具 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基础上,同时 

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的保函文本内容不衔接一致,有漏洞 

可的话,就很可能引起申请人的投 

诉甚至起诉;选择后者,可以维护客 

户利益,且依法有据,但违背了银行 

自身对受益人的承诺。最终损害银行 

声誉。 

难点之二:保函“有效期”法律 

含义不明,过期不一定免责。从我们 

调研查阅的保函文本看,农行对外开 

定”,实际上是承认独立担保的效 

力。但是。由于独立担保的实质是否 

定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不再适用担保 

总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另外又增加了一个“保函担保 

期限”概念,这就使得问题变得更加 

法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 

担保责任非常严厉,对担保人不够公 

平,而且从根本上动摇了国内担保法 

律制度的基础,很多法院包括最高法 

院通过司法判决否决“独立担保”的 

效力。此种司法认知随后得到了 

复杂,给我们判断保函过期是否免责 

又增加了困难。虽然《国内保函业务 

管理办法》规定“保函担保期限届满 

后未发生索赔情况的,经营行凭申请 

人的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退款手 

续”,但如果未见保函原件就退还保 

证金,会不会产生未知的法律风险? 

调研中发现,个别行出于谨慎考虑, 

对于保函到期后未收回原件的,一直 

具的保函基本上都约定了有效期,其 

约定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明确约定 

2007年《物权法》的认可。《物权 

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担保法》第 

五条进行了部分修正,规定“担保合 

个具体的生效、失效日期作为有效 

期,比如在保函中约定“本保函有效 

期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至某年某月某 

日止”;二是以主合同某一项或全部 

债务履行完毕作为保函失效的条件。 

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 

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表面上看是 

不退还保证金,也不在C3系统中注 

销保函。 

实践中,部分保函文本有关“有 

效期”的文字表述并不是很清晰,没 

有明确固定的截止日期,需要结合基 

础合同中的竣工验收、交货、投标有 

不允许当事人对担保合同效力从属性 

进行约定,实质上是不承认独立担保 

的效力。 

如投标保函中约定“本保函在投标有 

效期内有效”,供货合同项下履约保 

函中约定“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 

在国内立法、司法实践不承认独 

立担保效力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在建 

筑施工、加工承揽、大宗设备买卖等 

国内经济活动中,仍然按旧习惯办 

效,有效期至最后一批物资交货验收 

合格”,建筑工程履约保函或预付款 

保函往往以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 

效期或第三方签发证书等才能确定有 

效期。保函有效期与保证期间不对 

接.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就有可能认 

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保证期间约定 

不明,从而依据担保法规定的主债务 

证书为失效条件。不论是何种情形, 

对外出具的保函应当规定明确的担保 事,经常要求申请人开户行出具独立 

保函。而银行面对激烈的同业竞争, 失效日期或可确定的担保失效事件及 

其失效日期,应坚决避免效期“敞 

履行期届满时间来确定保证期间,进 

而判定银行是否免除保证责任。总而 

言之,法院是根据“保证期间”而不 

是“有效期”来判定银行是否承担保 

只有适应客户要求,采用受益人提供 

的条件苛刻且一般不允许修改的格式 

化独立保函文本,由此导致银行保函 

口”。那么,保函有效期满后银行是 

否可以当然免除担保责任呢? 

实务操作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相冲 

突,直接加大了银行的法律风险和责 

任,这也是国内保函业务诸多法律疑 

难问题和潜在法律风险的根源。保函 

业务一旦发生纠纷,银行的处境就比 

“有效期”这一概念是国际贸易 

中独立保函通常采用的概念。《见索 

即付独立保证统一规则》规定,超过 

保函有效期后保函开具行不承担保函 

项下的责任。国内独立保函文本借用 

了国际贸易独立保函中“有效期”条 

证责任,保函“有效期”满,银行不 

是当然可以免责。 

注销过期保函的时间标准 

保函业务本身并不复杂,但因为 

实务操作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相脱 

较尴尬。如保函申请人(客户)与受 

节,使得保函过期失效后银行能否免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11年第7期47 

责确实不好判断。由此看来,经营行 

不敢随意注销过期保函也是有一定道 

是在前述期间内,受益人对申请人提 

起了诉讼或仲裁的,在申请人财产被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农行责 

任尚未免除,此时不能注销保函。 

(4)如保函约定的有效期早于 

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此种约定 

不当的情形较为多见,需要特别注 

意),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 

(四)保函到期后,及时要求客 

户退回保函并注销。保函原件退回 

理的。在人们对这个问题认识不一 

致,司法标准未出台的情况下,判断 

银行保函过期后是否免除担保责任,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要根据 

保函的类别,以及保函约定的保证方 

式、保证期间或有效期表述进行个案 

分析和判断。这对基层客户经理来说 

后,不论该保函的保证期间是否届 

满,由于受益人没有索赔的原始依 

据,一般情况下,银行不再面临受益 

人索赔的风险,因此经营行即可办理 

保证金退款手续,并在C3系统中注 

销该笔保函。保函到期后客户未交还 

保函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提示受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受益 

是一件难事,必须由法律专业人员在 

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向 

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在此, 我行索赔的,我行免除保证责任,经 

我们根据自己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营行可以在~周后注销保函。 

的理解,区别保证期间有约定、没有 (5)如在预付款、预留金等舍 

约定、约定不当、约定不明等几种情 有资金给付、退款等保函中约定有 

形,尝试提出一个注销过期保函的时 

“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 

间标准。 

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 

(1)如出具的保函是独立保 

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函,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将其视为从 

满之日起二年。经营行可以在满二年 

属性的连带责任保证。农行在独立保 

的一周后注销保函。 

函项下之担保责任和注销时间,可以 其他相关建议 

参照下述第(2)、(4)、(5)情 

(一)做好保前尽职调查.注重 

形进行判断和处理。 

基础合同的风险分析。受理保函申请 

(2)如出具的保函属于从属保 

后,对申请人和受益人的资信状况、 

函。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履约能力要有足够了解,尽可能要求 

可以根据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分两种 

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另一方面,要认 

情况处理:一是约定了保证期间,受益 

真审查基础合同,看其是否具有法律 

人未在约定的期间期限内向我行索赔 

效力。如主合同存在《合同法》规定 

的,农行免除保证责任,经营行可以在 

的无效情形,则要向申请人提出修改 

期满一周后注销保函(预留合理的索赔 

建议,并慎重出具保函。 

通知邮寄时间,下同);二是保函没有 

(二)争取有利的保函文本,确 

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间期限不 

保不出现风险敞口。保函文本内容尤 

明,受益人未在主债务(指申请人在基 

其是给付条件、担保人的审查义务、 

础合同项下之履行义务或责任,下同) 

有效期等要素必须完备,表述应当清 

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向我行索赔的,我 

晰具体,避免出现语言含糊或前后矛 

行免除保证责任。经营行可以在一周后 

盾的情形。对于有效期,要尽量明确 

注销保函。 

具体的失效日期,并约定受益人的索 

(3)如出具的保函属于从属保 

赔请求必须在该期限之前送达我行。 

函。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可 

(三)经营行要跟踪了解基础合 

以根据受益人就基础合同纠纷是否在 

同履行情况,及时核减保函余额。对于 

保证期间内对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 

保函有效期较长,主合同履行项目时间 

裁,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在约定的 

跨度较大(通常是跨年度)的保函,要 

保证期间,或者虽然没有约定保证期 

关注基础合同履行情况,可以用图表形 

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 

式清晰地计算合同履行环节和时间安 

受益人未对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排,并结合保函的内容测算我行担保责 

的,农行免除保证责任,经营行可以 

任可能减少的额度,年末核减保函余 

在保证期间届满一周后注销保函;二 

额,并在C3系统中予以调整。 

48湖北农村金融研究Qo11年第7期 

益人退还保函。 

(五)保函到期后,有的受益人 

按内部管理制度要留存保函原件,有 

的保函原件遗失无法退还,如确实无 

法收回原件的,可以依据前面提出的 

标准判断我行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如 

已免除,则可予以注销,以尽可能减 

少对经济资本的不合理占用。 

(六)修订《国内保函业务管理 

办法》,规避有效期的法律风险。办 

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函担保期 

限”并不等同于担保法上的“保证期 

间”。保函注明的有效期届满后,受 

益人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 

讼,仍然可能被人民法院受理并得到 

支持。因此,有必要将该条修改为 

“保函有效期届满后未发生索赔情 

况,且已过保证期间的,经营行凭申 

请人的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退款手 

续,并在信贷系统中注销登记”。 

(七)妥善处理保函索赔,尽力 

化解申请人与受益人纠纷 .如果受益 

人在有效期内要求我行给付保函款 

项,首先要界定保函中约定银行对于 

受益人提交的申请和资料是形式审查 

还是实质审查。如果是实质审查,就 

要尽量依据主合同和保函的约定进行抗 

辩。与受益人、申请人进行沟通协商, 

努力促使申请人和受益人达成和解。如 

无法促成双方和解,在面临前述两难选 

择的情况下,经营行要在上级行法律 

部门的指导下。对基础合同纠纷和保 

函纠纷进行法律分析,认真权衡客户 

关系和声誉风险,然后作出对我行利 

益最大、损害最轻的选择。■ 

(作者单位:农行湖北省分行) 

责任编辑:杨敏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20:04: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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