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合同大全 (360)

更新时间:2025-12-15 09:55: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杭州外企)

对当事人不按约定的数量交、接货的处理

是否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数量履行,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

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对标的物数量(包

括主物、从物数量在内)的要求履行,即出卖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也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合

同约定的数量履行自己的义务,都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卖双方都严格按照

合同规定的标的物数量和计量办法履行,也就不会发生这方面的履行问题。但是,实

际生活中,在不少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因各种原因而未按约定执行,这就需要处理由

此产生的后果。

(一)对出卖人不按约定数量交付的处理

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出卖人不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多交标

的物,即出卖人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多于约定的数量;二是少交标的物,即出

卖人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少于约定的数量。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

即不交标的物,指出卖人不交付约定的任何数量标的物。

1.对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的,买受人对于约定范围内的标的物有

义务接收;而对于多交的部分,由于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所以,买受人没有义

务接收,他可以接收,也可以不接收。对出卖人多交部分的标的物,买受人可分别以

下两种情况处理:

(1)买受人同意接收多交部分的标的物的,应按照原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出

卖人支付货款。

(2)买受人不同意接收多交部分的,应拒绝接收。拒收多交部分的,买受人同

时拒付该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在拒收的同时,特别是买卖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异地),

出卖人在接收地点又没有代理人的,为了保证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安全,买受人可先把

多交的部分暂时接收(这与上述所说接收不同)下来,予以保管,并将详细情况和处

理意见及时通知出卖人处理;买受人负责保管多交部分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

保管费用。

实践中,对于多交部分的标的物,经过双方协商,买受人也可以接收其中一部分,

另一部分不予接收。在这种情况下,分别按上述(1)、(2)两种办法处理。

2.对少交标的物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在总则中“合同的履行”中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对少交标的

物分别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1)买受人需要的,或者接收标的物不会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买受人接收少交

的标的物。例如,甲建筑公司购买乙工厂生产的水泥,乙交的货少于约定的数量,甲

正在施工、急需水泥,此时,甲若不接收乙交的这部分水泥,施工就面临停工的危险,

因此,甲便接收。接收少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按合同约定支付该部分货款,对未交

部分货款可拒付。

实践中,对于出卖人未交部分的标的物,买受人凭有关合法证明,应在双方约定

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见上述异议通知期限)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出卖

人;出卖人接到通知后,也应及时答复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买受人的

意见。对于少交的部分,出卖人应当立即补交。出卖人补交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的,

按逾期处理,即:出卖人应当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当

照数补交,并负迟延交付责任,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

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在接到

买受人通知后及时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出卖人

发货。

(2)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买受人可以拒收少交的标的物。买受人拒收的,就意

味着出卖人没有交付任何标的物。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同时可拒付货款,但应当将

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见上述异议通知期

限)及时通知出卖人,并要妥善拒收的标的物。买受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未及

时通知出卖人,视为买受人接收。买受人拒收的,出卖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并

补足标的物数量,连同买受人拒收部分一并向买受人交付。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超过约

定的交付期限的,应负迟延交付的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可依约定解除合同。

因少交而被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3.对不交标的物的处理

出卖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交货数量义务的,除了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以免除

出卖人责任外,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不能交付的违约责任。

(二)对买受人不按约定数量接收的处理

对合同规定的标的物数量,买受人不得无故少要或者不要,否则,应依照规定承

担中途退货的违约责任。所谓中途退货,是指买受人不接收出卖人交付的出卖物,或

者仅部分接收而不接受其余部分。

对于买受人不接受标的物的,实践中,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的时间、地点、期限、数量、质量等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拒收时,应承担中途

退货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有义务如数接收,而不得拒收,也不得少收。即应

当向出卖人偿付拒收部分的违约金;造成出卖人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偿

付出卖人送货或者托运而支付的有关费用等)。

(2)对于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期限、质量等条

件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拒收(同时可拒付拒收部分的货款),不承担中途退货

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拒收的,实践中,在下列条件下,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

的标的物有保管的义务和应急处置的义务:

①出卖人与买受人不在一地,标的物为异地交付,且在接收地点出卖人没有代理

人。在这种情形下,如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将处于无人管领的状态。为避免造成

标的物的损失,买受人应当保管标的物,保管的费用则由出卖人负担。

②须标的物的交付不合约定的条件,即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以及交付的时间、地

点、期限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③买受人应对出卖人作出拒绝接受的通知。如买受人不及时地通知出卖人,则因

此而增加的费用也应由买受人负担。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拒绝接受的通知后应立即以

自己的费用提回标的物或作出其他处置,并支付买受人的保管费用。对于不易保管的

易变质的产品(主要是鲜活物品等),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但变卖所得在扣除变卖

费用后需退回出卖人。买受人在对标的物变卖时,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如买受人不作

出变卖的通知,应负赔偿责任。

买受人拒收出卖人不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数量除外)交付的标的物的,

对其处理可比照适用上述对出卖人多交或者少交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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